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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属市级行业协会。是从事洁净和净化的研发、生产、销售、检测、咨询、洁净工程、污染治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Indoor Contamination Contro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ICC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洁净和净化的咨询、设计、研发、施工、生产和销售、测试、运行管理、污染治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根据国家发展洁净和净化产业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本市洁净、净化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洁净、净化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上海市闸北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的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资质能力评定等工作;

(三)开展室内环境净化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

(五)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六)与政府合作,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等活动,提出建议,反映诉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七)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和统计、会员服务和协调、咨询、培训、编辑刊物、提供信息、技术交流、行业评比、产品推介、中介服务、会展招商服务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经本事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执照的洁净和净化的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与洁净和净化行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业务和经营范围与室内环境净化行业相关的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

2.承认本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入会的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3)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培训部、专家和标准化委员会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4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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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协会名称: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nghai Indoor Contamination Control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ICCA

上级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协会宗旨是:规范行业、服务企业、发展产业。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自律、行业调研、行业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行业培训,举办展览会,信息服务。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优势和作为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以服务行业、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维护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发展,加强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室内环境,为造福人类做出贡献。协会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教育培训部、专家和标准化委员会。 办公室主要负责会员会籍管理、会员手续办理、优秀会员单位评选;行业诚信评比工作;负责行业产业统计、调研、会员调研;负责绿报、杂志编辑、网站维护;草拟协会工作报告、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行政管理、行政事务、社团登记年检以及有关事项的接待处理;受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会员服务部负责会员招募、会费收缴、新老会员日常联络;负责会员信息交流、市场调研、会展服务、健康型产品和创新型产品行业推荐、优秀企业推荐、质量评优、室内环境评价、合作交流、技术交流行业自律,组织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教育培训部负责专业教育职业开发、教材编写、培训招生、教务管理,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负责会员企业职称评定、企业服务资质认定,协助上海市建委做好洁净施工资质认定等工作、协助各部门工作。

专家和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协会的专家评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本协会拥有内部刊物《绿报》、《洁净室》和《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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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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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文献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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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告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告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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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料推荐办法》, 由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本市装饰材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下产品获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 料推荐产品证书,并在行业内推广使用。 特此公告。(排名不分先后)

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组织目标

为了规范我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的管理,促进室内空气净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商品监督检验院、省民政厅湘民许民准字[2014]108号文件批准,组建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内部的协调、指导、服务和自律作用,并受政府委托对行业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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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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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unan Indoor Environment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IP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洁净和净化的咨询、设计、研发、施工、生产和销售、测试、运行管理、污染治理服务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根据国家发展洁净和净化产业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本省洁净、净化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洁净、净化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岳麓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本行业的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资质能力评定等工作;

(三)开展室内环境净化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制定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

(五)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之间、以及会员企业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六)与政府合作,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等活动,提出建议,反映诉求,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七)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八)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本行业产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和统计、会员服务和协调、咨询、培训、编辑刊物、提供信息、技术交流、行业评比、产品推介、中介服务、会展招商服务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业务和经营范围与室内环境净化行业相关的企业以及相关经济组织;

2.承认本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

4.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入会的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2.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别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3)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会员的除名;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7)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聘免;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9)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为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2)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在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培训部、专家和标准化委员会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24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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