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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后,将原属于市水务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管理职责划入我委,由市农业农村委农田建设管理处统一行使农田建设管理职责,需要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来指导项目建设。
2019年6月,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9年8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市农业农村委于2019年4月起启动政策制定工作,于5月份完成初稿草拟工作,分别于5月28日、6月15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委内专业处室召开政策座谈会完善初稿,并于6月28日与市财政局专题沟通协调,综合考量本市农田建设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等因素,起草了征求意见稿。8月初,按照市财政局领导要求,召开专家评审会,就征求意见稿中的补助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经多次沟通后与市财政局取得一致。
在这期间,我们也认真比对了财政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和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对部文件主要精神进行了吸收,修改了与部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内容。
8月29日,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再次召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以及有关涉农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尔后汇总了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对其中大部分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吸收,修改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上会讨论稿。
10月11日,上会稿经市财政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10月18日,市农业农村委分管领导召开了有关处室参加的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上会讨论稿,并取得一致意见。
11月7日,《管理办法》经市农业农村委2019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管理办法》共分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管理办法》规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的定义;项目安排的原则;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及各涉农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规定了农田建设项目的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根据本市不同农业产业相关设施建设的投资特点,确定了不同产业农田建设资金财政扶持的上限标准;明确了项目资金投入由市财政、区和相关涉农企业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
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与审批。明确了项目申报程序、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项目评审及项目公示等管理流程要求。
第四部分为项目实施管理。明确了项目建设周期、项目法人制管理、项目中止、项目调整及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为资金与资产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实行区级(涉农单位)报账制。明确了资产交付及资产管护的有关要求。
第六部分为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市区验收分工、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及准备的资料、项目决算批复及建成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部分为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农田建设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都应依法公开,同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体系。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管理需要,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八部分为附则。明确农田建设项目的解释权,并说明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财政部管理办法一致,均为到2022年。 2100433B
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
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实施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市级项目库建设、信息公开、项目计划审批、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决算批复,会同市财政局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项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包括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对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委做好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决算批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市属涉农生产企业和单位(指光明食品集团、上实农业有限公司、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农单位”)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等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涉农单位)在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坚持规划布局先行、产业目标引领、组织保障有力、绩效目标约束的原则,共同做好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推进、竣工验收、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应不低于100亩。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
粮食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在投资标准范围内,市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完工项目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和相关市属涉农单位共同承担,并根据财力状况和建设任务实行差别政策,具体是: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等四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60%,区承担不低于40%;青浦区、松江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70%,区承担不低于30%;金山区、奉贤区等两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80%,区承担不低于20%;崇明区,市级承担比例不高于90%,区承担不低于10%;相关涉农单位,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80%,单位承担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与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应根据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农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区域拟建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涉农单位申报时间和材料要求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建立市级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办理项目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批复之前,应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应由各区(涉农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统一委托。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项目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的;
(四)应当办理项目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
(二)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的;
(三)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区级管理部门(涉农单位)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项目调整总投资额在5%(含)-10%之间的;
(二)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是指农田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费用,可按农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纳入概算,并据实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第五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及时足额安排落实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区(涉农单位)或镇级报账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涉农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金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计划的部分由各区(涉农单位)统筹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参照农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工作,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农田建设形成资产长效运行,同时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做好农田资产上图入库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各区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及涉农单位所有项目均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应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因素,促进各区和涉农单位管好用好农田建设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农单位)、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沪农委规〔2019〕20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4日
保障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条 保障房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XX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
总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总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 提高投资效益, 强化财 务监督, 保障资金的安全, 特制定本办法。 分公司生产类 (网络新建、 网络改造、 机房搬迁) 和非生产类(购买办公楼、购买车辆、偿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
. XXX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项目部资金管理办法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新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和《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湖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10日2100433B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现场考察评估,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把“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鼓励各地开展高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项目区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任务和规模、工程总体布置及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标准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要求,并达到规定深度(单项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提出年度农田建设需求,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农业农村局审查汇总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选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以上(含100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可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终止项目须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建设进度,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向省农业农村厅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项目总平图等。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财政资金)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存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永久性。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上图入库需要明确项目区边界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2日起施行。
发展历程
2021年8月23日,农业农村部审议并原则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