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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金属结构维修是指对水电站水工系统金属结构进行日常维护、损坏部件的修复、防腐处理等工作。目的在于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延长其使用寿命 。水工系统金属结构包括拦污栖、工作闸门(包括事故闸门)、检修闸门、启闭机、清污机以及闸门槽、门框等。
包括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扫、检查、防腐处理、润滑油脂补充、变质油脂更换、易损部件及设备的更换处理等 。
当补充设备内的润滑油脂时,应注意要与原油脂的技术性能相同,不得随意掺混以防变质而影响设备的运行,如果发现润滑油脂已经变质则应当彻底更换。启闭机用的吊杆或钢丝绳应进行防腐处理,对钢丝绳表面应涂油,钢丝绳应无断股,在中国按能源部行业标准DL40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要求,如发现有断股应进行更换。一般弧形闸门启吊钢丝绳浸泡在水中,其在水位变化段的范围极易发生锈蚀、断股等问题,所以需要进行定期检查。
对金属结构部件的损坏件修复时,需参照原来的设计进行,如果认为原设计有缺陷,是造成设备损坏的原因,应当作出修改设计方案,经审批后才能进行实施。对于易磨易损部件应当参照原设计备有备件,以便在维修中发现损坏时能及时更换 。
由于金属结构布置在户外、水下,特别是处于水面变化范围内的部分,工作条件差,锈蚀较普遍。金属结构产生锈蚀的原因,主要是结构本身的电化学性能不均匀、日光照射影响、高速水流冲刷、风浪冲击以及水中飘浮杂物、泥沙及冰凌对构件表面的磨损等的综合作用,从而损坏构件的原有防腐层。此时结构表面由于电位不均匀,形成许多腐蚀原电池,电位相对较负的为局部阳极,电位相对较正的为局部阴极,阳极区铁离子溶解于电介质,放出电子经基体跑向阴极区,在阴极表面被电介质中的溶解气或其他的极化物所夺取,生成氢氧离子,氢氧离子再与阳极溶解的铁离子结合,即生成铁的氢氧化合物(即铁锈),因此为化学腐蚀范畴 。
针对引起腐蚀的原因,防护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涂料防腐、金属喷镀防护层以及外加电流阴极保护与涂料的联合防腐等。
(1)涂料防腐。首先应彻底清除金属表面的铁锈,使徐料能与母材充分牢固地结合以提高防腐效果。由于各地区金属结构所接触的水质以及其它影响条件不完全一样,所以应按具体条件采用与其相适应的涂料,从而提高其使用周期。如果在构件除锈以后,先作一次磷化处理,再刷徐料,将可以增强徐料对母材的附着力而延长涂料使用寿命。
(2)金属喷镀保护层。喷镀保护层可以起隔水作用,并起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作用。金属喷镀材料可以是锌或铝,一般多采用锌,因为金属锌与钢铁有良好的电连接,当处在同一电介质中,由于锌的电化学活动性比铁要活泼,溶解于水(即牺牲)的电子向附近基体移动,距锌一定距离处,电子聚集到一定程度,构件钢铁即成为整体阴极而得到保护,锌则是阳极而消耗。在锌喷镀后的外层仍可采用涂料而达到进一步增强其保护的作用。
(3)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根据化学腐蚀原理,采取外加直流电源,正极通入专设的辅助阳极,负极连接金属构件,即形成阴极保护系统,通过调节保护电流。可以使构件上的许多腐蚀原电池的腐蚀电流抵消,使构件成为一个整体阴极而得到完全保护,达到防上腐蚀目的。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与涂料联合保护,可以使涂料不易受破坏,并可使电流保护降到较低值,达到经济与长效的目的。2100433B
水工金属结构腐蚀牲危害分析
针对全省“98”特大洪水后,水利工程水毁严重,20世纪五六十年代建设的水工钢闸门都超期服务、带病工作的情况,通过对少量水闸的安全检测成果进行分析,找出了水工钢闸门锈蚀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腐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35-2011):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标准是根据水利部水国科[2001]150号文《关于发布(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的安排,按照《标准化工 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对《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92)标准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工金属结构是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防腐蚀质量对水工金属结构使用寿命和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为加强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的管理,保证水工金属结构的质量,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申请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施工能力分为涂料涂装、金属喷涂、电化学保护三个专业。
第三条 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的人员分为质检员和操作工,质检员和操作工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由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组织,也可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经考试委员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由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发给《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对从事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安装、使用等的单位,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评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宣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评定细则》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培训工作细则》;
(二)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的受理、评定、备案、公示和颁发专业施工能力证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的监督工作;
(四)负责考核、评定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委员会,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五)审查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和操作工考试结果,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和《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应与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防腐蚀的内容;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四)具有指导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相关标准、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并具备妥善保管条件;
(五)具有从事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的施工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仪器;
(六)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七)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达到《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的要求,并能随时跟踪新标准、新规范的颁布执行情况。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受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到产品质量监督总站领取《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书》,或从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网站下载,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二)企业将申请书及申报材料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三)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上报的申请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章 专业施工能力审查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单位的专业施工能力审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审查分为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和施工质量检测两部分。
第十条 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审查组进行,主要是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防腐蚀施工质量检测工作。施工质量检测可以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同步进行。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向审查组提交正式的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检测机构应妥善保管好检测的原始记录。
第十二条 审查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审查材料,并将汇总后的材料报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第六章 评定与颁证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审查组提交的单位审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对审查组的审查意见及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审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申诉意见,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接到申诉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经初审合格的单位,在网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其颁发《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但不能完全达到第(二)、(三)项规定(仅达到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操作工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质检员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人)的企业,可发给《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临时),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应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通知领取《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由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印制、颁发。
一个企业只能取得一份同一专业的施工能力证书。
第十八条 《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如需要继续从事本项工作,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原专业施工能力证书复印件和取证后施工业绩证明。
第十九条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向产品质量监督总站提出更名申请报告,并报送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原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等。符合条件者,产品质量监督总站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对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施工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时公布抽查结果,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持证从事相应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
(一)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导致施工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质检员或者操作工无证上岗的;
(三)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
(四)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被撤销《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提出的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或者没有申请《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专业施工能力证书》的企业,必须满足第六条第(一)、(七)项的规定,保证水工金属结构施工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100433B
内容简介
根据水规计〔2003〕540号文件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修订《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95)。本标准共7章21节101条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 ——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的技术要求; ——涂料保护和金属热喷涂保护的材料、工艺要求及质量检验规定; ——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的设计、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检验规定; ——防腐施工质量验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等效防腐的概念,对个人和施工单位资质、检测仪器计量检定提出要求;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清洁度等级的一般要求及磨料种类和粒度范围的要求; ——增加了面漆颜色选择的条款、引水工程用环保涂料的配套体系、涂装作业安全的要求、拉开法定量测试涂膜附着力的内容、埋件防护技术要求,明确了涂膜厚度质量评定采用局部厚度的概念; ——修改了热喷涂金属在大气、淡水和海水环境中的材料选择要求,增加了金属涂层防护年限和厚度关系、拉开法定量测试金属涂层结合强度的内容,明确了金属热喷涂复合保护系统外观、厚度、结合强度的评定要求; ——增加了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的内容。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