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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协会章程

上 海 市 建 设 安 全 协 会 章 程

(2009年9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协会性质 是由本市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外省、市在沪参加建设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职业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安全科学研究、专业咨询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提高建设行业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

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沟通会员、政府、社会的联系,为加快上海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090弄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建设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课题研究、

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安全评估、咨询服务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介绍推广,承担

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 根据本市建设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建议;

三、 组织对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安全技术研究课题的论证;参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的安全评价;

四、 开展国内外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 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 编辑出版有关安全科学技术刊物、资料;收集、储存、整理、交流、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

七、 参与有关安全检查和安全评比工作;

八、 承担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

的意愿并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成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 有要求本协会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及帮助解决安全管理的难题,举办专题安全教育培训的特约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解除

一、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违反本协会《章程》和损害本协会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可对会员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处;

三、 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正常活动视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和日常工作联系,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 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增补、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 讨论、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设立理事会

一、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在广泛酝酿、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二、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产生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三、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本协会聘请对建设安全事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领导和专家担任顾问。

五、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顾问每届任期为五年。

六、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计划;

2、 讨论修改本协会章程;

3、 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4、 选举或罢免协会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5、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

二、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 落实、检查、督促本协会工作的实施;

2、 审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3、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惩处;

5、 研究、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6、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设立秘书处

一、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确定聘免本协会所属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3、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4、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实体机构收入

四、单位资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限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本协会的经费和资产,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海市城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如因故须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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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协会简介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宣传和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根据本市建设系统行业、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生产、施工安全、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建议。

组织会员和专家对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安全技术研究课题的论证;接受委托组织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进行安全评价。

开展国内外安全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职业安全技术培训。

开展安全技术咨询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提供服务。

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分析、预测、预防以及对工程和人身伤害事故的保险提供咨询。

收集、储存、整理提供有关职业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有关安全科学技术刊物;接受委托组织编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认证。

协会下设秘书处及三个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咨询和安全审核的实体,即:上海建安进修学校、上海安一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第二审核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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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协会章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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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协会章程文献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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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2)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2)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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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组织架构

第一届理事会领导成员介绍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长许华虎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秘书长刘翔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监事陈维娜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副理事长王勇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副理事长唐黎平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副理事长王勇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副理事长钟淮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专家组组长夏骄雄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专家组副组长陈一民

第一届理事成员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常务理事沈龙骥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 杨凌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 郑巍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 朱明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 宋建华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 卞敏捷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 倪智勇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理事 王夏青

第一届专家组成员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专家张宁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专家何高奇

上海市安全防范技术协会专家胡乃静

第一届理事单位

上海大学、上海上大海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大学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上海新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体育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信息学院

上海莘闵经济开发区莘闵留创园

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同济大学

思博学院

上海戏曲学院

上海科技馆

上海中医药大学

学生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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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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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Shanghai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st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ET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服务或者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客户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转移或者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评比、技能资格考核发证、行业准入资质预审、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收集和提供国内外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信息,研究和推广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研发和推广检测仪器设备和软件,评选和推荐建设工程检测方面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十)接受有关机构委托,组织建设工程仲裁检测。

(十一)参加建设工程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十二)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评估论证、技术培训、技能资格考核、信息服务、科研开发推广、行业调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行业评比、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离任,其理事资格随之终止,该理事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接任理事。理事的增补或撤消,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经下一次代表大会追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会费标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五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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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建筑设施安全分会简介

本设施安全分会有各种所有制单位200多家,包括设施、起重设备、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租赁、制造等企业,以及检测和培训等相关单位。

本设施安全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安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提高会员对各类设施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和控制,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分会目前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为企业服务: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

2、积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达安全信息;

3、贯彻建设部87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4、配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教学讨论等工作;

5、积极推荐安全工作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6、参与建设部有关标准规范的编写工作;

7、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经验交流、学习活动。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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