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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基本信息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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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由公安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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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号

2009年5月22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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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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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文献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

格式:pdf

大小:1.6MB

页数: 47页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 公安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工 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根据《社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9 号 ),结合消防工作实 际,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制了《社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 》(以下简称《大纲》 )。 《大纲》根据“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 ”的消防工作原则, 按照“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理念, 紧紧围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 ”工程和推进消防工作社会 化,适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公民日常工作生活消防安 全需求,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象、目的、内容、课时,强化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 提高社会单位 “四个能力 ”建设水平, 提升公民消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格式:pdf

大小:1.6MB

页数: 4页

1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授 课 人:李虎林 授课时间: 2017年 10月 10日至 2017年 10月 12日 授课地点:德阳市旌阳区云峰山路 239 号金鑫花园 1 栋 3-5 号 参与人员:全体员工 授课内容及基本情况 一、消防基本知识 1、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2、消防工作的宗旨: A、人人必须遵守消防规章制度; B、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学会灭火器的使用; C、把消防工作与生产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D、加强消防意识,时刻保持警惕; E、预防为主。 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 。 4、在发生火险时,每位员工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 自救,知道火警电话。 二、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电气设备引起火灾; 2 2、随便吸烟、乱丢烟头或是火柴梗,也是造成火灾的 主要原因。 3、停电时,使用蜡烛照明,忽视安全,引燃可燃物或 动用明火找东西时引起火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简介

规定正文

海北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宣传、国民教育和劳动力培训内容。

第四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把消防安全纳入社会公益宣传范围,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节目、栏目、网页(站),免费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广告。司法、科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普法教育、科普工作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每学期安排至少2课时对学生进行防火、疏散逃生常识教育,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并将学生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有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消防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夏令营等活动。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州居民区、农村特点,制定防火公约或者将防火内容纳入乡规民约,利用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广播专栏、组织观看消防安全影片、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规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

(三)火灾报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经常开展以员工“三会”(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教育培训,要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开放期间应当对公众进行防火、报警、疏散逃生知识宣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规范消防标识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等重要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对公众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第七条医院、养老院和残疾人、青少年、老人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人员特点,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广播、宣传栏等设施对游客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导游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和报警、疏散常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及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方位,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五)从事消防工程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

(六)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三)(四)(五)(六)项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依法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劳动、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培训机构、社会单位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培训等各种培训时,应当将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培训和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职工上岗前、在岗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公安消防部门专门培训,保障职工消防安全技能与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三条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火灾危险性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三)消防控制重点操作与管理;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知识;

(五)火场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培训要严格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培训人员的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依法应当持证上岗而无证上岗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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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目标

参见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目标:

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从2010年5月份开始,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工矿企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分级、分类进行“四个能力”专项培训,全面培育“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省、市、县要逐级成立“四个能力”建设宣讲团,定期深入单位进行宣讲。

5.严格达标建设,切实做到“力度不减、标准不降”。要严把达标验收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对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一般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员工普遍达到“一懂三会”(懂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灭火、会疏散、会逃生)。2010年,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80%的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达标;2011年,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全省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2010年10月,省公安厅将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并做好11月份公安部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考核验收结果纳入2010年公安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6.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要研究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网上监管常态化管理模式,提高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的主观能动性,实现达标建设有关数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时录入向单位自行录入转变,由公安网督查向互联网督查转变,实现数据共享和实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大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等级、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打造“精品单位”和“样板工程”。2010年,全省2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示范标准,2011年,全省5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示范标准;2012年,全省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示范标准。

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内容。2010年,研究制定《河北省消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2011年全面启动实施。在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基础上,组织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全消防工作联络员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每年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2010年,对199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协调工商、文化、卫生、安监、建设、房管、教育、旅游、质监等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严把审批关,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推动行业、系统制定“四个能力”建设方案,督促其抓好本系统、本行业“四个能力”试点建设,形成工作合力。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坚持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城镇建设“三年大变样”,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按照消防规划,在新建或改造道路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无市政给水管网的城镇,同步建设蓄水池和取水点。在加快推进产业调整和发展过程中,所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消防设施同规划、同建设、同运营。2010年,113个县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编制、修订工作,并全部通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评审。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充分利用综治委和安委会这两个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组织专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强化考核问责,对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考评一票否决。2010年底,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15号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全省。

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把消防工作纳入平安社区建设内容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大力实施农村和社区警务战略,2010年,在1961个乡镇政府、235个城市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检办、警务室等机构设立消防办公室,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推动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建立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推行村民消防安全自治。

2011年,全省41961个行政村、2241个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研究制定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符合农村、社区实际要求的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做到“户户联防、消防自治、小火不出村、大火不出乡”。要推行“网格”排查新模式,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逐一明确责任人员,全警参与,发动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严防失控漏管。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巡防等组织,建成“四有”(有车、有人、有房、有经费)乡镇消防队伍。2010年普及率达到80%,2011年普及率达到100%。要加强社区、农村消防队伍建设,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达到“六有”(有工作站、有消防器材、有消防宣传栏、有消防警示牌、有防火巡查、有防火档案)标准。农村消防工作“八有”(有专兼职防火员,有义务消防队,有防火公约,有消防宣传栏,有消防水源,有消防设施器材,有防火巡查,有防火档案)普及率达到80%以上。2011年,全省所有农村消防工作达到“八有”标准。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要加强对巡防、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2010年,对所有巡(交)警、保安人员进行分级培训,培训合格率率达到100%。要抓好农村、社区消防工作试点建设,适时推广经验。

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2010年,要提请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商场市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加强季节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突出抓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以及暑期消防安保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诊式”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完善“错时制”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大力排查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建设工地工棚、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集体宿舍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强化消防监督机构执法水平,配齐配强消防监督人员;积极探索、完善消防文职人员工作制度,在全省全面推广邯郸等地经验,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消防文职人员从事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2010年底取得资格的文职人员达到30%,2011年底达到70%,2012年底所有文职人员均要取得岗位资格;贯彻落实《河北省执法规范化建设手册》,规范消防监督执法流程,强化执法过程监督,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实现执法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考评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阳光执法”,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十佳”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十佳”执法岗位标兵培树和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全员培训、消防监督执法技能全员竞赛活动,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整体推进全省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消防监督“每周一查、季度例会、宣传教育和年度责任告知承诺”和消防机构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指导培训制度,使其做到“四懂四会”(懂政策、懂法律、懂规范、懂业务,会监督执法、会宣传教育、会培训指导、会管理服务),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2010年,突出抓好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试点建设工作,制定建设标准,适时召开现场会。2011年,全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达标。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落实中央综治成员单位消防宣传通气会制度及相应规范性文件,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团体、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要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原则,着力抓好大众化消防宣传教育。2010年7月底以前,全省各市消防支队、大队要配备“便携式消防宣传教育系统”设备一套,推动消防宣传“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六进”工作示范点;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设立固定消防宣传栏目,并利用手机短信、楼宇电视、宣传标牌等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要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着力抓好多元化消防培训,推动将消防知识纳入学历教育、医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从2010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重点单位全部悬挂“四个能力”建设挂图,一般单位全部悬挂“一懂三会”挂图。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继续推行“保增长、惠民生,服务经济发展”十项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扩宽服务渠道,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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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基本概况

2010年4月2日,公安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实地观摩了石家庄市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刘金国副部长部署了为期三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其目标是: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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