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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简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六)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八)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发改委(物价局)依法查处。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全部下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督导。

(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予以关闭。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封或拆除。

(十一)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

市、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进行公开曝光。希望广大市民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共同维护我市房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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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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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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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文献

石家庄居民拆迁补偿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石家庄居民拆迁补偿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石家庄居民拆迁补偿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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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居民拆迁补偿方案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 “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 “城中村”改造建 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 结合本社区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 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 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公布拆 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 “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 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 由 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 仍然不搬迁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 (时间未定———本报注 )

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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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4页

- 1 -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 买受人: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 - 2 -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 3 - 说 明 1.为了规范我市的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石家庄市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 当审

[陕西]西安将检查商品房预售项目 违法企业将记入信用档案

据西安市房管局消息,该局将从下月起开展2015年度商品房预售项目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此次检查内容包括预售方案执行情况、销售现场公示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情况、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启用情况、工程建设情况、房产证办理情况、群众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12月1日~10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给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12月11日~31日,西安市房管局将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企业预售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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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建设监察执法为抓手,全省各级建设监察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建设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取得初步成效。

四川建设监察执法工作重点抓了3项工作:

出台了《四川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都应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上述五方将被追责。为让终身追责“有据可查”,该省建筑工程竣工后将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同时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

召开全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会议,部署工程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省住建厅编印下发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手册》共1000余册,要求各级建设监察执法部门紧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好“五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五方责任主体的承诺书都要在监察支队(大)队留存备查。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监察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年以来,该厅举办了两期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专题培训,省住建厅领导出席会议并作动员部署。省建设监察总队编印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执法教材,邀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专家讲解两年行动的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工作重点以及现场执法各个环节的重点及难点,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全省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共600余人参加了专题培训。宜宾、泸州两市建设监察队伍还对本市辖区内所有的执法队伍进行了专题培训,泸州市建设监察支队还邀请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稽查办领导和专家现场授课。

以建设监察执法为抓手,重点开展了芦山“4·20”地震灾后重建执法监察。省住建厅专门选派了一名省建设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和两名执法人员长期驻守雅安,巡回监督检查所有的灾后重建工程。同时,指导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了19家施工企业串通投标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两亿元。省建设监察总队还指导了宜宾市规划建设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了临港工业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28家企业串通投标案,共处罚金1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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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第二,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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