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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意在为确保本市防汛墙加固工程顺利建成,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防汛墙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市防汛墙加固工程顺利建成,保障本市防汛安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汛墙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水利电力部、长江口及太湖流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批准初步设计(沪府〔1987〕121号),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工的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以下简称防汛墙工程)中所有公用及专用岸段防汛墙的新建、改建工程,以及黄浦江支流水闸的加高、加固工程。

第三条 防汛墙工程建设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分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防汛指挥部是防汛墙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部署和监督。

上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是防汛墙工程总建设单位,全面负责与协调工程的实施。

各岸段归属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所属岸段防汛墙工程的分建设单位。

业主单位应在总、分建设单位领导下具体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 防汛墙工程建设根据投资来源的不同,实行以下建设管理分工:

(一)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在泸和本市各局、区、县、乡属企业,以下同)的防汛墙工程,由有关的分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所辖的业主单位实施。其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在生产维修费内列支。

(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由其分管的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负责组织实施,其建设资金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核拨。

(三)本市事业单位、驻沪部队的防汛墙工程和不属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由有关分建设单位协助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组织实施。其建设资金由本市地方财政、水利部和总后勤部的补贴资金负担。

第五条 各分建设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督促业主单位及时向设计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委托,其委托协议书副本由受委托方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备案。

第六条 业主单位在委托施工图设计时,应认真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必要时可由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复查,以确定施工图设计方案。

施工图设计方案对初步设计有重大修改的,须提请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审定。

凡施工图设计方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均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予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必须处理好相邻两个岸段的接头。

不是由同一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先施工岸段的设计单位有责任主动与后施工岸段的设计单位进行联系,按共同商定的技术措施出图,并将接头图纸复制后送后施工岸段的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以保证防汛墙的连续性功能。

防汛墙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应包括确保施工期防汛安全的临时度汛工程措施和费用。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原则上应委托该岸段防汛墙工程的初步设计单位进行。

如该设计单位不能满足业主单位的合理要求,业主单位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经市防汛指挥部认可的设计单位设计,原设计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应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限额设计”原则,施工图设计预算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因情况特殊必须超概算的,需编制修正概算,并按有关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防汛墙工程岸线按初步设计文件确定。凡岸线无新变化的业主单位,可直接委托施工图设计。

如业主单位对初步设计既定岸线有新的变动要求,须征得市规划部门、河道管理部门同意。

涉及港区或航道的还应征得港口或航道管理部门同意。

必要时,可提请市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专用岸段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岸段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各分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审查意见须抄送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备案。其余由国家和部队投资的岸段的设计图设计文件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组织审查。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招标标底和申请主要施工材料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除按常规分送有关单位外,业主单位还须送市防汛指挥部一份,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二份。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收费(包括部分补测量补钻探费用)标准,按《关于上海市区防汛墙加高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防汛墙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造价不满三十万元的工程,可以实行施工招标,也可以自行委托施工。

施工招投标管理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为了确保防汛墙工程的施工质量,业主单位对参加施工投标的单位或委托施工的单位,应根据防汛墙的水工建筑物专业特点,对其资质进行认真审查,以防止由在施工现场缺乏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施工队伍中标、承包。

承包防汛墙施工的单位(包括中标和委托的)必须自行完成工程的主要部位。对转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按整顿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防汛墙工程建设应按《实行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的暂行办法》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凡项目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防汛墙工程,在以下条件具备时,由分建设单位向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报送申请开工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试验等基础资料、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文件齐备;

(二)向岸线管理部门办妥施工申请手续,如施工机具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通航的,还须经港航监督部门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

(三)拆迁工作、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和障碍物清除基本完成;

(四)施工招标或委托工作完毕,与中标单位或受托单位已签订承包合同;

(五)按施工图构筑的临时渡汛设施已完成或已纳入施工合同中;

(六)建筑资金和主要施工材料已经落实,能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的防汛墙工程,应参照本条前款各项内容自行审批开工报告,并抄送市防汛指挥部和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

第十七条 项目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防汛墙工程,分建设单位的申请开工报告须先经市防汛指挥部、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审核同意(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核)再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小组”申请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 本市防汛墙工程建设中,无论新建或改建,无论投资大小,无论由哪个部门分管,凡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拆除仍实际发挥防汛作用的原有防汛墙的(包括开挖施工通道缺口或洞穴),一律由有关分建设单位向市防汛指挥部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破墙。

第三章 工程计划、资金、材料的管理及统计

第十九条 各分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根据防汛墙工程建设总进度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防汛墙工程建设计划(包括拆迁数量和主要建设材料用量)和预备项目计划报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计划应依据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险工段的防汛墙工程在报经市防汛指挥部确认后应优先安排建设。

第二十条 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负责汇总各分建设单位上报的建设计划,在会同市防汛指挥部作必要的调整后,报送市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

经市、部计划部门批准,并在落实年度建设资金、主要建设材料供应指标和拆迁用房指标的基础上,由市防汛指挥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建设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因故需调整计划的,须按计划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资金无论为何种来源,在防汛墙工程建设中都必须限定在使其达到千年一遇防御标准的相关工程措施上,任何单位都不得借机扩大建设内容、扩大拆迁范围和提高工程标准。

业主单位需要结合防汛墙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请批准立项,其建设资金与材料应与防汛墙工程严格分列。

第二十三条 属于自筹建设资金的防汛墙工程,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计划的安排,督促和帮助业主单位认真筹措并落实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属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建设的防汛墙工程及支流水闸加固工程的建设资金,在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根据核定的项目工程造价分三次拨付:年度计划下达后拨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批准开工报告抄件后再拨付百分之三十;在收到工程验工月报累计工作量达到百分之六十时,全部付完。

第二十五条 本市事业单位、驻沪部队的防汛墙工程和不属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分管的公用岸段的防汛墙工程,其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核拨:

(一)事业单位岸段和公用岸段的拆迁费用,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审核拨付;驻沪部队的拆迁费用由部队自行解决。

(二)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和障碍物清除,如由业主单位自己进行的,可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提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核拨;如纳入施工招标或委托范围的,并入施工承包合同总价。

(三)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后,由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总价先拨付百分之三十~五十的工程预付款,其余的根据工程验工月报并适当考虑部分冲抵预付款拨付,竣工前拨付至百分之九十五为止,余百分之五在竣工决算时结清。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设银行应加强对防汛墙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工程竣工决算送建设银行审查后方可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所安排的建设进度和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三大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的逐月、逐季用量计划报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根据物资部门下拨的材料指标,按各项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和备料因素统一平衡后下达供应指标。由各分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自行采购,或将指标委托物资供应站直接向施工单位供应实物。

第二十八条 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下达的计划供应指标属定额补贴性质,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自筹解决。其材料差价,根据不同的建设资金渠道,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业主单位应按月向分建设单位报送以下报表:

(一)财务拨款月报;

(二)更新改造项目完成情况月报;

(三)工程施工情况月报;

(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月、季报。

分建设单位汇总本系统报表后,应于当月二十八日前报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再汇总,并由其于下月五日前报送市统计局、市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市分行及太湖流域管理局。

项目建设的年报由各业主单位、分建设单位报送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由其汇总上报。

第四章 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和渡汛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防汛墙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和监督,除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上海港务局可沿用市政工程和港务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其它部门均执行《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上海市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行)》和《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是防汛墙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机构。防汛墙工程建设进入招标阶段时,各业主单位应即向该站申请质量监督。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务局所辖防汛墙工程可委托各自的质量监督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分建设单位必须对其所辖防汛墙工程的质量负责。

每个开工项目均应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的检查。

各业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代表业主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施工质量负完全、直接责任。各施工单位必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业主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质量监督站和上级有关部门。

分建设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或市政、港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与研究处理意见,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市防汛工作责任分工,分建设单位应对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负责,督促下属业主单位具体落实渡汛措施,包括责成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构筑好渡汛设施、落实防汛值班人员和抢险力量与物资等,确保在建工程的防汛安全。

第五章 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防汛墙工程均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和所需竣工资料的种类与要求,按《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验收办法(试行)》办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港务局分管的防汛墙工程的验收,可按各自的验收办法进行。

第三十六条 防汛墙工程验收一般分为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和施工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由分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施工单位、接管单位、市及区防汛指挥部、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及建设银行等单位进行。对因施工而产生航道清障问题的防汛墙工程,竣工验收还应邀请航道管理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防汛墙加固工程不论由哪个单位组织实施,均需将竣工图及有关档案资料送交市防汛指挥部、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市城建档案馆及工程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各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都必须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做好防汛墙工程建设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各分建设单位对所辖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的完整与准确负督促检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长江口开发整治局负责解释。

本市过去有关防汛墙工程建设管理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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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2-15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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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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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墙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献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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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7KB

页数: 17页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 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 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 制度、规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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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   二、管理制度   1、前期管理   2、合同履行阶段管理   3、竣工交付管理   三、附则      5页word文档

关于《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2014年住建部修订出台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在原《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基础上,组织起草《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部)、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评审组织、审定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可以实施工法的技术评审工作。

(三)工法分类

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建部备案。市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超出有效期的市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

国家级工法是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建部择优推荐申报。

(四)申报市级工法的条件

1.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2.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部)、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3.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5.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工法雷同。

6.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五)专家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市级工法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主、副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也不得评审从该企业退休或离职不满3年的企业申报的工法。

(六)评审程序

1.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2.市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随机抽取无利害关系的主审专家1人,副审专家2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3.评审组审查材料,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评审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七)建立市级工法管理、查询信息系统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市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

(八)实行市级工法公布前公示制度

经评审的市级工法名单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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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信息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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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十三、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民防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的监管。”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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