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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在松江市监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林振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拆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等。

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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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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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献

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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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金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晋升为市政施工总承包壹级企业。注册资金4667万元,年施工能力达3亿元以上。现有固定职工362人,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223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人,一级建造师27人。公司下设鉴远分公司

上海市推进文明施工升级 成效显著

近日,2016年度上海市全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优胜名单正式公布,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监督的市重大工程交通项目中,共有2个项目、55个标段获得表彰。其中,轨道交通5号线南延伸工程(东川路站-南桥新城站)、诸光路通道新建工程2个项目获“文明示范工程”,嘉闵高架南南延伸JMN2-1标、轨交14号线20标金粤路站、北横通道新建工程一期2标等13个标段获“文明示范工地”,洋山深水港四期工程码头工程I标段等42个标段获“文明工地”,文明施工升级推进成效显著。

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抓文明施工管理,针对施工带来的环境影响、扰民、交通拥堵等问题,提高“门、墙、网”标准、严控“声、光、尘”污染、整治“脏、乱、堵”现象,提升社会群众对交通建设工程的环境满意度。如在北横通道新建工程监督中,市交通工程安质监站积极贯彻市交通委“文明施工升级”要求,提出文明施工管理“13体系”(监督建设、施工、监理),从“管理、实体、技术”三方面内容着手,制定一系列文明施工升级管理制度和方案,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升文明施工能力,并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化解涉民矛盾,努力将北横打造为文明施工的先进典范,并以点带面,提升上海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体现“文明、环保、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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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国民政府令 第18号

《上海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治理规则》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市长韩正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治理规则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国民政府令第18号宣布)

第一条(目标和根据) 为增强本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联合本市实践状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立工程和房屋撤除等运动中,遵照规则采取办法,保证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良市容环境卫生和保护施工人员身材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运动。 第三条(实用规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和房屋撤除等有关运动及其监视治理,应该遵照本规则。 第四条(治理部门) 市建立交通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修建市场治理机构担任本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视治理任务。 本市各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担任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文明施工的监视治理任务。 本市其余有关行政治理部门遵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则。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请求) 建立单位在建立工程、房屋撤除招标或许间接发包时,应该在招标文件或许承发包合同中明白设计、施工或许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请求和办法。 第六条(文明施工办法费) 建立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估算时,应该遵照国度有关规则,肯定文明施工办法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许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独自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名目清单。 建立单位应该在操持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监视手续时,同时供给文明施工办法费用名目清单,并遵照合同商定,及时向施工单位领取文明施工办法费。施工单位应该将文明施工办法费专款专用。 市建立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应该会同市开展革新、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文明施工办法费的详细定额。 第七条(现场考察请求) 建立工程设计文件肯定前,建立单位应该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干管线单位,对建立工程周边修建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备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文明施工的详细技巧办法和请求。 建立单位应该将文明施工的详细技巧办法和请求,以书面情势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请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该根据建立工程勘探文件和建立单位供给的文明施工书面看法,对建立工程周边修建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备提出掩护请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巧、工艺和修建资料。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建立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看法,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白文明施工的详细办法,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理请求) 监理单位应该将文明施工归入监理规模,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办法、文明施工办法费的运用等状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历程中,发明施工单位有违背文明施工行动的,应该请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重大的,应该请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立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许不停滞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该及时向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报告。 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该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醒目地位,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该表明下列内容: (一)建立工程名目称号、工地四至规模和面积; (二)建立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称号及工程名目担任人姓名; (三)动工、竣工日期和监视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光和允许、备案状况; (五)文明施工详细办法; (六)其余依法应该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关闭的城市途径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延续、关闭的围档。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该契合下列请求: (一)采取契合规则强度的硬质资料,基本稳固,外表平坦和干净。 (二)内环线以边疆域和内环线以外的寓居密集区以及重要途径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余地域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重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契合有关规则。 (四)间隔住宅、医院、学校等修建物缺乏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备降噪功用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关闭的城市途径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该运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撤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该设置整洁、干净的绿色密目式平安网。 城市重要途径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平安网勉励采取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和谐的资料。 脚手架杆件应该涂装规则色彩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显著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请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该遵照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该遵照以下规则: (一)易发生噪声的作业装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地位,并在设有隔音功用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理和房屋撤除请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理或许房屋撤除作业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则: (一)天气预告风速到达5级以上时,停滞房屋爆破或许撤除房屋作业。 (二)撤除房屋或许进行房屋爆破时,对被撤除或许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许喷淋;人工撤除房屋时,实施洒水或许喷淋办法能够招致房屋构造蓬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平安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积淀设备;运输车辆在除泥、冲刷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修建渣滓在48小时内不能实现清运的,采取遮蔽、洒水等防尘办法。 (五)在施工现场处理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许喷淋。 第十五条(途径管线施工请求) 城市途径工程或许管线工程施工,须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该遵照有关规则采取覆罩法作业方法。 在城市途径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竣工且须要作为通行途径的,施工单位应该在该途径上掩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维持平坦。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请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许夜间施工运用灯光照明的,应该采取有效的遮掩光照办法,防止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排水设备)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应该设置积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疏通。 施工单位应该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积淀后予以排放,阻止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许河道。 第十八条(渣土堆放) 建立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该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修建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备的平安。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途径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立工程或许房屋撤除须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该根据《上海市环境掩护条例》的有关规则,向环境掩护治理部门操持夜间施工允许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途径工程、管线工程须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该事前向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通行平安保证办法) 建立工程名目标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许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该在该途径上方搭建牢靠的平安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诱标记。 因建立工程施工须要,对途径实施整个关闭、局部关闭或许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平安的,施工单位应该设置平安通道;暂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途径或许场地的,施工单位应该设置围档予以关闭。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涯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涯区的,应该契合下列规则: (一)生涯区和作业辨别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备;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许挪动式厕所,并由专人担任冲刷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渣滓容器,生涯渣滓应该搁置于渣滓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涯区设置食堂的,应该依法操持餐饮效劳允许手续,并遵照食品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则。 在生涯区设置宿舍的,应该装置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寓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竣工后工地的清算) 建立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该遵照规则,及时撤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余施工暂时设备,平坦施工工地,消除修建渣滓、工程渣土及其余废除物。 第二十三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明施工运动有违背本规则情况的,能够向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投诉。建立行政治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该及时进行解决,并将解决后果告诉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日常巡视) 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应该增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视,发明施工运动有违背本规则情况的,应该及时禁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建立单位的查处) 违背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则,建立单位未遵照请求组织进行现场考察的,由市修建市场治理机构或许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的处分) 违背本规则,施工单位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市修建市场治理机构或许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遵照下列规则予以处分: (一)违背本规则第十条规则,未遵照请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背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未遵照请求设置平安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背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许第十六条规则,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理或许光照遮掩办法不契合请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背本规则第十五条或许第二十条规则,未采取覆罩法施工、路面未遵照请求掩盖钢板或许未采取通行平安办法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许第三款规则,未分隔设置生涯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备、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许宿舍设置不契合请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其余守法行动的处分) 违背本规则其余相干条款的行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分规则的,由相干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其规则处分。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国民政府宣布的《上海市建立工程文明施工治理暂行规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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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99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和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定额。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设计和施工文件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监理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条(施工铭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施工铭牌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四)夜间施工时间和许可、备案情况;

  (五)文明施工具体措施;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围档设置)

  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档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内环线以内地区和内环线以外的居住密集区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施工现场,围档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区施工现场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两侧的施工现场,其脚手架外侧的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

  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房屋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将钢板嵌入路面,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修、抢险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生活区设置宿舍的,应当安装可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档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日常巡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单位的查处)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网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五)项或者第十六条规定,脚手架杆件、搅拌预拌砂浆、渣土处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规定,未分隔设置生活区和作业区、未设置饮用水设施、盥洗池和淋浴间或者宿舍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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