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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的通知。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基本信息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简介

内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2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治理取暖散煤为重点,以清洁能源替代、优化燃煤方式为途径,加快实施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可再生能源“四个替代”,全面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三、实施方式

居民生活和取暖:城市周边及负荷集中的地区,优先支持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太阳能、沼气、秸秆成型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分散燃煤。难以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的,平原农村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山区农村推广洁净型煤。

农村服务业:有条件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难以替代的全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全面取缔机关及事业单位、商业、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分散燃煤。

农业生产: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采用气代煤、电代煤,暂时允许过渡性使用洁净型煤,逐步取缔平原地区农业生产用分散燃煤。

四、进度安排

2017年,居民生活及取暖启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1 4”组团县区实现散煤“清零”,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

2018年,确保3-5个县(市)、区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35%,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80%。

2019年,全市全域实现清洁取暖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60%,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五、主要任务

(一)集中供热替代。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努力以集中供热替代居民采暖、服务业供暖。在城区和工业园区周边,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富余能力向合理半径内延伸覆盖。在工业热源周边,支持企业向周边村镇实施清洁供热。在负荷集中的镇,紧密结合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鼓励建设燃气锅炉、电蓄热锅炉、生物质能锅炉等集中或分布式供热锅炉房,支持成片区域开发利用地热、热泵和建设燃气分布式电站,允许发展80蒸吨及以上高效环保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实施中小型燃煤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分布式供暖。

(二)主推气代煤。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气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以片区为单位实现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需求特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由各县(市)、区政府细化方案、落实到户和单位。重点抓好管道气源、管网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入户管线建设、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等工作。

(三)支持电代煤。不宜改气的农村实施电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全部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实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气。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由县(市)、区政府细化方案、落实到户和单位。重点抓好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鼓励农户房屋保温修缮、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等工作。

(四)可再生能源替代。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取暖,打造多模式试点示范,不断扩大推广规模。在农作物秸秆、林业、畜禽养殖等资源丰富和集中地区,积极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热解气化、生物质炭气联产、秸秆打捆直燃、沼气等清洁取暖工程。推广被动式太阳能集热墙、太阳能热水等取暖方式,发展太阳能与空气源(地源)热泵联合、与电能或燃气辅助加热等新型供热方式。

(五)完善配套设施。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推进管道气和LNG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不少于6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加快大容量高参数电源和20万千瓦及以下小机组等容量、减煤量替代电源点建设,争取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结合城市热源优化,探索扩大热力管网供热半径,充分发挥热源能力,推动集中供热向周边村镇延伸覆盖。进一步完善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对清洁能源不能替代的用户,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

六、支持政策

以《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7〕22号)确定的支持政策为基础,结合省统一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分工,市直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决策主体、调度主体,给予充分授权。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行政审批、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各级住建、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全程参与工程监督,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市工商局要制定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电采暖设备抽检计划,加强抽检频次,确保产品质量。各燃气公司要在每户居民的燃气器具上和各村庄管网容易出现泄漏问题的部位安装报警器和自动阻断装置,要选择最有实力的施工队伍,执行最严格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各相关企业对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将气代煤、电代煤后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四)严格燃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级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大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不达标散煤的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各县(市)、区可将相关补贴资金预拨付至企业,同时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城乡居民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重点从居民的角度,宣传气代煤、电代煤对改善空气质量的作用,对改善生活质量和健康的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主动自愿参与、正确使用。

(七)做好考核工作。将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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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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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不锈钢(请报201711月至201912月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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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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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规划(2017-2019年)文献

石家庄市2017年8月信息价 石家庄市2017年8月信息价

石家庄市2017年8月信息价

格式:pdf

大小:140.4MB

页数: 未知

石家庄市2017年8月信息价是石家庄市地区2017年8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石家庄市2017年8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石家庄市造价信息17年10期 石家庄市造价信息17年10期

石家庄市造价信息1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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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0.4MB

页数: 37页

石家庄市造价信息17年10期

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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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全文

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石政办函〔2016〕9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突出“煤改气”工作重点,同时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中心城区、四组团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实现燃煤归零,其他县(市)、区基本实现散煤归零,大幅降低区域燃煤污染,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二、目标任务

(一)中心城区。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年底前完成剩余1.6万余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实现燃煤归零。

(二)四组团。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实现燃煤归零,农村地区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完成38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循环化工园区年底前完成1229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实现燃煤归零。

(三)其他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力争实现燃煤归零,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 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同时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5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2017年底前全市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五)2017年底前全市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生物质燃料,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三、支持政策

(一)“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煤改气”居民生活用气安装及费用问题,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区域“煤改气”居民灶具使用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石压减替代办〔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4.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7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采暖季每户给予最高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气”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5.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3.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三)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

1.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原则上需同时购买2吨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四)其它支持政策

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煤改沼气、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以及设施农业清洁燃烧改造等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规划布局阶段(2月底前)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依据全市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对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逐级签订责任状,将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辖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

(二)施工组织,协调推进阶段(11月底前)

3月15日前,完成地形图提供、规划路由确定和工程报批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3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项目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4月底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采暖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等统计造册。10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施工建设、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采暖设备安装、调试,具备运行技术条件。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第一季度)

各县(市)、区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总结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并将自查总结情况报送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决策主体、调度主体,给予充分授权。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要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同时立足长远,在建设期为长期的安全管控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万无一失。各相关企业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将“煤改气”“煤改电”后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四)严格燃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不达标散煤的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各县(市)、区可将相关补贴资金预拨付至企业,同时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六)保障资源供应。市发改委要及时向省发改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市“煤改气”情况,全力做好“煤改气”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煤改气”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煤改电”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市外宣局及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城乡居民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做好考核工作。将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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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方案的通知

2017年12月15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乡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方案》,方案提出,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200元。补贴时间暂定为3年,补贴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

以下为方案全文:

新乡市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和《新乡市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洁净型煤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措并举”的原则,实行“以补促治”的方式,利用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居民购买洁净型煤的价格。通过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用于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促进洁净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区域范围为新乡市所辖县(市)、区因客观因素未实行“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等使用洁净煤居民(不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禁燃区范围内的用户)炊事、采暖使用洁净型煤予以补贴。补贴对象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

全市范围内使用分散燃煤锅炉采暖的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益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户)使用节能炉具和洁净型煤,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办法

(一)补贴标准

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200元。补贴时间暂定为3年,补贴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全市洁净型煤销售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核定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居民用户销售。

(二)补贴办法

1.型煤生产企业负责在乡(镇、街道)建立洁净型煤销售配送网点。配送网点建设要封闭储存、环保达标。

2.使用洁净型煤居民要持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购买型煤凭证到销售网点购买,每户每人限购800公斤,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向燃煤用户开具发票。

3.村委会(居委会)结合洁净型煤用户登记结果,开具多联单票据。票据分别由型煤生产企业、销售商、燃煤用户、村(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散煤办存档备案,洁净型煤配送企业负责将型煤配送到户,并向燃煤用户开具收据。

4.村委会(居委会)在洁净型煤配送企业配合下,将财政补贴区域内洁净型煤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销售数量、金额、联系方式及购买人签字和收据(多联单票据)和村委会(居委会)认定凭证等情况登记汇总,将汇总情况报各县(市)、区散烧办。

5.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散烧办审核结果拨付洁净型煤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对四个主城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补贴50%。对各县(市)、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由市财政设立奖补资金,按照各县(市)、区燃煤散烧管控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治理效果等因素纳入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实施以奖代补。

四、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

按照新乡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确定的任务,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采取各县(市)、区财政先补贴市财政后清算,如果县(市)、区财政资金调度困难,可以先行借调现金。在取暖季每月清算一次,取暖季结束后每季度清算一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对补贴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政府,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作为,统筹协调,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企业垄断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稳定辖区内洁净型煤经营市场秩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外,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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