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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

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于1985年12月7日成立,1991年9月24日通过上海市民政局注册审查,并于1999年6月10日通过清理整顿,重新予以登记,是合法的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证件号为“沪民社证字第0433号,代码: 50177116-1号,现任协会会长诸葛培智为法人代表。
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上也受中国水泥协会的指导。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涉及水泥生产、散装水泥中转、掺合料(矿粉、粉煤灰)、综合性单位(水泥检测、研究、设计、情报、供应、使用、设备制造)等水泥类领域,会员单位分布六省一市。
协会现有各种不同所有制会员单位173家,其中国有控股企业58家(占33.5%)、三资企业10家(占5.8%)、民营企业97家(占56.1%)、其它成分企业8家(占4.6%)。

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EMENT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C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以上海地区为主从事水泥生产、经营、科研、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维护水泥行业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及同业间协调。研究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水泥行业环保、节能的进程,向水泥深加工,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水泥等领域拓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水泥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按规定开展水泥质量诚信评比活动;

(四)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五)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七) 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九)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 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价格协调、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外省市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的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协会与有关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保险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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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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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文献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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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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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料推荐办法》, 由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本市装饰材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下产品获得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装饰材 料推荐产品证书,并在行业内推广使用。 特此公告。(排名不分先后)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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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Shanghai Water Reclamation Trade Association,简称SWART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定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精神组建,是由本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交流,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起好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其它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本市排水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水务局,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及服务范围:上海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职能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行业培训、资质管理、信息服务、会展招商、技术交流、产品推介、行业评优、中介咨询,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为本会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和行业协调。具体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本市排水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和研究工作,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决策论证和听证会;

(三)制订排水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准则,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参与排水行业规范服务,以及建设和巩固文明行业创建成果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组织制订本市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制定排水行业质量规范、服 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价格协调,审核行业准入资格资质等工作;

(六)负责排水价格调整的牵头准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并会同企业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报告,参与听证实施工作;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中与排水行业有关的关系。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邀请国内外的专家来沪讲学;

(九)开展排水行业检查和评比;

(十)结合排水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结合排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组织技术攻关、课题研究、对相关设备、技术、产品等成果进行鉴定推广和项目评估等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科学管理,现代经营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十一)积极开展排水行业职工技术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排水行业的职业经理人员和工技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十二)承接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等学术人员,进行排水科学技术发展方向,长远规划的研讨、论证;科研课题的立题论证和成果审定;学术论文和专著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本专业检验运营及管理人员资格评审;

(十三)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刊物和资料,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四)参与水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五)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和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信用,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

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或借用、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从事排水行业或者热心排水事业的专家、学者以及对排水事业或对协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名誉会员;

(五)本会为更好地开展排水科学技术及管理的研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特邀研究员,承担部分科研项目及单项任务。聘任办法另订。

(六)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协会工作,帮助开展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的义务:

(一)履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行业各项法规、法令,遵守行规行约,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均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因兼并、撤销、破产等原因,其会籍及会内职务自动消失。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和名誉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性质严重的,可予以除名并公示,但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入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五、九、十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 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

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二十四条。秘书处工作人员以专职为主,专职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签署协会日常文件,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的使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经费,并每年向理事会议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理事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可安排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应当尊重捐赠、资助入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行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 0日内,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解散和清算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水

务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水务局及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上海市水务局、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 0 0 5年2月1 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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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可缩写为:SEC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有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为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提高本市工程咨询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服务,促进本市工程咨询行业和本市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

(二)推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规范,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行业的实力建设和人才培育;

(三)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坚持独立、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四)研究和探讨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措施、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本市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做好本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个人资格等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受理、合规性审查、专业评审及年检等初审基础工作,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资格初审、培训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六)开展全市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的评审、认定工作以及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七)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并积极做好行业和协会的宣传工作;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工程咨询业务交流活动,学习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理念、方法和管理经验,举办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和研究活动等;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研、评比、培训、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遵守有关的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咨询的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支持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报表、资料和有关变更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有损行业形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决定名誉会长的聘免;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惩戒措施;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聘免秘书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提请增补协会副会长,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会的有关业务活动;

(二)协助会长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三)在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受会长委派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为在编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管理和协调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协会秘书处落实具体修改事宜。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在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 9月1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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