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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基本信息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区、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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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和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行政服务窗口受理各类规划建设报建申报的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用地规划科。

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规划工作,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按规定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临时用地许可证;负责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工程管理科。

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筑设计方案送审工作;组织评审、评选各类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方案;负责各项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放线、验线与复线管理工作;承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筑工程和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承担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规划监察科。

负责市区城市规划的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市民投诉工作;负责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规宣传教育;负责对建设工程批后的跟踪管理,参与建设工程的复线工作;参与规划建设领域有关综合或专项治理工作;参与建设工程和小区的规划验收工作。

(五)市政管线规划科。

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市政和管线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各项市政和管线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申报,核发各类市政和管线路由红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和管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承担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六)村镇规划科。

拟订村镇规划的政策措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核县(市、区)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县(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房规划管理工作;承担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七)人事科(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计划生育、普法和党群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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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定背景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联〔2009〕18号),设立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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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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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职能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城镇规划研究和编制的技术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城乡规划行业的评比、评优、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宜居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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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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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乡规划局文献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用地类)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用地类)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用地类)

格式:pdf

大小:267KB

页数: 10页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 (用地类) 申请 事项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新征用地 □补征用地 □其他 )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新征建设用地办证 □历史建设用地办证) □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出让土地申请 □持土地证申请) □ 办理规划用地变更 (□用地分割 □用地合并 □变更用地性质 □原址调界 □异地调界 □原证延期 □遗失补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调整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 □ 其他 申请 单位 基本 信息 申请单位 机构代码证 / 营业执照 /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机构代码证 / 营业执照 /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单位属性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部队 □其他单位 □个人 项目 基本 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所在区域 镇(区) 用地面积 m2 地类(用途) 选址意向 项目性质 □住宅(□商

[广东]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到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考察交流

11月23日上午,邢台市城乡规划局王孝诗副局长一行10人到韶关市城乡规划局交流学习“三规合一”工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温春阳副院长、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吕泱副局长及省院有关专家和韶关市国土、环保、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交流学习座谈。

1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到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考察交流

2  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到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考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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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发布《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的通告

韶城规〔2015〕17号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15〕2号,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4月1日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韶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示,适用本办法;曲江区可参照执行;私房建设规划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公示事项和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批前公示:

(一)城乡规划制定

1、城市或镇总体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主要图纸。

2、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主要图纸。

3、其他重要的城乡规划。公示内容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村庄规划草案。公示内容为:规划总平面图。

5、以上城乡规划的重大变更与调整。公示内容为:变更与调整的理由,变更与调整前后的规划方案。

(二)城乡规划实施

1、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面积、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及选址红线图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变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相关说明、主要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等;属变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拟调整内容及说明、调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及调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主要建筑物功能、主要指标、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图纸等;属调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调整内容及说明、调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变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图纸等;属变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变更内容及说明、变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5、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调整内容及说明、调整前后的相关主要图纸等。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变更。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及主要图纸等;属变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变更内容及说明、变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7、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项目竣工位置图等。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批后公告:

(一)城乡规划制定

公告内容除城乡规划草案批前公示的相同内容外,还应增加规划批复的相关文件。

(二)城乡规划实施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选址红线附图等。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主要指标、用地红线附图等。

3、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告内容为:批准文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主要建筑物功能、主要指标、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图纸等;属调整的,公告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拟变更内容及说明、变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附图等。

5、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批准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及主要附图等。

6、核发《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公告内容为:证件编号、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相关文证号、建设规模、主要配套设施及主要附图等。

第三章 公示公告方式和时限

第八条 公示公告的方式:

(一)批前公示方式

批前公示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应根据具体事项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进行选择:

1、网上公示: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或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现场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类应进行现场公示,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否现场公示,市城乡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场的公示牌应当摆放在选址或者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显目位置,如小区(建筑物)出入口、公告栏、物业管理用房入口、社区公告栏等人流相对集中、方便利害关系人阅知的地方。

3、其他公示:包括新闻媒体公示和展览公示,即通过新闻媒体或举办展览等方式进行公示。

(二)批后公告方式

在韶关规划信息网(http://www.sggh.gov.cn)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示公告期限

(一)批前公示:城乡规划制定类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实施类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有效意见反馈期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二)批后公告: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进行。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示公告中断的,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公示公告期限。因人为因素导致公示中断的,恢复后应重新开始计算公示公告期限。

第四章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批前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有效意见反馈期内通过邮寄或当面递交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有效意见反馈期为公示起始日起,至公示结束后的5日内。有效的反馈意见,必须包括反馈者的真实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反对的理由,认为批前公示事项确实关系反馈者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应及时汇总有效反馈意见,并进行严格审核和综合论证,作为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的参考。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前公示中,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 12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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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召开“申名”工作研讨会

3月30日下午,为配合韶关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在市申名办的组织下,召开“申名”项目专家咨询会,来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就该市“申名”工作的开展进行研讨并提出方向性指导。

会上,专家听取了我市关于《升平路历史文化街区整饰方案》等四个项目的内容汇报,并就相关项目下一步完善提出工作意见。

韶关市城乡规划局召开“申名”工作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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