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17年散煤压减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石政办函〔2016〕9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突出“煤改气”工作重点,同时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供热清洁化。中心城区、四组团力争用一年的时间实现燃煤归零,其他县(市)、区基本实现散煤归零,大幅降低区域燃煤污染,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
二、目标任务
(一)中心城区。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年底前完成剩余1.6万余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工作,实现燃煤归零。
(二)四组团。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实现燃煤归零,农村地区力争实现燃煤归零,完成38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循环化工园区年底前完成1229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实现燃煤归零。
(三)其他县(市)、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建成区年底前力争实现燃煤归零,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农村地区全面推行“洁净型煤 型煤专用炉具”治理模式,同时积极开展煤改(沼)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等多种模式试点示范。年底前完成5万户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洁净型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四)2017年底前全市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分散燃煤采暖企事业单位全部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五)2017年底前全市农业生产单位(畜禽养殖、温室大棚等)全面完成清洁燃烧改造。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生物质燃料,具备条件的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一律不得使用散煤。
三、支持政策
(一)“煤改气”支持政策
1.对实施“煤改气”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每户3900元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其中,2900元用于支付居民燃气接口费,不足部分由实施“煤改气”的燃气企业承担;1000元用于补贴居民用户购置燃气采暖设备。
2.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燃气采暖热水炉中标入围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燃气采暖设备;居民用户选定的燃气采暖设备中标价格与1000元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居民用户自行负担。
3.“煤改气”居民生活用气安装及费用问题,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区域“煤改气”居民灶具使用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石压减替代办〔2016〕8号)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户所需燃气灶具由用户按现行燃气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自行购置,费用自理。
4.为确保“煤改气”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居民用户应改尽改、即改即用,防止出现散煤复烧,对2017年实施“煤改气”的居民,采暖季每户给予最高900元运行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气”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5.居民“煤改气”后,采暖季期间不执行阶梯气价。
(二)“煤改电”支持政策
1.设备投资补贴政策。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电采暖设备,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1比例分担。
2.电价政策。“煤改电”用户冬季取暖运行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电价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6〕56号)执行。对2017年实施“煤改电”的居民,采暖季电费每度补贴0.15元,最高至9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煤改电”后居民仍使用燃煤采暖,取消其补贴资格。
3.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峰谷分时计量表由当地供电公司负责安装并管理。“煤改电”工程增加的户表以上供电网络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并负责施工改造。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供电线路改造征地、拆迁等给予支持。
(三)洁净型煤及型煤专用炉具支持政策
1.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居民只负担洁净型煤销售价格与财政补贴的差额部分。
2.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居民每购置一台型煤专用炉具,原则上需同时购买2吨洁净型煤。型煤专用炉具按照售价的80%予以一次性补贴,1600元封顶,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四)其它支持政策
洁净型煤以外的洁净燃料,煤改沼气、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以及设施农业清洁燃烧改造等支持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规划布局阶段(2月底前)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依据全市工作部署和任务目标,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对辖区散煤压减替代工作进行动员部署,逐级签订责任状,将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辖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
(二)施工组织,协调推进阶段(11月底前)
3月15日前,完成地形图提供、规划路由确定和工程报批材料准备等前期工作。3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项目相关施工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4月底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采暖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等统计造册。10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施工建设、调试和竣工验收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采暖设备安装、调试,具备运行技术条件。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8年第一季度)
各县(市)、区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总结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并将自查总结情况报送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决策主体、调度主体,给予充分授权。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配套政策。要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好本地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园林、交通、水利、安监、质监、交管、消防、供电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的建设,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县(市)、区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压减替代工作全过程,同时立足长远,在建设期为长期的安全管控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万无一失。各相关企业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燃气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将“煤改气”“煤改电”后续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四)严格燃煤管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不达标散煤的行为,重点是建立追溯机制,对销售不达标散煤行为,顶格处罚,媒体曝光,鼓励举报,形成违法违规必究的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为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各县(市)、区可将相关补贴资金预拨付至企业,同时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六)保障资源供应。市发改委要及时向省发改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市“煤改气”情况,全力做好“煤改气”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煤改气”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措施,推进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煤改电”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市外宣局及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城乡居民清洁供暖的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做好考核工作。将散煤压减替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