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上海外滩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市中山南路1228号1105室。该公司是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房屋自建联建,物业管理、租赁、维修,有偿交换,市政工程建设的前期工程,建筑装潢材料,五金,金属材料,...
挺好的。公司于2008年成立,是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于一体的私营企业,我公司立足脚踏实地、稳扎稳打,历年来都是连山区纳税标兵,我们以最亲民环境,最符合民意的房价为老百姓服务,公司不求发展规模最...
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97号212室 天津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租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拥有一批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在行业中享有很高的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 2013 年 月 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 1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 1 第四章 股东出资 .......................................... 2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义务 .................................... 2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 3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3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兴华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隶属于天元建设集团,公司位于国家级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临205国道,南靠327国道,北距临沂飞机场5公里,东距连云港70公里,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地理位置优越,是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A1、A2、A3级压力容器专业生产制造企业,具有A1、A2、A3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GB1、GB2、GC2、GC3、GD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为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会员单位。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年完成产值3亿元,职工580余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80人。现已生产非标压力容器100多个品种,涉及石油、化工、化肥、医药、建材、橡胶、冶金、食品、酿造等多个行业,先后荣获“中国质量过硬知名品牌”、“中国化工装备百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职工技协先进集体”、“山东省建设系统工会先进单位”、“临沂市明星企业”、“临沂市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岗”、“临沂市优秀班组”等荣誉称号 。
近几年来,公司始终贯彻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ISO9002标准和质保体系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企业知名度也逐步扩大,产品遍布全国各地。公司制作过的部分产品有淄博强能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金德燃汽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华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鲁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百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煤气发生炉设备;山东红日集团燥塔、沂蒙化肥厂碳化塔、中国船舶燃料青岛供应公司油罐、 海化集团二氧化碳吸收器、结晶器、无锡雪丰钢铁公司铁水热装工程中高炉及热风炉、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发酵罐、金沂蒙集团一、二段吸附塔、京博石化缓冲罐、临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结晶釜;苍山天龙化工有限公司C02吸收塔、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氨气吸收塔、海化集团第二吸收塔、低压解吸塔、红日阿康化工有限公司加压塔、常压塔、预蒸馏塔、临沂羲之酒业集团蒸煮柱等。所有这些工程均达到一次验收合格。部分产品已出口日本、韩国、印度、越南等国家。通过近几年来设备运行状态的反馈信息,反映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所获荣誉
2021年7月19日,江苏天元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获“2020-2021年度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先进党组织”的表彰。 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建设综合开发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管理,维护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专兼营公司和单位(含部属、省属在本市的开发公司,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单位应向市建委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由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隶属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章程,经济上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二)有隶属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公司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含银行贷款)。
(三)各个等级的开发公司所应具备的开发能力,各类技术管理人员以及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量和标准,按《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第六条 开发公司因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营等级、经济性质等改变,或因公司分离、合并、转业、停业、终止,须报经原隶属主管单位核准,并在三十天内向市建委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地开发公司和单位来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须持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跨省、跨地区开发经营的证明书,并持有相应的资金、资质证书、工商执照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办妥有关手续发给证书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业务。
第八条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资质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业务。
第九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批小区规划,重要地段小区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开发公司所需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视同国家建设用地,由开发公司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第十条 在旧城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严格控制“见缝插针”和零星建设,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分期成方、成块集中组织综合开发。
开发投资量完成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土地,可以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按土地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增值费。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综合开发,应按照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规划、设计、后施工,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规划统筹安排住宅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绿化和环境公共卫生、文化设施、幼托、居委会等配套设施,并与居住用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建设竣工后,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屋座落、建筑平面图和有关文件备案,出售时应向购房者提供建筑平面图,土地使用比例证明,便于购房者向市房地局办理买卖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房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房,凭有关证件即可售给。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的财务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审计、建委和银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应严格按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开发公司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向开发公司摊派和乱收费,开发公司有权拒绝各种摊派和乱收费,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公司或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交纳行业管理费。收费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