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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与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信息产业部出台了《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有关负责人称,《管理办法》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并且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和相应的销售维修服务网络等。
《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信息产业部审批与审查期限,指出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信息产业部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对有异议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管理办法》指出,企业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后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的或者检查不合格,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信息产业部将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将被取消生产企业资质。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税控专用命令的带有微处理器的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等IC卡。
本办法所称的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企业资质,是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情况、销售网络、服务能力、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
第六条 税控收款机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序列号管理制度。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完整的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
(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 申请企业按照所申请的产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十二)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者其它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生产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之前,应当先进行公示。对有异议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对无异议的企业,应当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不定期地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获证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销售、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应当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情况和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作为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换证的参考。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技术人员情况、负债及完税情况。
(二)企业变更情况:企业股权变更、企业名称及资质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线及设备仪器等变更、人员变更等情况。
(三)企业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情况,已核发的产品序列号使用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自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企业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书面申请换证并提交完整材料;过期不予受理换证申请,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
经审查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准予换证并收回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不予换证。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应当是中文,并附电子文档):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生产能力,以及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六)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情况。
(七)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八)企业近三年的年度自查报告。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更名,经核查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换证,同时将原证书交回。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致使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生产企业资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公告,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公告;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产品序列号和标识的。
(三)不按合同、协议规定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的。
(四)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监督检查不合格,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注销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一)《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获证企业实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从事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9日发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0月29日发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主体定...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中的重要一员,是将项目工程从设计意图变为实体建筑的具体实施者。其技术工艺、财务实力、人才储备与管理能力,以及受到的来自外部市场、各类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将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
部长 苗圩
2013年3月15日
拆迁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拆除企业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 区)范围内实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 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携带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 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中心 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 第五条 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
税控收款机是在计税收款机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开发的,但不同于国外或中国台湾的计税收款机。它实际上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1、税控收款机本机;2、税控机制;3、税务征管部门发行、申报、管理、稽查系统;4、管理、运作、监控规范。
1、开发票速度较快,客户信息的相关设置较少;
2、类似于超市和餐饮行业的卷式发票,操作简单、易上手。
1、无法与企业进销存系统相联系,无法与进销存系统共享库存数据;
2、对于开票商品的名称需要企业自行设置(如100个商品明细就要在金融收款机中录入100个商品信息),且操作时为手写板方式录入,无法使用电脑键盘录入,费时费力。
税控器: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电子装置,能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能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
税控IC卡:符合税控收款机标准(GB18240)第二部分的IC卡,包括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
税控卡:用于控制税控收款机税控数据,鉴别税控收款机身份,并与用户卡、税务管理卡相互认证;存储用户信息并确保税控数据不被篡改;生成发票税控码并对传递的税控数据进行电子签名。
用户卡:用于在税控收款机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安全传递。在规定日期内,纳税人通过用户卡和税控卡完成相应的安全认证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申报数据、发票使用数据等,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用户卡将发票发售信息和款机监控信息等传回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卡。用户卡有几种类型:单机用户卡、多机用户卡和明细用户卡。
单机用户卡:当纳税人只使用一台税控收款机,可以使用这种用户卡。这种用户卡可以完成初始化、各种数据申报和监控信息回传等所有功能,只能在一台税控收款机上使用。单机用户卡在本系统中简称单机卡。
多机用户卡:纳税人使用多台税控收款机时,必须使用多机用户卡。这种用户卡可以在多台税控机上使用,可以完成初始化、监控数据回传和除发票明细之外的数据申报功能。如果纳税人需要申报明细数据,必须再配备明细卡。多机用户卡在本系统中简称多机卡。
明细用户卡:明细卡只能进行发票明细数据申报,不具备其它功能,因此必须与多机卡配合使用。明细用户卡在本系统中简称明细卡。
税务管理卡:税务机关核查人员使用,用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以供核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传递的税控数据与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是否一致;用于授权修改税控收款机的时钟。
读卡器:能够对税控卡、用户卡、管理卡进行读写操作的硬件设备。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以及对税控数据进行管理的系统。
税控码:税控码由税控卡根据发票上有关数据生成,以十进制数字打印在发票上。
税控登记证号: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时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简称税号。
税控数据接收:将税控装置某一规定时间段开具的发票信息运用一定手段或方式传输到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过程。
税控数据处理:对接收到的税控数据进行加工,生成各种表、证、单、书的过程。
用户卡方式接收: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通过读取用户卡取得税控数据的一种方式。
网络传输方式接收:是指在税务部门与税控机用户完全实现网络联通的情况下,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定时取得税控数据的一种方式。
点对点拨号方式接收:通过开发的电话语音平台与税务部门税控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点对点的拨号取得税控数据的一种方式。
多用户:是指两个(含两个)以上纳税户共同使用一台以上税控装置(仅限税控器加计算机),各纳税户即可以在该机上开具各自所需的正式发票,还能够按不同纳税户分别进行数据保存和数据申报处理。
单用户:是指单独使用一台以上(含一台)税控装置,实行“一机一卡”管理模式(一台税控装置配置一张税控卡),各税控装置的税控数据,既可以使用一张用户卡汇集多台机器的税控数据进行数据申报,也可以使用多张用户卡汇集多台机器的税控数据进行数据申报。
用户卡报送数据:是税控装置用户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控装置使用情况,包括申报汇总数据、日交易数据、发票明细数据以及发票的使用数据。
申报汇总数据:用户卡申报数据之一,是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开票情况的汇总,包括正常开票金额、退票金额、正常票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以及按税种税目的分类金额等。
用户卡日交易数据:用户卡申报数据之一,是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每天的开票情况汇总。包括每天的正常票金额、退票金额、正常票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以及按税种税目的分类金额等。
发票明细数据:用户卡申报数据之一,是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所开具的发票详细情况,包括票面上的所有信息。
发票使用数据:用户卡申报数据之一,是税控收款机使用完一卷发票后生成的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开票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发票起始号、终止号、正常票数、退票数、废票数、正常票金额、退票金额等。
税务管理卡读取数据:是税务机关使用管理卡读取税控装置税控存储器和发票存储器数据。核查数据类型包括申报汇总数据、日交易数据和发票打印数据。发票打印数据不同于用户卡发票明细数据,它只记录了发票票面的主要信息,而不是所有信息。
实际收款开票金额:是开票累计销售额减去退票累计销售额后的余额。
分户开票编号:用于使用一机多户情况下,标识税控装置各开票子用户的编号,它由税务机关在对税控装置用户购买税控装置进行注册登记时按规则编发,并通过用户卡将所有编号信息传递到税控装置,税控装置开票前核对键入的分户开票编号与税控装置中记录的号码是否一致,分别保存各子用户发票使用信息。
税控存储器:在税控收款机中存储税控数据的存储器。税控存储器是非易失性的,其容量至少可存储5年的日交易数据。
发票存储器:在税控收款机中滚动存储发票打印数据,至少应存储300卷发票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
税控数据:涉及税务管理的数据,即税控收款机出厂数据、初始化数据、发票数据、日交易数据和申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