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ngineering Consulting Trade Association,可缩写为:SEC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精神组建,由本市从事为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咨询服务的有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为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提高本市工程咨询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服务,促进本市工程咨询行业和本市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及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
(二)推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规范,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行业的实力建设和人才培育;
(三)促进会员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坚持独立、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努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声誉;
(四)研究和探讨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政策、措施、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本市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做好本市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个人资格等相关的行业管理工作,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受理、合规性审查、专业评审及年检等初审基础工作,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资格初审、培训和管理的基础工作;
(六)开展全市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的评审、认定工作以及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七)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并积极做好行业和协会的宣传工作;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开展工程咨询业务交流活动,学习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理念、方法和管理经验,举办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和研究活动等;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研、评比、培训、标准制定、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遵守有关的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四)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程咨询的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支持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报表、资料和有关变更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有损行业形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协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和副会长,决定名誉会长的聘免;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惩戒措施;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聘免秘书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提请增补协会副会长,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协会的有关业务活动;
(二)协助会长管理协会有关事务;
(三)在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受会长委派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为在编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管理和协调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聘请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修改章程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协会秘书处落实具体修改事宜。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在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的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0年 9月1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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