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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收用电附加费暂行规定

《山东省征收用电附加费暂行规定》是一部地方法规,发布于1993年3月22日。

山东省征收用电附加费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山东省征收用电附加费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3-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征收用电附加费暂行规定

(1993年3月22日鲁政发〔1993〕24号)

为加快我省电力发展,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除地方小电厂、热电厂所发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给电量及生产合成氨所用电量外,凡由山东省电网供电的用户按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在原基础上加收1分5厘钱,作为用电附加费。该资金列成本费用,不还本付息。

第二条征收的用电附加费由供电单位收缴,省电力局按月存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省电力建设基金帐户,由省计委安排用于重点电厂和配套工程的建设。省电力局要认真检查和督促收缴工作。此项费用的收缴和使用,纳入审计范围,并免交一切税费。

第三条征收的该资金集中用于国家批准的重点电力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所有使用该资金的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管理,投资计划纳入国家、省管理渠道,由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按年度计划安排贷款,电力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审计。

第四条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该资金建设的项目实行还本付息电价,收回的本息仍存入省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帐户,按第三条规定继续安排使用于电力建设。欠发达县区按征收额的三分之一返还该县区,用于当地的农电建设。

第五条各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该用电附加费。对拒缴单位,按拒缴电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行本规定后,各市地、部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层层加码。青岛市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收取办法。

第六条实行本规定后,省政府鲁政发〔1988〕15号文和鲁政发〔1992〕126号文继续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由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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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收用电附加费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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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收用电附加费暂行规定文献

山东省煤矿建筑物下开采暂行规定 山东省煤矿建筑物下开采暂行规定

山东省煤矿建筑物下开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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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山东省煤矿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时间: 2010年 3月 2 日 浏览次数 :1109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建 (构)筑物下煤炭开采管理,切实维护煤炭企业和有关建(构)筑物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构)筑物下 煤炭开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的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负总责。 二、煤矿企业需进行建筑物下采煤的, 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定,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建(构)筑物下煤炭 开采方案设计(以下简称设计),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 施。 三、煤矿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和生产, 切实抓好建 (构) 筑物下采煤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采区(工作面)方案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原则和技术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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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4页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 配套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 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 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热情为部门、市县、 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 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简介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1996]冀财综字第9号文颁发的《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标准和开征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通知》,为了征好、管好、用好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是我省交通重点建设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汽车货运附加费和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由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平调。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征收部门。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由各市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办公室与国家车购费同时征收;汽车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由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与公路运输管理费同时按月征收。

第五条 征收标准。汽车货运附加费按营运汽车(含挂车)每月每吨10元征收。货运经营者在现行运价的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05元,在结算运费时向托运人收取。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按每天每座位2.4元征收。客运经营者按每人公里0.02元(含已开征的0.005元)计入客运票价收取。新购车交通建设附加费按购车款(基数同国家车购费)5%征收。

运输经营者代收的客、货运附加费不计入营业收入。

第六条 各级交通征费部门要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收费票据,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七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款项于月底前按月上交市地交通局。市地交通局于次月7日前上解省交通厅。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上解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12日前上解省交通厅财务处。各单位要设立交通建设附加费银行存款专户,交款时银行存款利息一并上解。

第八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由省交通厅纳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按月存储,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九条 为做好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省交通厅按季返还各市地交通局附加费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1.5%,汽车货运和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1%,返还的手续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助经费、福利、奖励等支出。

第十条 为了调动各级征收积极性,交通建设附加费实行省市(地)分成办法。分成比例: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计划,计划内部分省市(地)按8∶2,超计划部分2∶8分成。超计划分成部分可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完不成计划不予分成。"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一、交纳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本金。

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

三、汽车客货运输服务设施建设。

四、其他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包括港、航工程、车船及交通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等。

五、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各市地分成的资金,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公路以及汽车客货运输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附加费项目,财务部门按进度拨款。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使用计划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征费台账,及时上解各项收入,不准挪用、占用、截留,不得擅自减免应收交通建设附加费,违反本规定者视同违犯财经纪律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应交纳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者,除补交全部应交额外,对情节严重者,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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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取消在即

多家航空公司近日发出通知,宣布2月5日(出票日期)起,将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下调至0元。航空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航油完税到岸价持续下跌,已低于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取消已成定局,预计将在4日左右会收到航空公司总部的下达的纸面通知。如果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停止征收,这将是四年多来的第一次。

据悉,此次航空燃油附加费停止征收,主要和国内航油综合采购成本下调有关。进入2月以来,航油采购成本已降至3782元/吨,低于4140元的起征标准。历史上,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曾于2009年1月15日至2009年11月13日停止征收过10个月,原因也是航油综合采购成本下调。去年春运期间,国内航线燃油费正处于高位,当时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收取6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收取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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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文件发布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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