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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以下简称监测工作),确保大坝安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可靠运行,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更新改造和相应的管理等工作。涉密大坝的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条 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大坝工作性态,掌握大坝变化规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或者工程隐患。
第五条 监测系统应当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 大坝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监测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监测工作。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监测系统鉴定评价和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对于坝高100米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其监测系统应当进行专门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
第八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优化监测系统设计,编制监测设计专题报告,明确监测项目的目的、内容、功能以及各监测项目初始值选取原则,并且对监测频次、监测期限和监测工作提出要求。
首次蓄水前,设计单位应当提出蓄水期监测工作的具体要求、关键项目的监测频次和设计警戒值。
监测系统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内容包括监测设计说明、监测项目竣工图、重要监测项目及其测点信息表;监测方法、频次和期限,巡视检查要求;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注意事项、维护要求;监测资料整编分析要求等。
第九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应当由大坝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首次蓄水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测定各监测项目的蓄水初始值,并且经过建设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监测系统移交前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建立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并及时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条 监测系统的施工监理应当由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监测系统的设计报告及图集、审查意见和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在首次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时报送大坝中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投入运行后,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由电力企业负责。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水工建筑物和监测技术专业知识以及大坝安全管理能力,并且经过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建立运行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不得擅自减少监测的项目、测点、测次和期限。
当发生地震、大洪水、库水位骤升骤降、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增加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监测项目),及时分析监测数据,评判大坝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对测值的可靠性和监测系统的完备性进行评判,掌握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监测仪器设备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投运的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应当达到实用化水平。对于坝高10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的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在线监测功能。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监测资料的整编分析。年度整编分析应当突出趋势性分析和异常现象诊断,并且应当结合工程情况和特点,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监测系统的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定期检查,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长系列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工作,也可结合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者特种检查开展,监测资料综合分析应当系统分析监测数据和巡视检查情况,结合工程地质条件、环境量和结构特性,对大坝安全性态进行分析。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向大坝中心等有关单位报送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并且对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规定报送的监测项目,电力企业不得擅自停测。对于失效的仪器设备应当尽快修复、更换或者采用其它替代监测方式。
对于其它监测项目的设备封存或报废、监测频次和期限的调整,应当经过技术分析和安全论证,由电力企业上级管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实施情况应当报送大坝中心。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委托监测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日常监测和检查、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监测数据整编分析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被委托单位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当监测系统在系统功能、性能指标、监测项目、设备精度及运行稳定性等方面不能满足大坝运行安全要求时,电力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更新改造。
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工作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审查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电力企业应当派监测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施工工作。
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过程中,电力企业应当对重要监测项目采取临时监测措施,保证监测数据有效衔接。
第二十七条 更新改造的监测系统经过一年试运行后,电力企业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电力企业应当将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安装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资料报送大坝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年发布水电站大坝监测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大坝安全监测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事故的单位,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监测系统复杂,是指因大坝结构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监测项目、监测仪器类型众多;或者监测系统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经验不足。
(二)施工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是指监测设施的检验、埋设记录、竣工图、监测记录、监测设施和仪器设备基本资料表,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系统运行说明书,验收报告等。
(三)运行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档案,是指监测记录、巡视检查记录、监测报表、监测仪器维护记录、仪器送检记录、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技术报告、监测系统鉴定评价报告、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报告等。
(四)重要监测项目,是指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
(五)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大坝的电力企业或者电力企业委托的总承包单位。
第三十二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监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能源局注册登记的小水电大坝的安全监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2017]61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提高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9〕4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18日
由于大坝失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表现形式和可能发生的部位因各坝具体条件而异。因此,在大坝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中,应根据坝型、坝体结构和地质条件等,选定观测项目,布设观测仪器,提出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
大坝安全监测有:工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两岸边坡、相关设施以及周围环境所作的测量及观察,也包括对建筑物外表及内部大范围对象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直观检查和仪器探查。通过观测仪器和设备,以及时取得反映大坝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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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
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是大坝安全监控的发展趋势,而实施自动化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大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系统以全面规划,分项目、分阶段实施;采用当今世界先进、成熟、稳定性好、抗干扰能力强的开放型分布式网络系统;各监测项目目的分明,以工程结构安全为主;并考虑今后流域管理对系统的要求为设计原则。该系统在蓄水前全部建成,并取得了各观测项目基准值。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颁发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于1997年9月4日颁发.电力部在通知中要求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三峡总公司,水规院和有关单位自即日起贯彻执行,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45号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提高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安全〔2015〕146号
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提高大坝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安全定期检查(以下简称大坝定检)工作,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定检是指定期对已运行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安全评价。
大坝定检范围:挡水建筑物、泄水及消能建筑物、输水及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近坝库岸及工程边坡、上述建筑物与结构的闸门及启闭机、安全监测设施等。
大坝定检应当按照“系统排查、突出重点、全面评价”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坝安全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定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大坝定检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首次定检后,定检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大坝首次定检应当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期满前一年内启动;工程完建后五年内不能完成竣工安全鉴定的,应当在期满后六个月内启动首次大坝定检。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负责定期检查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经费。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定检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大坝定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检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大坝中心应当制定并实施大坝定检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大坝实际情况,组织大坝定检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进行大坝定检。
专家组一般由六至九名技术水平较高、工程经验丰富并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技术问题特别复杂的大坝可适当增加专家数量。专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参加过拟定检大坝上一次定检工作或熟悉该大坝的专家,但直接参与大坝建设或管理的专家和电力企业推荐的专家总人数不应当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专家组应当分析大坝以往运行状况与工作性态,提出定检工作重点,确定定检工作大纲。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总结上次大坝定检或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以来大坝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提出运行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对大坝进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专家组应当对大坝安全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针对大坝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选择确定必要的专项检查项目,提出检查内容和技术要求:
(一)地质复查;
(二)大坝的防洪能力复核;
(三)结构复核或者试验研究;
(四)水力学问题复核或试验研究;
(五)渗流复核;
(六)施工质量复查;
(七)泄洪闸门和启闭设备检测和复核;
(八)大坝安全监测系统鉴定和评价;
(九)大坝安全监测资料分析;
(十)结构老化检测和评价;
(十一)需要专项检查和研究的其他问题。
对经过多次定期检查的大坝,上述(一)至(七)项在上次定期检查时已查清,且上次定期检查以来主要影响因素无不利变化,可以不再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提出专项检查报告并且经过专家组审查。
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专项检查有资质要求的,专项检查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开展工作,提交满足大坝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提出大坝定检报告。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历次大坝定检(或竣工安全鉴定、枢纽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落实情况;
(三)本次大坝定检工作情况;
(四)大坝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仅对首次大坝定检);
(五)大坝运行和检查情况;
(六)专项检查(研究)成果;
(七)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意见;
(八)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九)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第十五条 大坝定检报告应当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对工程缺陷与隐患提出处理要求。
重要函件公文、收集的现场资料与试验数据、专题论证以及咨询报告等均应当作为大坝定检报告的附件。
专家组成员对存在问题和评价结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写入大坝定检报告。
第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大坝定检报告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六个月内形成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大坝基本情况、定检工作情况、大坝安全评价及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运行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部位和问题。
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电力企业,并且抄送有关派出机构。对于首次定检或安全等级发生变化的大坝,大坝中心应当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大坝定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对于工程相对复杂、安全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大坝,大坝定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两年半。
大坝定检时间以专家组首次会议为起始时间,以印发大坝定检审查意见为结束时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定检发现的问题,根据大坝除险加固有关规定,按照大坝定检审查意见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要求,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补强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大坝中心,抄送有关派出机构。
对存在重大缺陷与隐患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进行大坝险情评估,并且完善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加强定检组织,严格专家组管理,督促和指导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落实大坝定检审查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对不按照要求开展大坝定检相关工作,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通报大坝定检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的引水发电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安全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安全特种检查和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小于五万千瓦小型水电站的大坝定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大坝安全等级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定检和特种检查的收费标准按照公示基准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