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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5〕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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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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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内容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政府令2013第185号)、《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考核工作。重点对石家庄市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石家庄市住建局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采取职责履行考核和施工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两表分值比重分别为40%和60%。市住建局代表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考核、评比。

第七条 各县(市)、区应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一)例会制度。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扬尘治理工作实际特点,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二)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制度。采取网格化管理、24小时值班、与建设和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一对一监管、落实扬尘经费列支清单等办法,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的检查督导。在做好日常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拆除、土方开挖、外网施工、装修等施工环节进行专项检查。

(三)培训制度。应定期开展涉及施工扬尘治理内容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制度。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所有在建工程,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重度污染天气的工作要求,并对在建工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扬尘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各县(市)、区每年应列支不低于20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第九条 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奖惩制度。

(一)对扬尘治理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政府处罚款50万元,用于奖励排位第一名的县(市)、区。

(二)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市)、区,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市)、区委或政府主要领导约谈。

(三)对考核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在建工程,除依法处罚外,由市住建局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计入诚信档案,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施工单位6个月投标资格。拒不整改的,属本地企业的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的清出石家庄建筑市场。

(四)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对各县(市)、区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开曝光。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严禁突击整改应付考核。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职责;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标准;

(三)不得违反原则擅自泄露有关数据和信息;

(四)不得收受被考核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不得参与被考核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考核的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实行月考核,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季度考核。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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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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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通知文献

南宁市召开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动员会 南宁市召开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动员会

南宁市召开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动员会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未知

2016年3月4日下午,南宁市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动员会在广西屹桂混凝土有限公司召开。“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指挥部领导梁勇、市环保局局长韦好鹏作动员讲话。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有关领导及堆场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6页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 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 以及 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 预拌混凝 土和预拌砂浆生产、 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 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 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详细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含市内五区、矿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涉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先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城市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八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五)、(六)、(七)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

(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管不力的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其六个月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6日起施行。2010年9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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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内容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各市、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为各市、县政府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0〕153号)等文件提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编制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年度完成情况。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考核指标和分值

考核指标分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含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九项指标(见下表),由表中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省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考核项目和相应分值制定考核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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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政府令

第185号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市长 王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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