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编制市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三)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区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区、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