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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施工企业会计基础
第一节 施工企业的特点
第二节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第三节 施工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一节 库存现金
第二节 银行存款
第三节 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节 *交易
第三章 应收款项
第一节 应收票据
第二节 应收账款
第三节 预付账款
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
第五节 应收款项减值
第四章 工程材料
第一节 材料的会计核算概述
第二节 取得材料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材料出库
第四节 材料盘点及工程余料、废旧料处理
第五节 委托加工材料的会计核算
第六节 周转材料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概念与确认
第二节 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节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六节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七节 固定资产减值
第六章 金融资产
第一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二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与确认
第二节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第五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第八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第一节 无形资产概述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第四节 其他资产项目
第九章 流动负债
第一节 负债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短期借款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应付票据
第四节 应付账款的会计核算
第五节 应付职工薪酬
第六节 应交税费的会计核算
第十章 非流动负债
第一节 长期借款
第二节 长期债券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的性质及内容
第二节 实收资本
第三节 资本公积
第十二章 租赁业务
第一节 租赁业务简介
第二节 经营租赁核算
第三节 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
第十三章 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工程成本概述
第二节 工程成本核算的对象、组织与程序
第三节 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
第四节 工程成本结算
第十四章 施工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
第一节 收入概述
第二节 建造工程合同收入的会计核算
第三节 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账务处理
第四节 工程价款结算的核算
第五节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第十五章 施工企业的期间费用与利润
第一节 期间费用的核算
第二节 利润的核算
第十六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财务报告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利润表
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节 附注 2100433B
《施工企业会计》一书涵盖了施工企业的全部日常经营业务,囊括了会计核算的各种情况,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解决各种实务问题。可以说《施工企业会计》是一部解决企业日常会计核算问题的“业务操作指南”。
如果你是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会计新人,《施工企业会计》可以帮助你快速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尽快适应工作角色和工作岗位,迅速成长为业务骨干。
如果你是拥有多年经验的会计熟手,《施工企业会计》可以帮助你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彻底解决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难题,始终走在会计工作的前沿。
方法如下: 1、可以在每月由工程技术部门计量,算出人工费,财务方面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人工费,工人考勤,进行计算,算出每个班组的工资。 2、由班组代表(包工头)持班组结算授权委托书,代表班组工人进行工资...
(一)工程施工 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核算工程合同成本,在合同成本下,设置以下明...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是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温馨提示:...
施工企业会计试卷(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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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探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日益复杂的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实务(升级版)》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从专业的角度针对施工企业的会计实务与税务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并给出了解决方案。
本书的基本框架思路是根据施工企业的重要核算操作,详细介绍每个业务流程存在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并将涉税实务这一关乎企业收益的重要事项单独进行了讲解。由于施工企业会计账务核算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对其进行分类透彻的说明,将有助于会计人员迅速而又清晰地了解和掌握施工企业的会计实务工作。此外,本书在对每个知识点进行讲解时,通过具有逻辑性的表格汇总列举,同时搭配经典案例,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实务(升级版)》可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的指导工具书,也可供针对施工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特点进行研究的人员参考。
《施工企业会计(第2版)》(1)增加了习题的形式和数量。第2版每章都增加了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使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施工企业会计处理的基础理论。并通过对理论的理解促进学生对账务处理的理解和运用。
(2)增加了推荐阅读资料的数量。第2版在部分章节中增加了与本章内容相关的财经法规的推荐阅读数量。希望学生通过对这些法规的搜索、学习,提高自学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
内容简介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出版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解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部分项目也作了修改,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及金融风险的列报、公允价值的披露、保险合同会计处理、财务报表中引入其节综合收益、分部报告等实务都发生了重要变化,需要修改讲解相关的内容和实例。根据上述情况,以讲解原有框架内容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该书对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尤其是做好财务报告编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可作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会计企业事务所及有关方面从事会计实务工作的工具书。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 :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
4、披露
(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5、过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
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
7、过渡
(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
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
(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
2、或有对价
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
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
(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