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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5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环境保护举报电话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举报办,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合署办公),设立环境污染举报专线,同时开通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微环保”及电子邮箱,负责受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可通过拨打12342或关注微信公众号(石家庄微环保)进行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等。举报人应提供单位名称和个人的真实姓名,以及能够保持24小时联系的通讯方式。
第四条根据环境污染举报案件的性质、内容,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举报下列行为,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1.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含煤炭制品),以及民用燃烧炉具的;
2.违法经营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点的;
3.建筑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
4.主城区内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车身不洁或未使用机械化全密闭苫盖装置造成遗撒的;
5.露天焚烧沥青、油毡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以及秸秆的;环卫作业人员露天焚烧落叶的;
6.在主城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使用煤炭、炭火从事食品加工的。
(二)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奖励:
1.违法使用燃煤小锅炉和“散乱污”企业生产或反弹的;
2.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或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排放的;
3.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生产的;
4.将有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嫁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6.非法盗采矿山资源的。
(三)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20000元奖励:
1.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未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3.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4.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
5.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6.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
(四)举报下列情况,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0~50000元奖励:
1.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3.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举报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市环境举报办受理举报后,移交市气水办。市气水办负责将举报受理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查处。
第六条案件办结后,牵头查处部门将办理结果分别向市气水办和市环境举报办反馈,并向市环境举报办提出奖励金额建议。市环境举报办审定、核准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市环境举报办及时将查处结果和领奖信息通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查处结果和领奖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环境举报办联系,务必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本人银行账号,办理领取奖金事宜,过期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市环境举报办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10个工作日内未能联系到举报人,导致无法通知领奖信息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资金。
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一经受理,对举报人累计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市环境举报办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事实不清,导致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被相关部门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市财政局先行垫付奖励资金,年终从案件所在县(市)、区财政集中划拨。
第十一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过程要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查处相关内容,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恶意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本举报奖励办法由市气水办负责解释。 2100433B
石家庄最近推出的经济适用房2300元一平方米,而商品房都在3500元左右。而我的年收入2500左右。也就是说我就是不吃不喝,不穿不用,不养老人,不能生养孩子,10年才能买上一套经济适用房(未必能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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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环境承载力研究
环境承载力本质上是环境系统组成与结构特征的综合反映,超载率是指环境质量现状超过该区域环境承载量阈值的百分比。应用该种方法进行环境承载力评价,可以从评价结果清晰地看出某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与理想值或目标值的差距。本论文在石家庄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指数分项测算的基础上,集成评价形成环境污染物浓度超标指数的综合结果,进而对2015年石家庄市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做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表明石家庄市大气环境综合承载力均呈超载状态。
石家庄市某开发地块分析报告
石家庄市某开发地块分析报告——石家庄市2005年某地投资价值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地块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投资市场定位规划分析市场分析投资分析收益分析取得成本分析等,指出了该地块一个合理价格区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0页ppt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将举报事项、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奖金发放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奖金数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后,报市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及奖励实施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给予奖励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奖励的,举报人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3165398。
第二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实际保障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安全生产举报人实施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市级有关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者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管科技的领导担任。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当年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
奖励委员会下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评审委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 11 号),设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由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环保科技奖面向全社会,凡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二)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标准、监测、信息、环保科普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五)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的技术成果;
(六)在华注册的国际组织或机构与中国的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环保科技奖评审程序要实行固定化、规范化。原则上本年度的奖励工作要在上一年度十二月底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六月底之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获奖项目公示,本年度年底之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获奖项目公告,并举行获奖项目的颁奖大会。
第十二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5%,二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15%,三等奖获奖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和的20%。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国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国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公司、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 (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六条 正在研究中的项目、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见附件)(以下简称“推荐书”)。
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一)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二)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三)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五)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
第二十条 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三)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二)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符合有关要求;
(三)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一致;
(四)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符合规定;
(五)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六)申报的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完成成果登记;
(七)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国家认可的有关社会奖励的项目可以申报环保科技奖;
(八)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科研、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是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的评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并参加投票表决。
(一)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软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
第二十四条 一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三等奖项目须得到参加投票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参评项目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涉及推荐项目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涉及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评委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在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超过20天异议未处理完的,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作为本年度不予授奖项目处理。
授奖
第三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异议处理期未能处理完成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异议处理后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及获奖项目参加单位、人员,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时,对获得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择优推荐。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据悉,西安市市容园林局下发《建筑垃圾违规清运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即日起凡是举报建筑垃圾违规清运的市民,一经查实,每次给予50元奖励。
《办法》规定了投诉、举报内容,包括监管人员不在岗位的、未在本工地申报清运的车辆、现场发放现金的、装载高尖车的、车辆带泥上路的、不安装冲洗设备的或不正确使用冲洗设备的、出入口道路未硬化的、消纳场不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等违规情况。
如果您发现上述建筑垃圾清运违规行为,可通过以下三种举报方式进行举报:拨打举报电话86783600;登录市市容园林局官方网站进行投诉举报;关注西安市容园林官方微博进行举报。
各区、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将安排值班人员及时接听举报电话进行记录,对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通知所涉及辖区的巡查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取证、记录、勘察。
在同一时间的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只奖励第一时间段的举报人。举报人须持有举报对象违规行为的影像资料,以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在五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查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每次投诉举报奖励5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