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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管理

审计计划管理是审计组织制定审计计划、组织计划实施,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一系列活动。

审计计划管理基本信息

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计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审计计划管理没有固定的模式,不同的审计制度会导致不同的管理方式。因而对审计计划重点内容的确定、编制程序、执行与调整等方面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就目前我国审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来看,应该符合以下一些基本要求:

一是科学性。这是对计划管理工作的首要要求。即整个的审计计划工作,从立项、编制、执行、反馈、考评等均须采用严谨的态度及科学方法来完成。如:立项须充分地论证;编制计划须遵循严谨的程序;计划执行与反馈须严格;考评体系须公正有效等。

二是全面性。计划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对于其中的诸多因素及其关系必须以全面、联系地观点来对待。比如要正确处理审计成本、效率与审计质量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中长期目标与年度审计计划的关系等。

三是目的性。计划工作应有鲜明的目的。即在计划编制、执行中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目标。在执行完计划后,还要对是否达成最初的目标进行测评和考核,使得任务和目标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是审慎性。即在计划执行时要对审计重要性进行评估,并运用正确的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同时,对审计风险水平也要有正确的评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审计失误而出现新的审计风险。

五是可操作性。计划是审计工作开展的依据。因此,计划中制定的任务、提出的要求、达到的目标及执行情况的评估等都必须切合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使审计工作高效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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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计划管理的现状分析及原因

(一)审计计划编制目标不够明确,重点不够突出,重审计计划完成轻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目前我国审计计划编制还是采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两级管理模式,地方审计机关除统一组织及授权的审计项目外,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在上级审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模式下,地方审计机关的地位和独立性相对较弱,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牵制较大。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计划时,由于任务紧、工作忙、内部分工不尽合理等原因,普遍对计划编制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不够重视,计划准备时间短,制订过程比较仓促,缺乏经济工作的宏观视角,也未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使得计划重点不突出,落实计划的措施和目标、要求不明确;在审计对象的选择和项目的确定上,缺乏严格的标准和认证程序;审计计划的安排缺乏长远性和前瞻性,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审计计划缺乏呼应与衔接等。

(二)审计计划在时间安排上不均衡。上级审计机关安排行业审计或专项调查,基于本级政府工作中心或某种特殊需要,审计范围和重点、审计效果、上报审计结果的时间完全取决于上级审计机关的需要。县级党委政府临时交办审计任务,也同样只考虑自身的需要,也不会考虑审计机关的时间是否冲突。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项目绝大多数要求在上半年三月到六月完成,加剧了县级审计机关力量不足的矛盾。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项目在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不可预见,也常常会形成时间冲突。

(三)由于我国审计管理整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因此许多相关的制度都尚未建立或不尽完善,或已有的制度未执行到位,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意识淡薄,造成有计划无管理,影响了管理水平和审计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计划编制缺乏一整套科学有效的程序保障,尚未建立审计对象资料库,因而缺乏对审计对象的整体把握,使得立项工作具有盲目性;审计项目调整比较频繁,变动程序比较简单,特别是审计计划执行缺乏有效的控制,对项目进展、资源和力量调整、质量和风险控制以及目标的实现疏于管理;审计计划完成后的质量评估、绩效评价、经验总结和奖惩等未能及时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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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计划管理的内容

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为例,审计计划管理的内容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审计计划执行过程的控制和审计计划执行结果的检查和考核。

(一)审计计划编制的管理

1.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审计项目按实施的周期可分为:

(1)定期审计项目,指按照一个固定的时间间隔期重复给予审计的项目。定期审计项目有时也称经常性审计项目。

(2)不定期审计项目,指不按照固定的间隔期,根据需要可随时进行审计的项目。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2.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依据与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的依据

①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

②政府工作中心。

③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2)国家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①自上而下地逐级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设想。

②自下而上地逐级编报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③再自上而下地逐级核定下达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自上而下地逐级下达执行。

3.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与第四章内容相同)

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

(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的管理

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的管理应是组织和控制计划的落实及对原计划的修改和补充。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建立计划实施责任制,明确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实施计划的责任,使各部门及至每个审计人员,既明确审计机关总审计计划,又明确本部门和本人的审计任务。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计划还应编制计划执行进度表,以便及时了解各项目执行情况,对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进行分析和处理。

1.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变更报上级批准。

2.为了加强对审计计划执行的管理,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多选)

(1)计划执行进度;

(2)审计的主要成果;

(3)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三)审计项目计划检查和考核的管理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是为了执行,执行的结果如何则需要给予检查和考核。

对审计项目计划的检查和考核应按责任制分级进行。首先应由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小组自查;然后是审计机构各部门的检查、考核,并做出总结;最后由审计机关负责计划管理的部门加以总考核。

各级的检查和考核的内容有所不同,但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工作是:

1.确定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结果,计划目标及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计划完成的质量水平。

2.对完成或未完成审计项目计划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

3.对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中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找出改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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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管理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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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计划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审计监督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

(2)有利于保证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完成;

(3)有利于合理利用审计资源;

(4)有利于落实审计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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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管理审计计划管理的建议

国家审计目前基本处在“综合审计”向“绩效审计”过渡阶段,即审计从“裁判员”向“教练员”过渡阶段。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就要求在计划的编制上要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增强科学性;要切实有效地执行计划,加强信息交流和资源整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执行情况的考评体系,并加强审计成果的应用。

(一)统筹考虑,规范程序,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1、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所谓“围绕中心”,是指制定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心,紧紧围绕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以及对审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紧紧围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制定审计项目计划,以此增强项目计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审计目标也更为明确。“突出重点”表现在要根据现有的审计力量,科学确定审计覆盖面,本着“留有余地,轻重缓急”的原则,计划安排不能太多太满,要考虑地方党委政府临时交办任务的完成,要安排足够的时间抓好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的培训学习等,确保工作安排的主动性。安排审计重点行业和重点资金,着眼于数额大、范围大、影响大的项目,针对财经违纪问题高发区域,争取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审计对象审计一遍,使项目计划由强调覆盖面向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转变。审计计划编制中还必须坚持全面履责的原则,即应保证一定合理周期内,重点审计监督对象都能得到审计监督。为提高效益和效率,可以采用灵活的送达审计、联网审计方式进行安排。

2、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审计资源,确保立项科学。立项前,应按照科学的程序,对拟定审计项目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研究,采用“自上向下法”“自底向上法”等方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甄选,综合平衡,形成对象明确、范围合理、目标可行、进度可控、要素完整的审计项目计划,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为保证调研时间的充足,计划编制管理部门应在当年计划下达后,即着手进行下一年度的立项准备工作。计划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如何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审计资源。在审计计划管理中,必须充分分析和把握现有审计资源状况,主要包括审计力量资源、审计信息资源、审计技术方法资源及审计的外部环境资源等。应逐步建立审计工作量测算模型、审计工作定额标准和审计人力资源数据库;为加强审计计划进度管理,可以研究适合审计项目管理中的计划评审技术(PERT);为适应审计中长期计划编制要求,应建立审计项目库、人力资源计划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现有的资源,才能科学地确定审计项目计划的数量和预期的审计质量,最终制定出适合审计工作发展的有效策略和计划。

3、采取科学的计划编制方法,正确处理中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的关系。审计工作的中长期目标代表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它需要通过一个个年度计划逐步实现。如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是一个中长期目标,但在公共财政框架建立完善的过程中,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年度计划还必须以打假治乱为重点,突出查处各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同时围绕审计工作中长期目标逐步加大专项审计调查、效益审计等的力度和比重。这要求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可以尝试采用滚动编制计划法,把计划的时间向前延伸,使短中长期计划在时间上紧密地连贯起来。这样不仅能克服计划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临时性的缺陷,有效地解决审计资源与审计任务量不配比的问题,而且还能变短期临时安排项目为长期规划,达到审计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同时,也要做好项目之间的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审计。

4、规范计划的变更程序。年度审计项目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如果特殊情况下必须变更项目计划的,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写《项目计划变更申请表》,说明情况和变更的理由,具体户数以及变动后的被审单位名称等等,经确认后,下达计划变动通知书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增强审计计划的严肃性、促进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确保项目计划的有效执行

1、加强审前调查。一是到被审计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的基本情况:二是收集作为审计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文件及以往的审计档案等资料;三是积极开展审前培训,邀请有关的专业人士对审计项目及行业的有关知识进行讲解。在此基础上,编制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和实施方案。

2、加强交流和反馈。在审计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计划执行部门要进行全方面地沟通交流,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调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并设置审计项目台帐,及时登记项目执行进度,按月上报审计项目计划进展情况,包括已发通知书、正在实施审计、已出具审计报告、已下审计决定、大致完成时间以及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计划进行的因素等情况。项目计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进展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小结通报,除了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说明外,还要总结前一段的工作经验和特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审计计划的全面完成。

(三)加强被审计单位资料库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评估制度

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将被审单位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附加信息录入“审计对象资料库”,使审计对象资料库逐年更新完善,从而基本保持审计对象数据新鲜状态,逐步实现审计对象的动态管理。科学有效的考评制度是促进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和评估制度,认真研究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以促进工作为原则,建立规范的考评制度。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以选择部分审计项目,以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方案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进度、审计组织实施情况、审计成果、审计成本等方面进行考核。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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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计划管理文献

如何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如何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如何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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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审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审计工作的起点和龙头。如何加强审计项目的管理,使其在审计业务管理中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是值得审计人员思考的问题。近两年来,武汉市审计局综合处尝试着在多个方面加强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取得了一些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需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措施 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措施

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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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做出的统一安排。其实质是合理有效地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充分履行审计职责。为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近年来,审计署提出了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在这一要求下,需要不断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效能、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简介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 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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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应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进行整体考虑。从时间上说,何时审计何种项目,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计划管理时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这样既可避免某段时期审计项目过于密集、审计任务难以完成,又可集中有限的审计资源,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从空间上说,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应注重审计机关内部及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密切配合,避免重复监督,减少审计的真空地带,实现资源整合的最优化。坚持整体性原则,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业务部门归口综合管理部门,局部服从全局。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从整体着眼,部分着手,统筹考虑,各方协调,减少资源损耗,最终实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目标。

(二)科学性原则。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涉及到审计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讲究科学性,努力按客观规律办事,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妥善安排。

(1)科学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紧紧围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合理选择审计重点。如运用风险评估法,对各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按照一定标准评定出各项目的风险系数,最终以风险高低为依据来选择被审计单位,并编制相应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之后,首先应通过调查审计对象,准确掌握审计对象的总体情况,以便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其次应了解审计人员及审计设备的具体情况,根据审计资源的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审计任务和审计进度,避免重复、减少交叉,克服计划编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地指导审计工作。

(2)科学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要把审计项目计划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落到实处。在分解下达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注意平衡工作量,可以根据审计种类以及任务繁简,分配工作任务。

(3)科学检查和评价审计项目计划。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的效率和效果,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执行及时准确度、计划执行进度偏差率、项目所投入资源总量、项目审计成果等。此外,还应及时报告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争取做到周动态、月小结、季通报、年终考核。

(三)严肃性原则。按照审计计划工作的要求,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有必要调整的计划,必须履行相应手续,待批准后方可作出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四)灵活性原则。随着审计对象、审计资源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审计项目计划也应作出相应调整。灵活性与严肃性并不矛盾,在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中,应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人本原则。审计人员是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主体,实现有效管理的关键是全体审计人员的积极参与。在进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时,要注重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人和”才是管理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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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每年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说明和表格两部分表述。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主要任务指标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表格的内容包括:各项计划任务指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是指审计机关编制、协调和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报告、检查和考核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和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

第八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0月底提出安排意见,综合机构汇总提出计划草案,11月份征求有关地方审计机关和署派出机构的意见,经审计长办公会议审计后下达。

第九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任务。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负责制定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会签,并报经署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十一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调整意见;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审计署综合机构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后,于9月底前下达执行。

(二)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三)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向审计署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计划执行及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措施、建议等。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0月和次年4月向审计署提出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计划执行情况反馈和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合规、合理性,计划完成质量和效果等。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手段现代化,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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