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十三、对《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认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核前,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2.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民防办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的监管。”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