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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9〕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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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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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正文

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市“两会”部署,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统筹发力、精准施策,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着力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继续强化环境执法和科技支撑,完善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7%、达到67微克/立方米,综合指数较2018年下降9%、达到6.85,优良天数比率达到44.7%。

三、工作措施

(一)着力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攻坚战

1、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持续压减钢铁、焦化、水泥等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项目,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积极推进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加快推进独立焦化企业淘汰退出。2019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260万吨,退出炼铁产能48万吨,压减焦炭产能50万吨,淘汰火电产能2.8万千瓦。健全监管机制,实施24小时远程监控,坚决防止封停淘汰设备复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推进“火电围城”整改和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位于主城区的钢铁、化工、制药等重污染工业企业,启动搬迁改造。对没有搬迁价值且环境影响明显的重点企业应实施关停(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企业除外);其余不适宜在主城区发展的工业企业也应根据实际纳入退城搬迁范围。加快制定列入火电围城整改方案的燃煤机组关停和供热替代方案,着力破解“火电围城”现象。2019年底前完成8家企业搬迁改造,积极配合省政府推进石家庄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工作,督促石钢按时完成搬迁。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配合)

(二)着力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3、积极稳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底线,以保障能源供应为前提,统筹规划,以气定改,以电定改,2019年采暖季前力争完成34.94万户农村清洁取暖改造,全域平原地区实现散煤“清零”。(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对清洁取暖暂不能覆盖的地区,建立确村确户台账,做好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完善洁净型煤供应保障体系,做好洁净型煤供应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对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洁净煤的地区散煤复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2019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达到9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积极拓展天然气气源,加快外输电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电网、燃气管网和调峰设施,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到2019年,满足全年日均3天用气需求。(市发改委牵头)

4、深化燃煤燃气锅炉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2019年8月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除层燃炉、抛煤机炉供暖锅炉氮氧化物达到80mg/m3以外,其他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mg/m3、35mg/m3、50mg/m3。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燃气锅炉必须配套建设氮氧化物治理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达到5mg/m3、10mg/m3、30mg/m3。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5、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加强散煤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做到全链条、无缝隙监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流动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对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清洁煤的地区,完善散煤回收回购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大燃煤质量监管力度,火电、钢铁等行业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制度,加强检查抽查,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严惩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强煤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煤质检测机构快速筛查和检验能力。2019年全市散煤销售网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落实罚款与没收并重措施,强化劣质煤追根溯源,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节能削煤目标责任制,开展“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行动。强化节能监察,开展煤电节能改造、挖潜改造,压减煤炭消费存量,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减煤50万吨目标任务。(市发改委牵头)

7、积极减少碳排放。打造低碳工业产业体系,积极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低碳农业,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增加生态系统碳汇。推动城镇低碳发展,推进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发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排部署,重点开展电力行业碳排放交易,积极培育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配合)

(三)着力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8、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标准的燃气汽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研究建立重型柴油货车专用通道。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管,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验,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实现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在货运主要通道、物流集散地设立尾气检测站或遥感监测,对本地和过境通行柴油货车进行不间断执法检查,对重点用车单位和柴油货车集中存放地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建立排放超标过境车辆监测结果异地移送制度,2019年,全市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重型柴油车不少于2万辆次;秋冬季期间,各地入户抽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抽查数量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货车数量的80%。建立完善柴油货车遥感监测设施和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10套固定垂直式和1套移动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实现三级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定期通报、问题移交、办结反馈工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9年底前,全市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2019年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排放检测、超标撤场等监管制度,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2019年6月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非道路机械使用责任制度,对违规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格予以处罚。强化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确保我市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10、全面推进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改造。按国家要求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禁止雇用排放不达标车辆。2019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配合)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从用车大户(20辆及以上)入手,结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开展老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牵头)对于具备深度改造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1、深化油品质量和油气排放监管。持续开展打击劣质油品和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抽检频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2019年,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配合)全面完成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鼓励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12、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2019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4000辆(标准车),全市公务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换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站53座,充电桩1760个。(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13、继续优化道路运输结构。落实《河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加快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新建敬业集团专用线、河北远鹏物流铁路专用线、石家庄市栾城区润丰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对煤炭、钢铁等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未按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挂账督办并向社会公开,督促其限期整改。(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配合)

(四)着力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4、加大建筑扬尘专项整治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系统,全市在建和新建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要求。对国、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等敏感区域建筑工地实施严格管控。(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对未纳入建筑工地管理的其他工地,按照行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管控。(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

15、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继续对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2019年底前,完成61处(面积4172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6、深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实行“以克论净”。加大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监控和打击力度。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范围内达到路面露本色、基本无浮土。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加大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力度,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19年,全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其中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

17、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料堆场规范化管理和督导检查,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达到《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要求。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煤场、料场、渣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工业料堆场,2019年9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8、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充分发挥禁烧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私烧乱烧,形成有效震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持续抓好秸秆高效综合利用,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2019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达到98%。(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牵头)

19、禁限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制定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要求。(市公安局牵头、市供销社配合)

20、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以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肥推广为重点,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19年,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着力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

21、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整治成果,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力或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综合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关停取缔的、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清理到位;对列入升级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达到升级改造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22、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电厂深度治理。进一步严格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标准,烧结、炼焦、自备电厂加热炉等烟囱集中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5mg/m3、50mg/m3,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料场料堆及物料传输等粉尘逸散点密闭密封,并在厂区内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点;铁矿石、煤炭等大宗物料实现由铁路运输。2019年,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焦化行业按照《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要求(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0mg/m3、130mg/m3),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全部完成改造。加快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对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实行清单化管理,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继续推进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2019年基本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治理任务。积极推进水泥、玻璃、陶瓷、碳素、铸造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加强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2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按照“提标改造一批、淘汰取缔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原则,对工业炉窑实施分类整治。6月底前完成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装备简易落后、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鼓励使用天然气、电、轻烃、醇基燃料、生物质等进行替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分散燃煤(燃重油等)炉窑工业企业,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搬迁入园并进行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24、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完善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帐,加强对已安装治理设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治理工艺单一、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升级改造治理设施或采用复合型治理技术;规范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数据联网,按照省有关要求推进VOCs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建设。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予以公布,并实行联合惩戒。对列入省重点的企业涉VOCs排放大户开展体检评估工作,对企业排放情况分为三个等次(A、B、C),按照不同等次对企业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A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B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

加快推进石化、焦化、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建立重点行业LDAR制度,明确分期开展LDAR工作的重点工业企业清单。在VOCs排放集中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探索建立废气处理、排放监测、平台监控、运营维护一体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VOCs排放总量核算技术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进一步加强干洗、餐饮行业VOCs排放治理,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每月清洗、维护1次,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参照油烟浓度不高于1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不高于10mg/m3进行治理,鼓励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管理部门联网。加强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各汽车维修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推进城镇及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整治,年底前完成涉异味排放工序废气的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配合)

25、深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强化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除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储存、装卸、转移过程全部实行密闭。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实时监测,2019年底前,上述行业重点企业厂区内敏感区域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施。加强氨逃逸管理,2019年6月1日起,电力、水泥行业加装氨逃逸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6、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药、造纸、印染、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6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7、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监管。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排放过程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将ODS淘汰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规范使用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和使用配额制度,做好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环境监管。加强履约日常管理,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28、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2019年基本具备发布5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联防联控,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减排措施联动,高标准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

29、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全面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涉气污染企业应纳尽纳,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企业(单位)实施“一厂一策”的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前至少3天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实现“削峰降速”。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严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效果评估。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严禁对不涉污企业和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停工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0、科学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秋冬季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等高排放行业继续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向全面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运输结构合理的方向转型发展。修订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评估,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企业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不得列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清单。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工矿企业,秋冬季一律纳入错峰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2019年6月底前,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及其他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视频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应急预案对承担煤炭、矿石等大宗物料运输的柴油车辆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3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的协调牵总作用,加快构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履职尽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2、强化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及执法检查中移交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按照程序严肃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3、强化严格执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应持证(排污许可证)而未持证的排污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依法严格予以处罚。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交办、督办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分表计电、远程执法、视频监测等手段,提升执法效能。继续统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力量,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继续开展“利剑斩污”行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4、强化监测监控。对全市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升级改造,增加CO、O3监测因子,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空气质量监测国标六参数全覆盖。加快推进全市环境空气和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建设,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2019年底前,市环境监控中心增设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实行月考核通报制度。完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形成业务化运行能力。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依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提升科学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5、强化考核奖惩。强化目标管理,完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6、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强新闻发布和新媒体宣传。建立和强化舆情应对机制,有效引导社会舆情。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复投诉、社会关注度高等问题,在媒体公开曝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依托官方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意识,重点排污企业(单位)依法全面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12369环境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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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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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通知文献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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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安排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要求,根据《石家庄市藁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藁政发 [2018]3 号),结合我区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格化管理实施细则》 (石开管 [2018]16 号),为推进我区大 气污染治理持续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我区将坚决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坚持科学治霾、 依法治霾、 铁腕治霾,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针对问题,瞄准目标, 精准发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创新制度保障,提高治理能 力,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安排 (一)重点企业 voc 治理 牵头单位 :规划建设局 责任人: 网格化责任人 工作要求: 负责对 46 家涉 v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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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 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的总体部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 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111号)文件精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将我市列为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创建工作,制定本 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 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契机,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 业环境着手,逐步形

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印发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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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20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攻坚方案解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冲刺之年,为做好全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日前《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强化攻坚方案》正式出台。

《方案》中明确了石家庄市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平均浓度较2019年下降8%,达到5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达到191天,优良天数比率达到52.2%,重污染天数不高于31天。另外,要求2019年进入全省后二十的无极县、赵县、行唐县、晋州市、新乐市退出倒二十;2020年底,所有县(市、区)力争实现全省排名倒二十“清零”。

为此,石家庄市将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及重点任务,举全市之力实施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煤整治和清洁能源替代、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重点污染物深度减排等八大攻坚行动。

行动一:强化分类施策,打好蓝天保卫战,主要是加强2019年进入全省后二十的无极县、赵县、行唐县、晋州市、新乐市等重点县(市)的治污力度,要求其明确出台各自退后二十方案,围绕既定任务目标精准发力,持续攻坚。

行动二:强化示范,创建城市精细化治理示范区

率先创建空气质量改善示范区。9月底前,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创建城市精细化治理示范区,加快辖区空气质量改善,年均浓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各乡镇(办事处)浓度均不得进入全市后30名。

率先打造扬尘精细化管控示范区。2020年底前,实施道路深度保洁,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辖区内各类道路(含背街小巷)严格落实清扫保洁一级标准,道路尘土残存量不高于10克/平方米;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提高绿色施工标准,房屋建筑施工实现软质围挡全包围,条件允许的工地实现密闭化施工。提升人行步道、胡同、露天停车场、公园人行道的清扫保洁水平。推广屋顶清洁,组织各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开展屋顶清洁,对有条件的建筑开展屋顶绿化;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有关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强化对扬尘违法行为主体的联合惩戒,加强对重大工程扬尘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做好拆迁腾退土地再利用前的苫盖、围挡等工作。

率先推动建立可持续发展绿色交通示范区。正定县加强柴油大中型载客汽车管控,在重点区域采取纯电动旅游观光专线及摆渡车模式,减少柴油大中型载客汽车使用。在原有燃气能源出租车的基础上,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更换为纯电动车。同时,在2019年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基础上,谋划推进6条微公交村镇客运线路,运营车辆全部使用纯电动微型公交车,改善交通微循环,减少拥堵污染排放。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大力整顿停车秩序,县城建成区所有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率先创建餐饮行业污染治理标杆示范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整治行动,餐饮场所全部配备油烟净化器,餐饮油烟去除率不小于90%。规范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和运行,使用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底前,市内四区365家大、中型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标。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限期改正。严格落实《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烧烤管理办法》,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城区范围内禁止占道露天炭火烧烤。其他县(市、区)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

行动三:强化产业结构调整,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攻坚战

坚决去产能。平山县敬业钢铁有限公司严格按时完成省下达的钢铁产能退出任务;井陉矿区新晶焦化有限公司和鑫跃焦化有限公司全面退出,井陉矿区常恒能源有限公司、藁城区金鑫焦化有限公司和高邑县力马燃气有限公司通过上大压小的方式进行产能置换,压减焦炭产能40万吨;完成煤电行业去产能15.3万千瓦。以上压减任务11月底前完成,列入去产能任务的相应生产设备确保9月底前停止排污。

强力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关停。全力推进河钢石钢公司退城搬迁工作,实现9月底前停产。2020年完成石家庄科迪药业有限公司、河北东源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力争完成石家庄市胶印厂搬迁改造任务。加快推进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九期隧道建设工程进度,实现电力输出。

铸造行业整合升级改造。指导各县(市、区)铸造企业进行整治提升。对环保绩效评级为C级的铸造企业全部实施达标整治,完成一家、验收一家。2020年5月底前,全市在生产铸造企业通过自我提升整治力争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

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继续深化“散乱污”企业排查动态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和乡镇企业集群升级改造。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持续抓好产业集群规划的落地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发展目标,切实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实现高质量发展。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针对铸造、砖瓦、陶瓷、石灰、炭素、化工、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塑料制品、制鞋、制革等行业,2020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5—6个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明确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针对特色产业集群,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集群转型升级。各县(市、区)列入特色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方案的行业企业,2020年9月底前,未按照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的,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

行动四:强化能源结构,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超额完成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市的减煤任务。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耗煤项目,确因产业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增耗煤项目的,全面实施煤炭2倍量削减替代。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2020年扩大清洁取暖覆盖范围。对现有大型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技术改造,挖掘机组供热潜能,提高热电联产供热比例,减少供暖盲区。加强农村清洁能源供暖,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电代煤3.36万户、气代煤8.43万户,共11.79万户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主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循环化工园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和正定县散煤动态清零,防止已完成“双代”替代地区散煤复烧。禁燃区内全面禁止散煤销售。偏远山区继续做好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煤保供和推广工作,确保散煤清洁替代全覆盖,实现温暖过冬、安全过冬、清洁过冬。

加强气源和电力供应保障。坚持多渠道扩展气源,增加天然气供应量,完善燃气管网和调峰设施建设,制定“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加快农村地区电网升级改造,确保农村“电代煤”电力供应。

加强散煤监管力度。严格按照《入省煤质检查工作手册》有关标准规定,持续强化入省煤质检查,依托联合执法检查队伍,实施值守、拦车、检查、劝返、抽查、送检、报告传递以及信息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加大散煤及洁净型煤检测力度,2020年生产经营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散煤及洁净型煤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支持,强化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运销散煤行为。推进火电、钢铁、玻璃等重点行业炉前煤质检测体系建设,加密炉前煤质采样检测频次。

深化锅炉综合整治。6月底前,全市731台燃气锅炉全部完成低氮燃烧改造;9月底前,完成90台生物质锅炉和61台燃油锅炉提标改造。严禁新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行动五:强化运输结构调整,坚决打好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新建敬业集团铁路专用线。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企业,新建及搬迁转移的钢铁、电力、焦化、煤炭等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物流园区,原则上全部修建铁路专用线。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

加强市区道路通行管理。严格执行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在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107国道)、107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道路限行的政策。强化蓝牌货车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对于低于国Ⅳ标准、燃料为柴油、非封闭式的蓝牌(轻型、微型)货车不再办理通行证,鼓励使用排放达到国Ⅳ及以上清洁能源汽车或新能源汽车。

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落实《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加大新生产销售车辆车载诊断系统、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查核验力度,我市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5%,市内销售主要车(机)型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80%。指导监督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

加快高排放车淘汰和替代。采用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尽早完成国家下达的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加快淘汰和替代国III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载货汽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实施国III排放标准货车治理改造。对国家淘汰任务以外具备治理条件的国III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加快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和在线监控设备。2020年底前,完成3900辆重型柴油车加装污染控制装置。

加强路检路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组织对重点用车单位和重要物流园区入户监督抽测,强化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车辆。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检验机构清单式、台账制管理,对遥感监测、黑烟抓拍、路检路查等三类监督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每月溯源前10名机动车检验机构,向社会公开曝光,依法严厉打击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安装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检,每季度抽查覆盖率不低于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25%。

加强远程在线监控。对具备条件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底前,完成安装16872辆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对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的营运车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2020年底前,主城区新增或更新的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80%,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加气)站(桩)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快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建设,逐步缓解推广新能源车面临的充电难等问题。

强化重点用车单位管理。指导督促重点用车单位建立绿色运输责任制和承诺制,使用清洁能源或国V以上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或新能源车。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和监管。严格落实国家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和规定的时间,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禁止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主城区(含县城建成区)作业。各县(市、区)建成区全部禁止使用国II(含)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存在冒黑烟等超标排放问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按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

开展常态化清洁油品质量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及证照不全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对合规加油站汽柴油进行质量抽检,追溯不合格油品来源,确保油品质量。

行动六:强化扬尘治理,打好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从城乡基层单位和基础工作抓起,压实扬尘污染治理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全市建筑施工、公路施工、河道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场地及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露天矿山、工业料堆场等扬尘排放源开展全面排查,建档立卡,对未按要求落实抑尘措施的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台账,限期整改到位。强化重点区域、重点环节的扬尘污染源防控,严格按照《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完善扬尘污染治理技术体系,推进治理精准化和规范化。

深化建筑施工和城市扬尘整治。开展扬尘污染达标治理专项行动,落实达标整治八条验收要求,健全文明施工体系;加强城区道路水洗机扫力度,全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市管高速、全市出入口和县(市、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对城乡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等抑尘措施;实行降尘量月度通报排名,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高于8吨/月·平方公里。

强化公路、水利、供热管网等线性工程扬尘治理。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要求,合理规划施工区域,实施分段施工;加快破损路面修复和国道、省道等两边停车场地硬化;在建公路和城乡道路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现场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原则上9月底以前完成供热管网施工工程。

加强矿山、砂场扬尘治理。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环保不达标的矿山实行达标整治,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开工生产一个,对生产矿山采场外的运输道路以及采场边界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道路实施硬化和洒水抑尘,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279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对采砂场(河道采砂)生产(运输)过程落实喷淋等抑尘措施。三环内禁止经营露天砂场,砂石料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通行,国控点和省控点周边三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经营性砂场。

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治理。持续做好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工作,工业企业料堆场物料储存落实《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遮盖块状物料堆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800目/100平方厘米,遮盖粒状、粉状物料的防尘网,网目密度不得少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6个重点行业企业料堆场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全部采用密闭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规上工业企业料堆场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测设施。

严禁秸秆和垃圾露天焚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发挥遥感监测、秸秆禁烧红外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作用,完善预防为主、疏堵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处理机制,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秸秆和垃圾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燃放。严格落实禁燃禁放有关要求,明确禁放禁燃品种、区域、时段。城市主城区及周边地区、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积极推进城市主城区以外区域全面禁燃禁放工作。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广泛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

规范废品收购站监督管理。强化废品收购站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收购等行为。6月底前,完成对卫生脏乱、场地未硬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品收购站的整顿,对无证经营、异地经营、一证多点的废品收购站和违章的废品收购站责令限期整改,原则上居民小区内不得有废品收购站点。

行动七:强化源头治理,坚决打好重点污染物深度减排攻坚战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9月底前,力争完成水泥行业11家企业、陶瓷行业36家企业的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已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通过在线监控、分表计电、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等措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水泥工业企业要对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系统,平板玻璃工业企业要对无组织排放,采用脱硝工艺或联合脱硝工艺、采用脱硝工艺的锅炉加强氨逃逸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落实《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

开展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改造一批、替代一批”原则,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加快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完成47台非重点行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无治理设施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和燃石油焦(渣油、重油)工业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对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完成30个高效治污设施安装,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对密封点大于2000个点位的59家企业实施检测,对采用光解、低温等离子和活性炭吸附等单一治理工艺的企业实施达标整治,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汽车维修整治工作。对重点行业排放量大的企业,列入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扎实开展异味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对易产生异味的行业、单位、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建立清单,落实责任,分类施治。通过加强无组织排放的密闭收集、进一步对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推广无异味的非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等手段,对异味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切实解决城市异味污染“顽疾”。

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根据《河北省重点行业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推广替代实施意见》有关要求,2020年10月底前,钢结构行业涂装工序(防腐类别为除外)底漆、中间漆、面漆替代全部完成;工程机械(军用机械除外)涂装工序底漆、中间漆、面漆替代比例达到40%;木制家具制造行业清漆、色漆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比例达到60%;汽车制造(罩光漆除外)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电子、电气机械制造、塑胶行业逐步推广使用水性清洗剂。

强化臭氧污染防治。开展臭氧形成机理与防治对策研究,制定臭氧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加强臭氧前体物排放控制。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规范整治,确保早完工、早见效。加大对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排放重点行业和火电、钢铁、水泥、玻璃、陶瓷等高排放行业的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治理。夏季高温时段,鼓励对涉排放的生产工序实行季节性生产调控。强化油气回收监管,尽早完成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改造任务。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基加利修正案,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国际履约工作,严格源头准入,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和消费监管。

行动八:强化联防联控联治,坚决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精准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与京津及周边地区应急会商和生态环境、气象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提前3天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指导各县(市、区)精准响应,最大限度削峰降速。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精准核算每个涉气企业排污量,制定“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清单,坚持差异化管控,按照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评级标准和要求,稳步、持续推进钢铁、水泥、制药、砖瓦窑、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评级。继续完善大气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生物医药企业、短缺药品及保障民生类药品生产企业、重点出口型企业、军民融合企业、民生工程等纳入正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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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简介

根据市环保局官网上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的介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调处”受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联防联控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文电、会务、信息等日常运转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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