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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实施《“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
1、主要进展
制(修)定环境保护法律。“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中,特别规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做出了关于惩治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审议。
完善环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者修订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7项环保行政法规,发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性文件。此外,国务院环保部门组织起草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国务院审议。
出台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或者修订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26个部门规章。
2、存在问题
某些领域尚存立法空白。在土壤环境保护、核安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电磁辐射、光污染、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方面,还没有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一些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如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缺少实施性法规。一些国际环境条约签署后,缺乏国内配套立法。
环境监管制度内容交叉重叠。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达二十多项,但不少法律制度的内容重叠、交叉,甚至相互矛盾。这既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又导致法律之间相互冲突,不仅增加了修订工作的难度,也给执法工作造成困难。
对环保违法惩罚力度弱。整体而言,现行环保立法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行政处罚普遍偏轻,民事赔偿范围过窄,刑事制裁乏力。较低的环境违法成本,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地环境质量的优劣。现行环保法律对政府行为规范不够,对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行为,法律监督和制约制度不够完善。
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不健全。现行环保法律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纠纷调解处理等规定尚不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监督以及自身环境权益维护缺乏程序和渠道,公众的环境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
1、主要进展
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圆满完成。战略研究历时三年,经过深入研究,形成了战略研究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等一系列重要成果,研究报告共600多万字,数字、资料翔实。2010年1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做出重要批示:“要重视研究成果的利用。制定'十二五'规划,要认真参考这份报告。《报告》可发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同年12月20日,李克强副总理主持召开研究成果应用座谈会,指出:“研究的目的在于应用。要把研究提出的新理念、新战略切实转化为可操作的新举措、新政策,将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
国家加快了环境经济政策制定的步伐。环保部门主动协调和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动出台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环境经济政策文件。
地方积极开展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工作。河北、山西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性文件,湖南、江苏等10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湖北、广东等地开展了排污收费改革,辽宁、浙江、海南等10多个省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开发生态补偿试点,河南、山东等10多个省市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性文件,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探索。
环境经济政策成效初步显现。4万余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成为信贷重要依据。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利用市场手段防范环境风险、维护污染受害群众利益的新机制正在形成。环保专用设备、环保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加大环境保护投资起到明显的推进和引导作用。200多种“双高”产品被取消出口退税,并被禁止加工贸易。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等价格政策,有力促进了重点行业节能减排。
2、存在问题
环境经济政策作用空间有待拓展。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用以调节流通、分配、消费行为的环境经济政策仍不完善。即使在生产环节,也仍然缺乏直接针对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行为征收的独立环境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在对外贸易合作方面,还未建立起指导和规范“走出去”企业环境行为的政策体系。
一些重要环境经济政策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目前,我国一些重要环境经济政策,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这些政策在试点后的全面推行将面临着法律障碍。
现有政策之间协调不够、配套措施不足、技术保障不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环境税费之间需要进一步协调,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损害评估技术规范尚不完善,污染源实时监测监控网络和执法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经济政策的全面和有效推行。
环境损害成本的合理负担机制尚未形成。环境损害成本的合理负担机制主要有环境资源产品定价机制、收费机制和税收机制等。建立这些机制有利于环境损害成本内化为市场主体的生产成本,从根本上解决“资源低价、环境无价”导致的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目前该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市场主体加大环保投资、防控环境风险的内在动力不足,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证券等环境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缺乏根本推动力。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加强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为推动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历史性转变,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中国环保新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划原则
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加快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进程,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法规质量,形成覆盖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继续拓展、深化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进一步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
统筹规划,系统协调。环境保护法规和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放在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框架内综合考虑,避免冲突和矛盾,充分发挥法律、政策之间的协同效应。
联系实际,注重创新。各项环境法律规章的制定、修订以及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建设,都要紧密结合我国环境问题的具体情况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法规及环境经济政策的创新,确保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结合“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和需要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管理、核安全、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补偿、环境税等环境经济政策的试点工作,争取尽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推动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工作的全面提升。
(三)主要目标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的现状以及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和国内其他领域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经验,加快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定新法,积极推进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工作,到2015年形成比较完善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框架体系。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
1、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
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针对《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公众参与和强化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吸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全力做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环境法典编纂的前期研究。
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通过修订现有法律和制定新法,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环保事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一是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紧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二是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三是保障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尽快研究制定《核安全法》,积极推动《原子能法》,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3、推动环保行政法规进程
一是及时总结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实践经验,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面临的实际问题的环境管理制度,上升为环保行政法规。抓紧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土壤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抓紧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研究论证环境责任、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等法规。二是依法及时制定现行环保法律需要配套的行政法规,保障环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三是对环保法律明确授权制定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方面的法规,抓紧完成授权立法,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四是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切实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4、加快环保部门规章步伐
着力构建逻辑清晰、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体系。一是推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段与方式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及时制定部门规章,完善长效环境管理制度,为解决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依据。二是在通盘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适时开展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同时期制定的环境监督管理内容相近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度整合修改,消除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不协调现象。三是对环保法律法规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通过及时做出解释,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5、积极参与其他领域立法
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如自然遗产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立法顺利开展。
6、大力支持地方环保立法
一是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制定环境法规或者规章,更加突出地方特色,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地方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补充国家环境立法的不足,并为其他地方的环境立法提供有益借鉴。二是加强地方环保立法的调研,将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具有普遍适用意义、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地方立法经验及时上升为适用全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地方环保立法工作的交流和培训,构建环保立法工作者交流平台,实现环保立法信息共享。
7、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
及时评估和总结环境公共财政、绿色金融、环境税费改革、绿色贸易政策、生态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价格政策、环保综合名录等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有计划、有重点地将实践证明成熟的环境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8、开展环境立法后评估
一是合理选择评估对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对《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二是创新评估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环境立法后评估。三是明确评估重点。对环境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立法技术的规范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做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改进环境执法提供重要依据。
9、探索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一是研究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相互配合机制,制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办法。二是加快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的办法以及污染损害纠纷调处的程序规定,保障公众的环境救济权。三是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和公众环境利益的,积极支持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10、创新环境立法模式
一是注重保护公众环境权益。在环境立法项目的选择上,要以直接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注重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环境立法的有序参与,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广泛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增强环保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三是密切跟踪国际环境立法趋势,研究借鉴国外的环境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适合中国国情的有益经验。
(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
1、推动现有税制“绿色化”
一是配合财税部门,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修订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二是适时修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三是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2、完善环保收费制度
一是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规划,研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推动修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二是研究提出促进有机肥使用,秸秆和畜禽粪便等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财税扶持政策,推进征收方式改革。三是推动完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四是推动制定核设施退役费用、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管理办法。
3、改革环境价格政策
一是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脱汞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二是推动制定废旧荧光灯管回收和无害化处置补贴政策。三是推动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四是推动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五是研究基于环境成本考虑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政策,将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成本,纳入煤炭、石油、天然气、稀缺资源等资源定价体系中。
4、深化环境金融服务
一是健全绿色信贷政策。以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涉重金属行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以及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绿色信贷行业指南。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的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研究制定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研究建立绿色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二是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大重点领域、重金属排放行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抓紧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包括硫酸、合成氨、造纸、铅锌冶炼、铅蓄电池、铅汞采选冶炼等行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提出对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政策优惠的措施建议。三是完善绿色证券政策。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和后督察制度,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进在部分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四是开展环境保护债券政策研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5、健全绿色贸易政策
一是推动修订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禁止、限制、允许、鼓励等手段,减少由于贸易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是研究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环境保护条款,积极应对国外起诉我国限制稀缺性矿产资源产品出口的贸易纠纷。研究制定既充分考虑我国自身的贸易利益,又尽可能地拓展出口市场的环境服务和产品清单,积极参与WTO相关标准的制定。三是积极参与WTO对华贸易政策的环境议题审议,以及中国对WTO其他成员方贸易政策的环境议题评议,并开展国内环境政策和措施的贸易影响分析。四是推动对外投资和对外援助的环境保护工作。研究制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环境行为指南,强化境外中资企业和对外援助机构的社会责任。
6、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一是研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意见及有关技术指南。二是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研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适当扩展到排放份额比重大、监测条件好的行业,继续拓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区域。
7、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针对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资源枯竭型城市五大领域,开展生态系统有偿服务与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研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技术指南,逐步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建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二是选择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三是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和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金试点,并实行补偿绩效考核。四是研究制定低、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区域处置补偿机制问题。
8、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
一是研究提出将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成效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重要因素的政策建议,争取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作为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二是优化环保投资统计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并研究环保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配合财政部门,继续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强化产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环保要求,定期调整、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清单。研究将环境服务纳入绿色采购清单,支持环境服务业的发展。四是深化农村环保“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
9、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制定和完善“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建立“双高”产品名录动态管理数据库,提高“双高”产品名录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为财政、税收、贸易、信贷、保险、产业、科技等部门落实节能减排提供环保依据。
10、推进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一是组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队伍,逐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系列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二是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力求重点突破。2011年—2012年为探索试点阶段,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在国家和试点地区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2013年—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队伍建设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为推动相关立法进程,全面推进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打好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环境保护部要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政策法规司及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专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部门间联动,加大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力度。
(二)加大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制定的经费保障。应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列专题、安排相关科研项目,组织研发法规和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技术和方法。重点加大法规和政策基础研究、可行性论证、试点及执行情况跟踪调查和后评估方面的经费支持力度。
(三)建设人才队伍
各级环保部门应重视所属环境政策法规研究单位的工作,稳定支持其从事环境政策法规研究。鼓励国家、地方环境政策法规研究单位紧密协作、联合攻关。制定环境政策法规人才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激励政策。针对学科带头人、骨干和基层工作者分别制定人才教育、培训和培养计划。加大对人才培养与政策法规研究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选配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环境政策法规研究专家和创新团队。
(四)强化培训宣传
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力度。精心组织、适时开展对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和相关经济部门、司法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和宣讲,并通过新闻媒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规划的贯彻落实。
(五)扩大公众参与
强化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附图:1.“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框架体系图(略)
2.“十二五”全国环境经济政策建设框架体系图(略)
日前,环境保护部已完成绿色GDP核算有关技术规范,并确定在安徽、海南、四川、云南、深圳、昆明、六安市等7地开展试点工作。力争今年下半年,完成2013年度全国环境经济核算报告、京津冀地区环境经济核算报告。
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要求,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为落实这些要求,今年3月底,环境保护部重启绿色GDP研究项目,致力于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今年下半年,环保部将支持环境规划院牵头推进试点和研究等工作,指导各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试点地区进行核算技术规范培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上半年环保部牵头的一项重要改革。为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环保部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研究,指导地方开展典型案例评估,如甘肃武威荣华工贸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评估等。据透露,下半年,环保部将继续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体系与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衔接,探索成立国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继续推进土壤地下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领域的研究与模型工具开发。
此外,今年上半年,环保部配合推进“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改革工作,就国家统计局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讨论稿)》《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讨论稿)》,组织对方案“水资源质量及变动表”提出修改建议。
记者了解到,根据《“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环保部将在下半年进一步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以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结合“环保综合名录”,研究将更多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部分商品享受消费税减免政策研究中,将环保作为重要前提条件;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信息更新和公布制度,年底将继续向社会公布全国投保企业名单,引导社会公众关注企业环境风险及其应对手段。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的通知
环发[201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
为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十二五”规划总体安排中关于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等相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 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
没这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颁布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0-04-29 实施时间:2000-09-01 修订时间: 发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
北京十二五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 1 - 北京市“十二五”市级一般专项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 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 - 2 - 目 录 序 言 ........................................................................................... 3 一、环境保护形势 ........................................................................... 4 (一) “十一五 ”时期环境保护取得的主要成就 ................... 4 (二) “十二五 ”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 9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
环境保护法2
环境保护法 _在线作业 _2 交卷时间: 2016-11-03 11:56:05 一、单选题 1. (5分 )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形式包括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和( )。 A. 没收财产 B. 留用察看 C. 赔偿损失 D. 停业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2. (5分 )环境保护法的( )是指环境保护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效力的 问题。 A. 溯及力 B. 效力 C. 对象 D. 范围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3. (5分 )(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者污染环境,但 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制裁 C. 行为罚 D. 行政处分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 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3]号和国办发[24]号,分别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污水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垃圾规划》),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民生工程,提出“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的总体要求。这两项规划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污水规划》针对目前污水处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推动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总投资4300亿元,规划到2015年分别新增管网、升级改造、污泥处理处置和再生水规模15.9万公里、2611万吨/日、518万吨/日和2675万吨/日。《垃圾规划》针对目前处理能力缺口较大的问题,重点加强能力建设,鼓励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确定了加快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体系、加大存量治理力度、推进餐厨垃圾分类处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六方面主要任务,总投资2636亿元,规划到2015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占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35%,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
两项规划都强调了政府主导的原则,并分别从法规标准、激励政策、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同时从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和加强部门配合两个方面对规划实施提出了要求。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设施建设不平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应在“十一五”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改善环境质量的期望,以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设施建设格局,强化政府责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运营监管,全面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和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突出重点,科学引导。重点建设和完善污水配套管网,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处理技术和工艺。
加强监管,促进运行。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促进设施正常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有污水集中处理能力。
——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85%,县级市70%),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
——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70%,县城及重点镇达到30%。
——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以上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以上的不低于75%。
“十二五”期间各项建设任务目标为:新建污水管网15.9万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5万立方米/日。
规划实施后,将新增COD削减能力约280万吨/年,新增氨氮削减能力约30万吨/年。
“十二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
指标 |
2010年 |
2015年 |
新增 |
||
污水处理率(%) |
设市城市 |
77.5 |
85 |
7.5 |
|
其中: |
36个重点城市 |
100 |
|||
地级市 |
85 |
||||
县级市 |
70 |
||||
县城 |
60.1 |
70 |
9.9 |
||
建制镇 |
<20 |
30 |
>10 |
||
污泥无害化 处置率(%) |
设市城市 |
<25 |
70 |
||
其中:36个重点城市 |
80 |
||||
县城 |
30 |
||||
建制镇 |
30 |
||||
再生水利用率(%) |
<10 |
15 |
>5 |
||
管网规模(万公里) |
16.6 |
32.5 |
15.9 |
||
污水处理规模(万立方米/日) |
12476 |
20805 |
4569 |
||
升级改造规模(万立方米/日) |
2611 |
||||
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万吨/年) |
518 |
||||
再生水规模(万立方米/日) |
1210 |
3885 |
2675 |
注:1.36个重点城市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2.2015年全国污水处理规模(20805万立方米/日)中含2010年底在建规模(3760万立方米/日)。
3.污泥处理处置规模以干泥计(下同)。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已建及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运行负荷率要求,科学确定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抓紧补建配套管网,重点是中西部地区设市城市以及东部发达地区的县城和建制镇。对在建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对拟建处理设施,应对配套管网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加快建设;对现有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建设污水管网15.9万公里,约三分之一为补充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其中,设市城市7.3万公里,县城5.3万公里,建制镇3.3万公里;东部地区6.1万公里,中部地区4.9万公里,西部地区4.9万公里。全部建成后,全国城镇污水管网总长度达到32.7万公里,每万吨污水日处理能力配套污水管网达到15.6公里,大幅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
2.技术要求。在降雨量充沛地区,新建管网要采取雨污分流。对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要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实施分流制改造的,要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分流制雨水管道泵站或出口附近可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合流制管网系统应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将截流的初期雨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在污水处理厂内及附近设置贮存池。
(二)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从解决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着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安排各地污水处理设施新增能力。建设重点由东部城市和主要的大中城市逐步向中西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中小城市和县城倾斜,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加快建设。对发达地区、污染严重地区、环境容量较低地区以及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流域地区,可以提出高于本规划确定的全国平均污水处理率目标要求,适当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4569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608万立方米/日,县城100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955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89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477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1194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均建有污水处理厂,县县具有污水处理能力,各省(区、市)污水处理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全面提升全国污水处理服务水平。
2.技术要求。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除磷脱氮能力的工艺技术。污水处理应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密度较低、水环境容量较大的地方,以及地处非环境敏感区的建制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条件采用“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处理工艺,鼓励自然、生态的处理方式。
(三)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能力。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61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立方米/日,县城52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46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794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1318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499万立方米/日。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率先启动经济发达、建设条件较好区域的设施建设。对非正规污泥堆放点和不达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和计划。既要通过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的突出矛盾,又要从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污泥源头减量。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518万吨/年。其中,设市城市383万吨/年,县城98万吨/年,建制镇37万吨/年;东部地区288万吨/年,中部地区124万吨/年,西部地区106万吨/年。全部建成后,各省(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均达到规划确定的目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的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有关要求和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处理处置污泥,尽可能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鼓励将污泥经厌氧消化产沼气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土壤改良、园林绿化等土地利用,不具备土地利用条件的,可在污泥干化后与水泥厂、燃煤电厂等协同处置或焚烧。作为近期的过渡处理处置方式,可将污泥深度脱水和石灰稳定后进行填埋处置。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各地应因地制宜,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合理确定各地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实际建设规模及布局,在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要加快建设,促进节水减排。
“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2676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2077万立方米/日,县城477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22万立方米/日;东部地区1258万立方米/日,中部地区706万立方米/日,西部地区712万立方米/日。全部建成后,我国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规模接近4000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超过3000万立方米/日,有效缓解用水矛盾。
2.技术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达到基本水质要求后,应结合相关要求和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处理水质标准。确定再生水利用途径时,宜优先选择用水量大、水质要求相对不高、技术可行、综合成本低、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用水途径。工程设计之前,需进行污水再生利用试验,或借鉴已建工程的运转经验,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工艺。再生水要根据其用途,达到相应的卫生安全等级要求。
(六)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进一步加强设施运营监管,提高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强排水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监测体系,为有关部门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支撑。“十二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排水监测站1座、省级监测站14座、市级监测站200座,达到各省(区、市)均建有省级排水监测站的目标。国家和省级排水监测站具备全指标监测能力和主要指标的流动检测能力,市级监测站具备月检项目的分析能力。全部建成后,所有设市城市具备排水与污水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已有统计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息统计。提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日常检测和工艺运行管理的需要。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投资近4300亿元。其中,各类设施建设投资4271亿元,设施监管能力建设投资27亿元。设施建设投资中,包括完善和新建管网投资2443亿元,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投资1040亿元,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投资137亿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投资347亿元,以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资304亿元。
(二)资金筹措。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同时,要大力促进产业化发展,因地制宜,努力创造条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国家将根据规划任务和建设重点,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各类设施建设予以引导和适当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
研究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适时修订《城市排水监测管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监管和绩效评估体系,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排水主管部门责任,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加快出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污水处理、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设计规范、技术指南、建设规程和运行维护规范。加强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的后续评估,形成动态修编、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质许可、成本监审、招投标等方面的要求,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制定和完善省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二)完善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各级公共财政投入,稳定资金渠道,加强中央财力在地区间的统筹。
2.完善价格机制。进一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保障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吨水平均收费标准。研究将污泥处理成本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纳入缴费范围,加强对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提供经费保证。
3.加强政策扶持。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污水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政补贴水平。逐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等费价关系。
4.确保设施建设用地。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要确保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需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禁止以城市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用地,禁止更改已运营污水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
(三)加强科技支撑。
积极推动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筛选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的工艺流程和处理路线,加强技术指导。加大膜处理、新型生物脱氮等新技术研发力度,利用已有技术和研究成果进行集成创新,提高处理效果,降低处理成本。组织污泥能源化利用、土地利用及协同焚烧处置等技术示范。开展管网检漏、原位修复技术、在线控制技术研究,探索初期雨水蓄积及处理。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重大关键技术、运营与监管支撑技术等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在重点城市逐步建设排水管网综合管理平台。加强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设施运行人员的培训。
(四)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划合理、选址适宜、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成本、污水进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配套管网漏损等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控平台建设,强化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拨付的参考依据之一。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拒不运行的地区,暂缓该城市项目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本地区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性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中央资金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强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设施污染物削减、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2.“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3.“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4.“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5.“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6.“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7.“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8.“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附件1
“十一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指标 |
规划目标 |
实现情况 |
|
污水处理率(%) |
设市城市 |
≥70 |
77.5 |
县城 |
≥30 |
60.1 |
|
污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10500 |
12476 |
|
其中:新增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 |
4500 |
6478 |
|
污水处理量(亿立方米/年) |
296 |
318 |
|
新增污水配套管网(万公里) |
16 |
7 |
|
新增COD削减量(万吨) |
300 |
500 |
|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负荷率(%) |
≥70 |
78.9 |
|
投资(亿元) |
3320 |
3766 |
附件2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规模
单位:公里
地区 |
设市城市 |
县城 |
建制镇 |
总计 |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
北京 |
4479.0 |
670.0 |
0.0 |
0.0 |
120.0 |
4479.0 |
790.0 |
|
天津 |
7403.0 |
2351.2 |
116.0 |
555.0 |
0.0 |
7519.0 |
2906.2 |
|
河北 |
5433.0 |
944.4 |
2289.0 |
2214.8 |
1368.6 |
7722.0 |
4527.8 |
|
山西 |
1245.0 |
1366.4 |
1253.0 |
1662.3 |
450.0 |
2498.0 |
3478.7 |
|
内蒙古 |
5094.0 |
571.0 |
2263.0 |
1169.0 |
140.0 |
7357.0 |
1880.0 |
|
辽宁 |
2821.0 |
3580.0 |
400.0 |
1698.1 |
704.6 |
3221.0 |
5982.7 |
|
吉林 |
2553.0 |
3295.0 |
125.0 |
1010.0 |
1101.0 |
2678.0 |
5406.0 |
|
黑龙江 |
2094.0 |
2709.0 |
450.0 |
1000.0 |
776.0 |
2544.0 |
4485.0 |
|
上海 |
5058.0 |
375.0 |
0.0 |
810.0 |
0.0 |
5058.0 |
1185.0 |
|
江苏 |
21137.0 |
2600.0 |
1440.0 |
5688.0 |
3377.0 |
22577.0 |
11665.0 |
|
浙江 |
12501.0 |
2463.0 |
3458.0 |
1218.0 |
3586.0 |
15959.0 |
7267.0 |
|
安徽 |
4658.0 |
4163.0 |
1977.0 |
2377.0 |
760.0 |
6635.0 |
7300.0 |
|
福建 |
4504.0 |
1513.8 |
1253.0 |
982.0 |
2448.9 |
5757.0 |
4944.7 |
|
江西 |
2482.0 |
2468.0 |
1466.0 |
2990.0 |
627.0 |
3948.0 |
6085.0 |
|
山东 |
10674.0 |
3993.1 |
2291.0 |
2256.0 |
1753.9 |
12965.0 |
8003.0 |
|
河南 |
5226.0 |
2875.5 |
2254.0 |
1090.6 |
1375.2 |
7480.0 |
5341.3 |
|
湖北 |
3875.0 |
5507.0 |
587.0 |
1020.0 |
1896.0 |
4462.0 |
8423.0 |
|
湖南 |
2437.0 |
4128.0 |
1692.0 |
3472.0 |
892.0 |
4129.0 |
8492.0 |
|
广东 |
4885.0 |
9304.0 |
481.0 |
832.0 |
2347.0 |
5366.0 |
12483.0 |
|
广西 |
1230.0 |
1672.0 |
832.0 |
1216.0 |
307.0 |
2062.0 |
3195.0 |
|
海南 |
933.0 |
917.0 |
177.0 |
376.0 |
95.0 |
1110.0 |
1388.0 |
|
重庆 |
3089.0 |
1192.1 |
1295.0 |
1221.4 |
507.1 |
4384.0 |
2920.6 |
|
四川 |
5556.0 |
2856.0 |
2317.0 |
2353.0 |
203.0 |
7873.0 |
5412.0 |
|
贵州 |
1446.0 |
1659.5 |
1193.0 |
2074.5 |
1157.9 |
2639.0 |
4891.9 |
|
云南 |
1941.0 |
1985.7 |
1148.0 |
2833.5 |
2761.1 |
3089.0 |
7580.3 |
|
西藏 |
0.0 |
216.4 |
59.0 |
131.3 |
7.2 |
59.0 |
354.9 |
|
陕西 |
2711.0 |
3233.0 |
1235.0 |
3693.0 |
3394.0 |
3946.0 |
10320.0 |
|
甘肃 |
1468.0 |
1605.7 |
582.0 |
2657.0 |
378.5 |
2050.0 |
4641.2 |
|
青海 |
528.0 |
93.5 |
42.0 |
472.3 |
162.0 |
570.0 |
727.8 |
|
宁夏 |
477.0 |
1123.0 |
253.0 |
690.0 |
264.0 |
730.0 |
2077.0 |
|
新疆 |
2317.0 |
1220.7 |
1821.0 |
1489.2 |
29.0 |
4138.0 |
2738.9 |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289.0 |
1170.0 |
1943.0 |
0.0 |
1170.0 |
2232.0 |
||
合计 |
130255 |
72941 |
35919 |
53195 |
32989 |
166174 |
159125 |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3
“十二五”全国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
设市城市 |
县城 |
建制镇 |
总计 |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
北京 |
364.7 |
108.3 |
0.0 |
11.3 |
364.7 |
119.6 |
||
天津 |
204.9 |
45.5 |
10.9 |
14.5 |
0.0 |
215.8 |
60.0 |
|
河北 |
491.8 |
65.1 |
218.8 |
11.0 |
68.7 |
710.6 |
144.8 |
|
山西 |
176.3 |
34.1 |
96.8 |
30.0 |
11.5 |
273.1 |
75.6 |
|
内蒙古 |
155.8 |
58.9 |
57.3 |
20.8 |
25.2 |
213.1 |
104.9 |
|
辽宁 |
503.1 |
118.0 |
33.6 |
27.0 |
36.5 |
536.7 |
181.5 |
|
吉林 |
216.2 |
65.0 |
13.5 |
4.0 |
22.0 |
229.7 |
91.0 |
|
黑龙江 |
244.1 |
152.0 |
10.0 |
29.0 |
22.0 |
254.1 |
203.0 |
|
上海 |
679.7 |
80.0 |
30.0 |
0.0 |
679.7 |
110.0 |
||
江苏 |
929.6 |
129.4 |
80.5 |
115.6 |
48.0 |
1010.1 |
293.0 |
|
浙江 |
561.9 |
173.2 |
177.8 |
17.3 |
53.6 |
739.7 |
244.1 |
|
安徽 |
328.5 |
145.0 |
118.5 |
56.0 |
26.0 |
447 |
227.0 |
|
福建 |
277.2 |
93.8 |
61.7 |
28.7 |
52.8 |
338.9 |
175.3 |
|
江西 |
202.0 |
59.0 |
80.9 |
124.0 |
25.0 |
282.9 |
208.0 |
|
山东 |
759.4 |
92.8 |
220 |
43.3 |
48.4 |
979.4 |
184.5 |
|
河南 |
472.4 |
77.2 |
193.5 |
36.7 |
76.4 |
665.9 |
190.3 |
|
湖北 |
421.4 |
141.0 |
31.0 |
20.0 |
86.0 |
452.4 |
247.0 |
|
湖南 |
376.7 |
110.0 |
161.8 |
100.4 |
24.5 |
538.5 |
234.9 |
|
广东 |
1422.9 |
232.5 |
57.8 |
5.0 |
70.0 |
1480.7 |
307.5 |
|
广西 |
220.5 |
136.7 |
110.9 |
40.2 |
11.7 |
331.4 |
188.6 |
|
海南 |
64.5 |
55.3 |
11.5 |
6.8 |
15.3 |
76.0 |
77.4 |
|
重庆 |
187.3 |
33.3 |
51 |
20.9 |
52.1 |
238.3 |
106.3 |
|
四川 |
333.4 |
113.7 |
62.8 |
56.2 |
23.5 |
396.2 |
193.4 |
|
贵州 |
122.0 |
54.8 |
48.5 |
34.9 |
34.9 |
170.5 |
124.6 |
|
云南 |
196.7 |
46.3 |
40.0 |
22.8 |
43.5 |
236.7 |
112.6 |
|
西藏 |
0.0 |
11.0 |
0.0 |
6.5 |
0.5 |
0.0 |
18.0 |
|
陕西 |
190.3 |
64.4 |
45 |
30.3 |
35.8 |
235.3 |
130.5 |
|
甘肃 |
99.4 |
36.7 |
4.8 |
25.4 |
16.1 |
104.2 |
78.2 |
|
青海 |
19.8 |
10.0 |
6.6 |
8.4 |
4.1 |
26.4 |
22.5 |
|
宁夏 |
56.5 |
8.0 |
2.2 |
13.0 |
7.9 |
58.7 |
28.9 |
|
新疆 |
157.0 |
44.0 |
32.3 |
16.3 |
1.7 |
189.3 |
62.0 |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13.0 |
0.0 |
11.0 |
0.0 |
24.0 |
|||
合计 |
10436 |
2608 |
2040 |
1006 |
955 |
12476 |
4569 |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4
“十二五”全国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
设市城市 |
县城 |
建制镇 |
总计 |
北京 |
0.0 |
0.0 |
0.0 |
0.0 |
天津 |
0.0 |
0.0 |
0.0 |
0.0 |
河北 |
188.0 |
53.6 |
16.0 |
257.6 |
山西 |
82.7 |
96.0 |
0.5 |
179.2 |
内蒙古 |
13.4 |
24.0 |
0.0 |
37.4 |
辽宁 |
187.6 |
26.0 |
0.0 |
213.6 |
吉林 |
106.0 |
0.0 |
0.0 |
106.0 |
黑龙江 |
10.0 |
2.0 |
0.0 |
12.0 |
上海 |
0.0 |
0.0 |
0.0 |
0.0 |
江苏 |
35.3 |
6.0 |
0.0 |
41.3 |
浙江 |
87.0 |
11.5 |
6.0 |
104.5 |
安徽 |
135.5 |
74.0 |
0.0 |
209.5 |
福建 |
27.5 |
2.5 |
0.0 |
30.0 |
江西 |
67.0 |
21.1 |
0.0 |
88.1 |
山东 |
43.0 |
15.5 |
0.0 |
58.5 |
河南 |
203.5 |
122.1 |
0.0 |
325.6 |
湖北 |
190.0 |
2.0 |
0.0 |
192.0 |
湖南 |
194.0 |
12.0 |
0.0 |
206.0 |
广东 |
47.0 |
0.0 |
11.5 |
58.5 |
广西 |
3.5 |
0.5 |
0.0 |
4.0 |
海南 |
30.0 |
0.0 |
0.0 |
30.0 |
重庆 |
178.3 |
0.0 |
0.0 |
178.3 |
四川 |
11.0 |
34.6 |
4.5 |
50.1 |
贵州 |
62.5 |
0.0 |
0.0 |
62.5 |
云南 |
8.0 |
1.2 |
0.0 |
9.2 |
西藏 |
0.0 |
0.0 |
0.0 |
0.0 |
陕西 |
30.0 |
9.0 |
7.5 |
46.5 |
甘肃 |
52.7 |
8.5 |
0.0 |
61.2 |
青海 |
15.0 |
0.0 |
0.0 |
15.0 |
宁夏 |
0.0 |
0.0 |
0.0 |
0.0 |
新疆 |
18.0 |
4.9 |
0.0 |
22.9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1.5 |
0.0 |
0.0 |
11.5 |
合计 |
2038 |
527 |
46 |
2611 |
附件5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泥处理处置规模
单位:万吨/年(以干泥计)
地区 |
设市城市 |
县城 |
建制镇 |
总计 |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
北京 |
26.0 |
22.6 |
0.0 |
0.0 |
0.0 |
26.0 |
22.6 |
|
天津 |
7.0 |
7.2 |
0.0 |
4.8 |
0.0 |
7.0 |
12.0 |
|
河北 |
14.0 |
20.5 |
2.5 |
11.4 |
2.8 |
16.5 |
34.7 |
|
山西 |
5.0 |
8.1 |
1.0 |
2.5 |
0.2 |
6.0 |
10.8 |
|
内蒙古 |
2.0 |
11.3 |
0.7 |
0.0 |
0.0 |
2.7 |
11.3 |
|
辽宁 |
13.0 |
11.5 |
0.0 |
2.9 |
1.9 |
13.0 |
16.3 |
|
吉林 |
5.0 |
5.2 |
0.0 |
1.8 |
1.4 |
5.0 |
8.4 |
|
黑龙江 |
7.0 |
13.0 |
0.0 |
1.4 |
0.0 |
7.0 |
14.4 |
|
上海 |
6.0 |
8.1 |
0.0 |
5.9 |
0.0 |
6.0 |
14.0 |
|
江苏 |
35.5 |
36.1 |
2.0 |
8.4 |
5.7 |
37.5 |
50.2 |
|
浙江 |
18.0 |
21.7 |
2.7 |
7.3 |
9.9 |
20.7 |
38.9 |
|
安徽 |
7.6 |
11.8 |
1.8 |
2.4 |
0.0 |
9.4 |
14.2 |
|
福建 |
5.0 |
10.9 |
2.0 |
2.3 |
1.2 |
7.0 |
14.4 |
|
江西 |
2.9 |
4.6 |
1.0 |
4.8 |
0.0 |
3.9 |
9.4 |
|
山东 |
24.0 |
15.8 |
3.5 |
5.6 |
1.8 |
27.5 |
23.2 |
|
河南 |
14.0 |
18.5 |
2.0 |
6.4 |
1.2 |
16.0 |
26.1 |
|
湖北 |
6.0 |
14.0 |
0.0 |
1.7 |
0.0 |
6.0 |
15.7 |
|
湖南 |
4.0 |
17.3 |
1.0 |
7.6 |
0.0 |
5.0 |
24.9 |
|
广东 |
20.0 |
50.2 |
0.8 |
1.4 |
5.0 |
20.8 |
56.6 |
|
广西 |
4.0 |
7.4 |
0.0 |
0.8 |
0.1 |
4.0 |
8.3 |
|
海南 |
1.0 |
3.1 |
1.0 |
1.4 |
0.0 |
2.0 |
4.5 |
|
重庆 |
2.0 |
3.8 |
1.0 |
1.7 |
0.0 |
3.0 |
5.5 |
|
四川 |
7.0 |
16.9 |
1.0 |
0.0 |
0.0 |
8.0 |
16.9 |
|
贵州 |
2.0 |
4.0 |
0.0 |
1.9 |
1.9 |
2.0 |
7.8 |
|
云南 |
2.0 |
4.3 |
0.0 |
1.7 |
0.4 |
2.0 |
6.4 |
|
西藏 |
0.0 |
0.6 |
0.0 |
0.3 |
0.0 |
0.0 |
0.9 |
|
陕西 |
9.0 |
12.3 |
1.0 |
5.2 |
2.3 |
10.0 |
19.8 |
|
甘肃 |
2.0 |
8.2 |
0.0 |
2.4 |
0.7 |
2.0 |
11.3 |
|
青海 |
0.0 |
1.1 |
0.0 |
0.8 |
0.4 |
0.0 |
2.3 |
|
宁夏 |
2.0 |
3.0 |
0.0 |
0.7 |
0.0 |
2.0 |
3.7 |
|
新疆 |
1.0 |
8.9 |
0.0 |
2.5 |
0.1 |
1.0 |
11.5 |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1.0 |
0.0 |
0.0 |
0.0 |
1.0 |
|||
合计 |
254 |
383 |
25 |
98 |
37 |
279 |
518 |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6
“十二五”全国新增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
单位:万立方米/日
地区 |
设市城市 |
县城 |
建制镇 |
总计 |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2010年 |
“十二五” 新增 |
|
北京 |
81.0 |
308.0 |
0.0 |
8.0 |
81.0 |
316.0 |
||
天津 |
27.0 |
49.3 |
0.0 |
4.2 |
0.0 |
27.0 |
53.5 |
|
河北 |
114.1 |
50.9 |
20.2 |
43.1 |
16.0 |
134.3 |
110.0 |
|
山西 |
27.2 |
84.2 |
16.4 |
28.8 |
0.0 |
43.6 |
113.0 |
|
内蒙古 |
39.5 |
103.0 |
3.5 |
35.0 |
7.7 |
43.0 |
145.7 |
|
辽宁 |
116.3 |
59.8 |
4.0 |
16.1 |
5.3 |
120.3 |
81.2 |
|
吉林 |
18.2 |
44.3 |
0.0 |
0.0 |
0.0 |
18.2 |
44.3 |
|
黑龙江 |
6.2 |
24.4 |
0.0 |
30.3 |
20.6 |
6.2 |
75.3 |
|
上海 |
0.0 |
0.0 |
0.2 |
0.0 |
0.0 |
0.2 |
||
江苏 |
118.7 |
78.5 |
7.2 |
13.6 |
13.1 |
125.9 |
105.2 |
|
浙江 |
14.9 |
28.6 |
1.7 |
17.8 |
24.0 |
16.6 |
70.4 |
|
安徽 |
15.8 |
69.0 |
2.0 |
0.0 |
0.0 |
17.8 |
69.0 |
|
福建 |
3.0 |
30.4 |
1.3 |
0.8 |
0.0 |
4.3 |
31.2 |
|
江西 |
0.0 |
47.0 |
0.0 |
0.0 |
0.0 |
0.0 |
47.0 |
|
山东 |
237.2 |
104.7 |
47.1 |
57.3 |
0.0 |
284.3 |
162.0 |
|
河南 |
51.9 |
116.7 |
7.4 |
100.9 |
0.0 |
59.3 |
217.6 |
|
湖北 |
0.6 |
68.0 |
3.2 |
0.0 |
0.0 |
3.8 |
68.0 |
|
湖南 |
6.0 |
72.0 |
1.4 |
0.0 |
0.0 |
7.4 |
72.0 |
|
广东 |
13.3 |
301.0 |
0.6 |
0.0 |
0.0 |
13.9 |
301.0 |
|
广西 |
0.0 |
15.0 |
0.0 |
6.0 |
0.5 |
0.0 |
21.5 |
|
海南 |
0.0 |
15.4 |
0.0 |
3.5 |
8.1 |
0.0 |
27.0 |
|
重庆 |
16.9 |
26.6 |
6.3 |
2.7 |
3.3 |
23.2 |
32.6 |
|
四川 |
20.1 |
51.0 |
0.1 |
0.0 |
0.0 |
20.2 |
51.0 |
|
贵州 |
33.0 |
24.4 |
0.4 |
12.0 |
0.2 |
33.4 |
36.6 |
|
云南 |
13.4 |
44.9 |
3.6 |
20.9 |
0.0 |
17.0 |
65.8 |
|
西藏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陕西 |
24.0 |
104.8 |
0.6 |
35.9 |
15.2 |
24.6 |
155.9 |
|
甘肃 |
9.0 |
44.6 |
0.0 |
0.0 |
0.0 |
9.0 |
44.6 |
|
青海 |
0.3 |
6.0 |
0.0 |
0.0 |
0.0 |
0.3 |
6.0 |
|
宁夏 |
19.0 |
13.5 |
0.0 |
14.1 |
0.0 |
19.0 |
27.6 |
|
新疆 |
55.4 |
73.8 |
1.0 |
32.6 |
0.0 |
56.4 |
106.4 |
|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
17.2 |
0.0 |
1.2 |
0.0 |
18.4 |
|||
合计 |
1082 |
2077 |
128 |
477 |
122 |
1210 |
2676 |
注:1.建制镇无2010年统计数据。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市城市2010年数据包含在新疆设市城市统计数据中。
附件7
“十二五”新增设施运营监管能力及投资
单位:亿元
建设项目 |
投资合计 |
|||
中央投资 |
地方投资 |
|||
一、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 |
24.4 |
0.5 |
23.9 |
|
其中 |
国家级 |
0.5 |
0.5 |
0.0 |
省级 |
2.1 |
0.0 |
2.1 |
|
市级 |
21.8 |
0.0 |
21.8 |
|
二、污水处理厂监测站 |
3.0 |
0.0 |
3.0 |
|
合计 |
27.4 |
0.5 |
26.9 |
注:省级排水及污水处理监测站共计14个,布局在尚未建立国家认证认可的排水监测机构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附件8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
单位:亿元
地区 |
新增管网 投资 |
新增处理 能力投资 |
升级改造 污水处理 设施投资 |
新增污泥处 理处置投资 |
新增再生水 利用投资 |
合计 |
北京 |
24 |
30 |
0 |
16 |
21 |
91 |
天津 |
47 |
13 |
0 |
9 |
45 |
114 |
河北 |
63 |
30 |
10 |
23 |
23 |
149 |
山西 |
52 |
19 |
7 |
6 |
7 |
91 |
内蒙古 |
47 |
43 |
3 |
5 |
17 |
115 |
辽宁 |
70 |
44 |
10 |
12 |
5 |
141 |
吉林 |
54 |
20 |
5 |
6 |
2 |
87 |
黑龙江 |
54 |
61 |
1 |
12 |
4 |
132 |
上海 |
74 |
41 |
0 |
16 |
0 |
131 |
江苏 |
187 |
62 |
2 |
48 |
5 |
304 |
浙江 |
124 |
52 |
5 |
24 |
4 |
209 |
安徽 |
100 |
40 |
9 |
7 |
5 |
161 |
福建 |
73 |
34 |
2 |
6 |
7 |
122 |
江西 |
82 |
44 |
4 |
4 |
2 |
136 |
山东 |
92 |
40 |
2 |
13 |
16 |
163 |
河南 |
75 |
40 |
10 |
18 |
13 |
156 |
湖北 |
121 |
44 |
9 |
9 |
5 |
188 |
湖南 |
131 |
53 |
19 |
16 |
26 |
245 |
广东 |
266 |
58 |
6 |
38 |
22 |
390 |
广西 |
61 |
35 |
0 |
6 |
5 |
107 |
海南 |
34 |
21 |
2 |
2 |
3 |
62 |
重庆 |
46 |
28 |
12 |
4 |
4 |
94 |
四川 |
84 |
47 |
3 |
12 |
5 |
151 |
贵州 |
76 |
32 |
4 |
5 |
7 |
124 |
云南 |
105 |
29 |
1 |
4 |
16 |
155 |
西藏 |
6 |
6 |
0 |
0 |
0 |
12 |
陕西 |
112 |
22 |
4 |
11 |
17 |
166 |
甘肃 |
74 |
20 |
4 |
7 |
4 |
109 |
青海 |
11 |
5 |
1 |
1 |
1 |
19 |
宁夏 |
29 |
7 |
0 |
2 |
4 |
42 |
新疆 |
37 |
15 |
1 |
5 |
8 |
66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32 |
5 |
1 |
0 |
1 |
39 |
合计 |
2443 |
1040 |
137 |
347 |
304 |
427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