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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19日发布的办法。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平衡燃气和电力供需,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电力、热力安全保障水平,缓解区域用热压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河北省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及国家《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和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与传统集中式供能方式相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具有能效高、清洁环保、安全性好、削峰填谷、经济效益好等优点,并在国际上发展迅速。“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作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设施规划、建设、经营活动和用热用冷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建设

第四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整体产业布局、项目管理、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协调等具体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市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全市分布式供能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负责日常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建筑供能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天然气利用和公共建筑供能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发改部门做好分布式能源推广工作。

第五条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含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医院、车站、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含居民楼宇建筑的裙楼)、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含厂房和办公楼)等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用热、用冷系统,采用节能、高效、清洁的热、电、冷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设计、建设单位要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方案,并进行充分比选论证;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2012年起,全市新建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必须优先设计、建设、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集中供热能力优先保障居民用热;新建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经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后,优先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严格把住项目建设和市场准入关。

为缓解市区集中供热区域内负荷中心供热压力,平衡全市天然气季节性负荷峰谷差,使有限的集中供热资源向居民用户倾斜,对本条所列的新建公共建筑,发改、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具备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严格控制大型公共建筑以燃煤方式的集中供热采暖;禁止新的以分散燃煤锅炉方式的供热采暖;严格限制单纯以燃气锅炉方式的供热采暖,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作为首选;具备改造条件的在用、在建公共建筑,要有序改用为分布式供能系统,置换出的集中供热能力用于保民生。

第六条鼓励在建和已建成大型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将其供能系统改造为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单一的燃气锅炉供热采暖不在此范围内。

第七条在本市辖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医院、院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建筑物或建筑群建成并投入使用,凡单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并纳入分布式能源利用推广计划的项目,属于本办法鼓励支持的项目。单一的燃气供热(冷)锅炉项目不在此鼓励范围内。

第八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的建设投资以用户或经营主体为主;在“十二五”前三年项目示范推广阶段,各级政府要安排鼓励资金予以扶持引导。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燃机和发电机组的购置。

市区三环路内,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从2012起连续三年,市区分布式供能系统建设每年由市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政策引导资金;市发改委按年度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鼓励资金的申请、项目审查、推进协调和资金使用督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鼓励资金的审核、批准、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发展实际,由属地发改部门按年度申报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计划;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查,并根据天然气资源、管网情况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后,按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核准。

各县(市)、区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建设投资以用户或经营主体为主,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和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适当安排政策引导资金,鼓励扶持项目建设。

第九条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其使用气价与城市现行的同类用户气价政策保持一致;遇上游管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燃气管道工程,优先列入城市道路配套设施敷设计划。管道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城市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及县(市)、区道路和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施工定额标准收取费用(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用户,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

项目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客户并网业务,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积极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积极支持燃气、供热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供热多元化等工作开展。

第十条设备投资给予适当的扶持性鼓励资金是示范推广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项目单位使用鼓励资金时,应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设备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项目可研、规划、土地、环保、供热、消防、安监、质监等相应意见,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等必要的资料,按程序审批并取得鼓励资金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使用设备投资鼓励资金。

第十一条由各区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在每年6月底前,编制年度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项目投资、供热(冷)面积、建设台数、总制热(冷)量或发电量、燃气需求量、设备参数、节能减排等基本情况。

市推进办按照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并在每年6月底前报石家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推进办在征得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意见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按照下达的年度推进计划实施,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落实情况。

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建立分布式供能系统实行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按职责管理、落实责任。

市发改委能源办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的协调推进等具体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推进计划;组织对年度鼓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鼓励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前期阶段,要将供热方式纳入规划审批要件,规划审批前要确定供热方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公共建筑的规划审批,对需要建设分布式供能系统的报批项目预留规划用地空间,并在项目总平面图中明确具体位置。

市建设局负责新建公共建筑热力供应的统筹规划,要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设计、设计审查、建设阶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前提下,对其预留满足分布式供能系统安装布置空间的技术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在建或已建并具备改造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推进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原则推进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燃气企业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共同促进全市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示范推广应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负责相应事项的解释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主题词:能源供能办法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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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2〕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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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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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文献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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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 2009〕6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石家庄市制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实行综合整治,建立各部 门联合制止违法建设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设的发现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批后巡查管理规 定》,按照《规划监查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网格化、无缝隙管理,加强批后管理和违 法建设查处。 二、违法建设的制止 (一)市监察、规划、国土、建设、水务、交管、供电、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单 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二)市供水、供电部门在办理施工用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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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8 年 08月 14日 15 时 45 分 176 主题分类 : 土地房产 “房屋租赁”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 161号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冀纯堂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 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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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设计手册图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概述

第一节 燃气分布式能源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国内外燃气分布式能源现状

第三节 相关政策及运行模式

第四节 燃气分布式能源主要技术

第五节 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设计特点

第二章 冷热电负荷

第一节 冷热负荷基本知识

第二节 工艺蒸汽负荷

第三节 建筑采暖热负荷

第四节 建筑空调冷热负荷

第五节 生活热水负荷

第六节 电负荷

第三章 冷热电负荷分析与汇总

第一节 典型日负荷变化图

第二节 年负荷变化图

第三节 年耗热量

第四节 负荷分析与汇总

第四章 热能动力设备

第一节 原动机及发电机组

第二节 余热利用设备

第三节 调峰设备

第四节 蓄能设备

第五节 热泵设备

第六节 增压机

第七节 冷却塔

第五章 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

第一节 供能站典型工艺系统

第二节 主机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

第三节 调峰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

第四节 蓄能设备选型与系统配置

第五节 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案例

第六章 主辅机运行策略

第一节 主辅机运行策略概述

第二节 区域式主辅机运行策略

第三节 楼宇式主辅机运行策略

第七章 供能站外部工程设计

第一节 供冷热外网工程设计

第二节 燃料供应系统设计

第三节 接入系统设计

第四节 水源设计

第五节 环保设计

第六节 站址选择

第八章 供能站设计

第一节 总平面布置

第二节 热力系统

第三节 电气系统

第四节 仪表与控制

第五节 水工及消防

第六节 化学水处理

第七节 建筑及结构

第八节 供暖通风与空调

第九节 制冷加热站

第九章 供能站工程设计案例

第一节 区域式联合循环设计案例

第二节 区域式简单循环设计案例

第三节 楼宇式地上布置设计案例

第四节 楼宇式地下布置设计案例

第十章 技术经济及风险分析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二节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三节 财务评价

第四节 风险分析

第十一章 设计文件

第一节 项目前期设计文件

第二节 初步设计文件

第三节 技术规范书

第四节 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章 燃气分布式供能站标识

第一节 标识整体要求

第二节 标识结构

第三节 系统分类码和设备分类码

第四节 建(构)筑物分类码

第五节 全厂码标识案例

附录A 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设计参考标准

附录B 燃料供应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

附录C 量纲及换算

参考文献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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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日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8〕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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