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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是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创立于1982年, 2004年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拥有深圳市30年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主营业务为燃气批发、管道和瓶装燃气供应、燃气输配管网的投资和建设,是深圳市燃气供应的主导企业。2009年即将完成招股工作,准备上市。
如果要做燃气改造的话可以咨询深圳燃气公司客服,会有详细的解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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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工程专用设备市场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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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项目燃气设计招标书
深圳市某项目燃气设计招标书——二、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用地面积:399508.5平方米,建筑面积:319605平方米,共1596户。包括:高层、小高层、、别墅、会所、小学、幼儿园等,共分五期开发。详细情况见 三、招标内容及要求: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S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深圳市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关系,促进深圳市燃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指导监管部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上步中路1011号工会大厦B座1001~1006室。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在本市从事燃气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燃气设备、燃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并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参与协会管理;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有表决权(每一团体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六) 有监督权;
(七) 有退会的自由;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交会员大会审议,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员的除名;
(四)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 行规、行约的审定;
(六) 决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职权规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宜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提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人选,报会员大会选举;
(四) 提出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罢免方案,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会员吸收和除名;
(九) 提出会费标准,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有需要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会员大会出席 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 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 选举时年龄超过68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秘书处财务开支审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协会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负责处理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和资产应当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协会的职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得与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行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报市指导监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可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拨款或资助;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应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因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 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本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
新的相同类型的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协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督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2004年通过国际招标招募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是深圳市授权投资、建设及经营深圳市城市天然气利用的唯一燃气企业。目前深圳燃气总资产35亿元,净资产15亿元,管道燃气用户200多万户(包括居民用户和工商业用户)。
深燃大厦
深圳燃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每年都被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评为“3A”信用等级。
企业商标
整个标志外型饱满大方,色彩明亮协调,写实与写意的手法贯穿其中,是燃气集团个性化、识别化的最佳体现。该标志传达信息简洁明了。色彩和造型表现了企业追求稳健、牢靠,传输温暖、安全的基本理念。圆,意为输送燃气的管道,企业通过管道输送燃气,带给千家万户源源不断的生活动力。圆,也象征企业追求事业圆满、前程如意的美好愿望。火,静静的燃烧在燃气人的掌控下它温顺、静默,它代表着企业的主业,是燃气人为之奋斗的美好事业的象征。意喻燃气人默默奉献,创造持续发展的未来。蓝、白、绿、黄渐变的火焰蕴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蓝色火焰,是燃气充分燃烧的实景,体现燃气的优质稳定;白色火焰似蓝色火焰外的一道安全屏障,体现了燃气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绿至黄的渐变火焰,绿色象征燃气事业的绿色环保,体现了为社会造福,为人类不断贡献的企业价值
观。黄色是温暖和光明的象征,是燃气人带给千家万户温馨和希望。
科学管理、诚信为业;安全供气、持续创新;优质服务、客户为尊。
开拓:开拓是变革时代的生存之道,是企业生存及追求的核心手段。面对国内外市场的纷繁变化,企业惟有与时俱进,勇于开创拓新,在开拓中求发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深圳燃气刚刚由国有独资企业向合资企业转变,需要企业以创新精神,开拓精神,即以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来全力打造一个全新的现代化燃气企业。
创新:企业竞争能力的核心是创新能力。创新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实践证明,深圳燃气就是通过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开拓进取,才取得今天的发展成就;现在也必须坚持创新,审慎分析和把握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走“以创求进”的道路,去夺取深圳燃气新的更大的胜利!
高效:高效率、高效益。市场反应速度已成为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素,不断增强组织的效率,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练就快速高效的市场应变能力,是深圳燃气获得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服务:服务是深圳燃气立业、发展的根本,客户的需要就是企业的工作,员工的存在就是要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让消费者满意、让客户满意是衡量我们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工作好坏的最重要标准。想客户之所想,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是开拓和创造燃气市场的必然要求。千方百计进行服务创新,挖掘服务潜力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深圳燃气大力推动企业的管理创新、经营创新、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使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公司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率先在国内同行业中开发和使用“城市燃气客户服务及生产管理系统”,推出“25199999、83800000”24小时服务热线,在燃气专业化管理、客户服务和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多项创新成果,“城市燃气调度系统”、“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评估系统”和“中国燃气企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均为国家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广泛应用于安全生产,提高了安全和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连续多年实现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面向未来,深圳燃气将致力于天然气事业,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倡导和建设舒适、优美、环保、文明的城市新生活;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提升科研技术能力,以创造客户价值为导向塑造燃气服务文化,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确保安全高效供应;利用深圳燃气的品牌能力和管理模式开拓国内城市燃气经营市场,推动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目标,持续成长为管理先进、技术领先的现代能源服务企业。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市燃气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款修改为:“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二款修改为:“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三、第六十五条中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修改为“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燃气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