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则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通知提出,对设施农用地要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通知要求,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