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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164号)、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石办发〔2010〕1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健全和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施工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监理企业要熟练掌握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
要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深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施工企业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分公司、每个项目、每个班组、每个岗位,使企业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的自觉行动。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无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并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后再继续施工。对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救护知识。对新入场和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企业每年要对所有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无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
六、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
企业要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要确保必要的安全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工程项目的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要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
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扣减。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九、完善安全预警应急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要加强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测,并增加安全隐患和风险排查分析的频次。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厉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通知的行为。对违法违规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有瞒报事故、事故逃逸等恶劣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要认真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在企业资质审批、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许可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市场准入资格。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方、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二、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要依法严格事故查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除依法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外,还要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的资质和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企业,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责令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罚款的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员,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该责令停止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该吊销岗位证书的吊销岗位证书,该罚款的罚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2100433B
2011-2-27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为进一步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依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运用制度》的规定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规定:1、根据《北京市人...
浅谈地电力企业安全管理 来源:作者: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卓有成效地抓好安全生产,减少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是地电企业的首要工作。笔者就地方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六到位"谈点认识。 一、安全教育...
就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谈谈自己的几点粗浅想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主体责任社会氛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的生...
石家庄市建设局拆迁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 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 2010】86 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 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 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 18 元。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 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 [2009]21 号) 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 2010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普通住宅房屋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
1 / 2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 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市建 [2008]54 号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08.06.20 【实施日期】 2008.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知 (市建〔 2008〕54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市建 [2003]65 号)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2 / 2 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2011年汛期即将到来,又正值高温酷暑和施工高峰期,为切实做好这一时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1〕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汛期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汛期是高温、多雨、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的阶段,易引发建筑施工坍塌、中暑、雷击、触电以及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暑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施工安全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建立健全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部署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要重点抓好各项防汛措施的落实,逐级落实到具体人员,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和专项整治重点,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全面、细致、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加强对塔机基础、龙门架基础和大型模板支撑系统的检查力度,防止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和脚手架坍塌事故。二是加大对基础开挖、基坑支护、管沟开挖和支护,特别是深基坑工程的开挖和支护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土方坍塌事故。三是加强对斜坡、高切坡附近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严禁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宿舍、仓库等临时设施或随意堆放材料,防止因滑坡造成伤亡事故。四是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搭设、漏电保护器设置和外电防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闸箱门锁是否齐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五是加强对施工现场食堂卫生,宿舍、办公室、仓库以及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宿舍、围墙倒塌事故。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及时督促整改。短期内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确保安全渡汛。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要进一步深化“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强暑期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巡查力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努力做好本辖区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施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一线作业人员提供防暑降温资金和物资,及时购置、配发各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暑药品和符合要求的清凉饮料。要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提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工地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同时,要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和作息时间,遇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停止施工作业。
四、加强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要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汛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的储备。要及时掌握灾害天气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对于重点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要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专门防汛应急抢险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汛期、暑期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汛期、暑期值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水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现就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必要性
1.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大力推广优良苗木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2.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面临的形势。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离不开林木种苗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造林绿化进程的推进,造林已进入攻坚克难阶段,迫切需要结构合理、品种多样、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城乡绿化、经济林发展、工业原料林建设迫切需要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适应性强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由数量保障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已成为必然,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已成为建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必然要求。
3.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林木种苗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尚需完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档案、质量检验、标签等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林木种苗市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未审先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种苗管理和检验人员培训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二、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4.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定期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鼓励育苗户组成合作社联合体申办许可证。严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对申办要求、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逐步形成诚信规范的林木种苗市场。
5.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标签制度。销售的林木种苗要附有标签。严格执行林木种苗标签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林木种苗标签颜色、规格、式样、材质。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正确填写和使用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每个独立包装挂附一个标签,不能包装的苗木每个销售单元附有一个标签。
6.进一步落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备,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如实记载种子来源、生产经营过程、检验结果、包装、运输、销售去向等。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档案要长期保存,苗木档案至少保存5年。
7.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广告管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木种苗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引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发布林木种苗广告,对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的林木种苗广告进行跟踪检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在出具林木种苗广告专业技术证明时,要认真审核广告中的专业技术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
三、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8.加强林木种苗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各环节技术指导。强化林木种子源头管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采种林,公布采种期,禁止抢采掠青,禁止在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有害生物接种实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实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出具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并对林木种苗质量负责。
9.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每年要组织国家级和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项目要从单纯的质量指标检测向兼顾遗传品质检测延伸,抽查结果判定要从单纯的定量指标评定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综合判定延伸,抽查环节要从苗圃地向造林地延伸。通报抽查结果,对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中措施得力、质量优良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单位所在县,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项目投资调控。
10.加强林木种苗使用环节管理。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要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规划、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品种)、质量要求,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造林验收要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使用林木种苗档案,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11.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伪造证书、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案件上报跟踪制度,每月逐级向国家林业局报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不如实报告或查处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12.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建设。要建立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配置,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13.加强林木种苗标准体系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品种选育、种苗生产、检验检疫、评价等林木种苗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断完善林木种苗标准化体系建设,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