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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堤防工程是防御洪水的重要屏障,险工险段是堤防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确保运行安全。为加快补齐堤防工程运行管理短板,切实加强险工险段运行管理,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要求,深入开展已建成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排查,摸清险工险段基本情况,逐级建立险工险段名录,切实加强险工险段运行管理,全力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
二、排查范围
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排查的范围为水利行业管理的已建成的5级及其以上堤防工程,包括河(江)堤、湖堤、海堤、防护堤、围(圩、圈)堤和城市防洪堤等,渠堤、水库围堤除外。
三、组织实施
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底,集中开展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排查工作。
(一)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自查(5-7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堤防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堤防工程险工险段判别条件》(详见附件1),深入开展险工险段排查工作。无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堤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排查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8月)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对排查出的险工险段,要填写险工险段排查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报送上级管理单位审核确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对所属堤防工程险工险段的审核确认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和辅以隐患探测等手段进行现场核查。
(三)逐级建立险工险段名录(9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单位要将本级所属堤防工程险工险段审核确认结果,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和县、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管理机构要逐级建立堤防工程险工险段名录。
(四)险工险段排查检查督导(10-12月)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本省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排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检查险工险段的排查情况和日常运行管理情况。我部将适时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对各省险工险段排查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险工险段判别条件,成立专家组,加强对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排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排查出的险工险段,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堤防管理单位要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扎实开展险工险段排查工作,据实填报相关信息。要切实加强堤防工程险工险段运行管理,强化工程检查和安全监测,适时开展安全评价,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堤防工程运行安全。
(三)我部将加快推进堤防工程基础数据库建设,对堤防工程险工险段排查结果实行网上填报、核查确认和上报汇总,网上填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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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328-2014上有
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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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成效显著,为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一些在建或使用 中的桥梁发生坍塌事故,反映出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维护保养、检查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 多薄弱环节。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确保我国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 护好、运行好,国务院决定开展全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 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 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办水电[2013]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全面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构筑"平安水电"长效机制,确保农村水电度汛安全和工程安全,按照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部署,现决定开展全国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全国已建、在建的各类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文件全文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为彻底治理垃圾围坝问题,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经研究决定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
我国现有水库大坝9.8万余座,绝大部分位于农村,是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水库在汛期发生洪水或水位抬升时,上游河道的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随水流冲到坝前造成大量堆积;部分水库存在坝肩、坝坡和坝后的垃圾长期堆积未进行清理的现象;个别水库大坝周边还有违规倾倒垃圾的情况,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甚至威胁水库大坝运行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将清理围坝垃圾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重要措施,及时组织开展大坝周边垃圾的清理工作,彻底消除垃圾围坝现象。
二、全面摸清垃圾围坝有关情况
各地要在前阶段垃圾围坝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水库进行拉网式排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逐库检查水库大坝坝前是否有大量漂浮物堆积,坝肩、坝坡和坝后是否有大量的生活、施工垃圾长期未进行清理,大坝周边是否有违规倾倒垃圾的现象。对目前仍存在垃圾围坝现象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档立卡,汇总水库名册,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垃圾围坝水库有关情况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三、建立健全垃圾清理工作机制
各地要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作为水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水库大坝周边垃圾清理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及时清理坝前漂浮物和坝肩、坝坡、坝后垃圾,严厉制止在水库大坝周边违规倾倒垃圾的行为,坚决杜绝围坝垃圾长期堆积的现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垃圾围坝整治工作情况,将垃圾围坝整治纳入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落实围坝垃圾清理经费和设备等,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垃圾集中清理收运等工作,采取垃圾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四、抓紧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
各地要在垃圾围坝情况排查的基础上,督促指导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进一步分析围坝垃圾的构成和产生原因,制定垃圾围坝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措施,尽快将围坝垃圾清理干净,原则上围坝垃圾的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坝前漂浮物和坝肩、坝坡、坝后的垃圾,要配备清理设备,落实清理人员,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大坝周边违规倾倒的垃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协调有关部门,责成垃圾倾倒责任方限期清理。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围坝垃圾清理开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自6月30日起,每月最后一天前将垃圾围坝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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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省政府正在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国办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省领导要求,决定迅速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清理范围及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排查清理范围:设区市辖区内(含县、市)2009年以来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项目,以及2009年以前实施的拆迁项目中,目前没有完成补偿安置的拆迁项目。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排查清理主要内容: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群体性信访等情况(详细内容见附表)。
二、排查清理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排查清理工作,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安排、汇总上报并督促整改。
三、排查清理时间安排
排查清理工作完成后,各设区市务于7月5日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告、《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和典型案例整改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及时汇总后报省政府。
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设区市明确一名排查清理工作联系人,并于6月10日前函告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排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六月四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