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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前言
第一章 全国水库大坝管理系统开发
第一节 系统开发的背景、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二节 系统的功能介绍和已完成的开发内容
第三节 我国水库大坝情况
第二章 全国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子系统开发
第一节 系统开发和应用情况
第二节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数据库建设
第三节 全国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子系统
第四节 基于中文分词技术的病害特征抽取分析方法
第三章 基于贝叶斯网络的大坝病害诊断研究
第一节 贝叶斯网络
第二节 用于分析的病险水库大坝案例库
第三节 大坝病害诊断贝叶斯网络模型
第四节 应用实例研究
第五节 结语
第四章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水库大坝安全风险排序研究
第一节 当前水库安全风险排序研究现状
第二节 主成分分析法
第三节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水库大坝安全风险排序指标
第四节 应用实例研究
第五节 结语
第五章 基于超载分析与状态预测的大坝安全评估
第一节 基于全坝全过程仿真的大坝超载安全度评估
第二节 小湾特高拱坝相对安全度研究
第三节 基于监测分析的安全预测评估研究
第六章 大坝加固技术
第一节 混凝土坝加固方案综述
第二节 水库不放空的混凝土坝上游面防渗施工方案
第三节 混凝土坝其他加固方案
第四节 混凝土坝锯缝技术
第五节 水下清淤及水下施工技术
第六节 土石坝加固技术
第七章 国外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及对我国未来工作的思考
第一节 美国大坝安全管理
第二节 澳大利亚大坝安全管理
第三节 瑞士大坝安全管理
第四节 对我国大坝安全管理的思考与建议2100433B
《中国大坝协会丛书:水库大坝安全研究与管理系统开发》阐述了作者多年来在水库大坝相对安全度评价研究方面的科技成果与应用实践。首先介绍了全国水库大坝管理系统开发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并以全国病险水库大坝管理子系统为例,详细介绍了系统结构和功能;运用比较研究的新理念,建立了基于贝叶斯网络方法的大坝病害诊断模型;提出了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水库大坝风险排序方法;提出了基于超载分析的相对安全度评价、基于新型因子的监测模型状态预测等多种大坝安全评估新方法;总结了在大坝补强加固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建议。
《中国大坝协会丛书:水库大坝安全研究与管理系统开发》可供水库大坝工程管理领域的人员,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科研人员及高等院校师生阅读与参考。
水库监控系统、水利监测系统可以远程监测各水库的水位、降雨量和现场图像,为保障水库的适度蓄水和安全度汛提供准确、及时的现场信息。水库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现场监测设备需采用太阳能供电。唐山平升DATA86...
水库监控系统、水利监测系统可以远程监测各水库的水位、降雨量和现场图像,为保障水库的适度蓄水和安全度汛提供准确、及时的现场信息。水库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现场监测设备需采用太阳能供电。唐山平升DATA86...
土石坝具体表现在渗漏、滑坡和裂缝。 一、防渗加固问题: 一般处理防渗的原则是“上堵中截下排”。 水平铺盖分利用天然粘土和人工填筑粘土两种。 现就土石坝除险加固经常采用的垂直防渗措施加以简介。...
黄龙带水库大坝安全监控与管理系统的改造
文章对黄龙带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与管理系统历时多年的更新改造进行简明概括和分析对比,阐述了新系统的发展要求和新技术应用的特征。
东周水库大坝抗震安全性与加固研究
东周水库大坝抗震安全性与加固研究——山东省水库的坝型多为粘土心墙砂壳坝,这些坝绝大多数建于2O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受当时施工条件所限.大坝砂壳大多存在碾压质量差、抗震性能低等问题。本文以新泰市东周水库为例,根据工程除险加固的需要,首先对坝址区地...
《水库大坝病险和溃坝的研究与警示》共分为9章,包括概述、病险水库分析与评估、水库溃坝分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溃坝警示、土坝渗流安全与对策、土石坝抗震安全与对策、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及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溃坝案例附录等。《水库大坝病险和溃坝的研究与警示》内容丰富,案例介绍与规律分析相结合,理论阐述与经验总结相结合,给出水库大坝病险和溃坝防治的警示和启迪,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其他工程技术人员使用,也可供有关高等院校师生参考。水库大坝安全涉及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坝安全历来是水库管理的重中之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安全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特别是对水库大坝病险和溃坝有关问题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该书针对我国水库大坝的病险和溃坝问题,研究了土石坝老化过程和评估方法,分析了水库溃坝机理和规律,总结了土石坝渗流安全、大坝抗震安全经验,探讨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介绍了水库大坝应急预案编制要点,总结了我国病险水库和溃坝的防治经验,内容包括:病险水库分析与评估、水库溃坝分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溃坝警示、土坝渗流安全与对策、土石坝抗震安全与对策、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水库大坝应急预案编制及部分典型溃坝与抢险案例等。
《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05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石秀诗
2005年2月12日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