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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基本信息

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政策

设施农用地近年来备受关注,它的定义与界定也常被人混淆,政府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出台了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的界定与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扶持。怎么申请设施农用地,需要哪些条件,哪些行为容易触碰违法的地雷。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4年9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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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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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埋线

  • 型号:NLYV;芯数:2;标称截面(mm2):10;规格型号:NLYV-2×10;
  • m
  • 金川
  • 13%
  • 银川市华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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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埋线

  • 型号:NLYV;芯数:2;标称截面(mm2):6;规格型号:NLYV-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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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市华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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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埋线

  • 型号:NLYV;芯数:2;标称截面(mm2):16;规格型号:NLYV-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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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川
  • 13%
  • 银川市华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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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埋线

  • 型号:NLYV;标称截面(mm2):16;芯数:1;规格型号:NLYV-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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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银川市华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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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埋线

  • 型号:NLYV;标称截面(mm2):35;芯数:1;规格型号:NLYV-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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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市华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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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树指防盗交通设施分线井盖座

  • Φ500×50 重型
  • 肇庆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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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树指防盗交通设施分线井盖座

  • 600×800×30 轻型
  • 肇庆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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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树指防盗交通设施分线井盖座

  • Φ500×30
  • 肇庆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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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树指防盗交通设施分线井盖座

  • 680×380
  • 肇庆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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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树指防盗交通设施分线井盖座

  • Φ500×50 重型
  • 肇庆市202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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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白色
  • 1m²
  • 2
  • 白色比利时地布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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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 定制程序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 3套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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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设施

  • 攀爬设施
  • 1个
  • 3
  • B档:奇特乐游乐、凯奇、万德游乐、永浪游乐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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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设施

  • 公园健身器材设施
  • 100个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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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喷头

  • 4分摇臂适用对象 草坪 适用场所 平地适用领域 林业 产品类型 全新
  • 227套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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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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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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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文献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设施农用地复耕合同书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2页

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书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用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乡镇(街道)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 立以下协议: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其中耕地 公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使用土地承包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 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 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做到不超标, 不移位 ,不走样,不改变用途,不建永久性建筑物。 七、自觉服从市农业、畜牧、国土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 道)的监管;如若发生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 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 复土地原状,同时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耕履约金。如乙 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

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1页

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我叫 ,系 镇 村人,为发展 经济,新上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一处,使用本村土地 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 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2、 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项目用地停止后,及时恢复原土地等 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4、 保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缴纳耕地复垦 保证金 元。 特此保证 保证人: (章) 年 月 日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概述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则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通知提出,对设施农用地要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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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解读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策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

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签订复耕协议,县级备案,不作为耕地减少考核;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如何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各地没有具体规定。

记者: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负责人: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临时与永久农业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用地管理时难以掌握;二是由于设施用地不同于独立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难以预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实际难以报批。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完善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从兴建农业设施目的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农业设施区别于其他非农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记者:在完善管理上,《通知》中提出了哪些改进的政策措施呢?

负责人:完善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上,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的:

第一,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与耕地、园地、草地等并列,均属于农用地。按照此分类原则,设施农用地中无论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还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均按农用地管理。

第二,界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第三,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其一,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的,还要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其二,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其三,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第四,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审核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就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和补充耕地情况审核把关。

申请设施农用地时,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签订用地协议。涉及经营承包权流转的,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由乡镇政府呈报县级政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经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要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农用地计入违法用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或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违规用地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记者: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吗?

负责人: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不属于设施农业。其用地中相关农业生产的部分,属于农用地,依据规定按农用地进行管理;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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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含义和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的含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

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

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

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

三、关于交费问题

1、复垦保证金

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

2、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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