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1996]冀财综字第9号文颁发的《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标准和开征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通知》,为了征好、管好、用好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是我省交通重点建设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汽车货运附加费和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由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平调。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征收部门。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由各市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办公室与国家车购费同时征收;汽车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由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与公路运输管理费同时按月征收。
第五条 征收标准。汽车货运附加费按营运汽车(含挂车)每月每吨10元征收。货运经营者在现行运价的基础上,每吨公里加收0.005元,在结算运费时向托运人收取。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按每天每座位2.4元征收。客运经营者按每人公里0.02元(含已开征的0.005元)计入客运票价收取。新购车交通建设附加费按购车款(基数同国家车购费)5%征收。
运输经营者代收的客、货运附加费不计入营业收入。
第六条 各级交通征费部门要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收费票据,并按照《河北省行政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七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款项于月底前按月上交市地交通局。市地交通局于次月7日前上解省交通厅。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上解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12日前上解省交通厅财务处。各单位要设立交通建设附加费银行存款专户,交款时银行存款利息一并上解。
第八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由省交通厅纳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按月存储,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九条 为做好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工作,省交通厅按季返还各市地交通局附加费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1.5%,汽车货运和新购车辆交通建设附加费1%,返还的手续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助经费、福利、奖励等支出。
第十条 为了调动各级征收积极性,交通建设附加费实行省市(地)分成办法。分成比例:按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年初下达的计划,计划内部分省市(地)按8∶2,超计划部分2∶8分成。超计划分成部分可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完不成计划不予分成。"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的使用范围:
一、交纳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本金。
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
三、汽车客货运输服务设施建设。
四、其他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包括港、航工程、车船及交通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等。
五、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
第十二条 各市地分成的资金,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公路以及汽车客货运输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列入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附加费项目,财务部门按进度拨款。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四条 河北省交通建设附加费使用计划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交通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征费台账,及时上解各项收入,不准挪用、占用、截留,不得擅自减免应收交通建设附加费,违反本规定者视同违犯财经纪律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应交纳交通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凡不按规定交纳者,除补交全部应交额外,对情节严重者,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