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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过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修改1件规章。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28日起正式生效。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基本信息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简介

已经2010年12月16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水利部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等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财[1989]1号发布)

2.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2年10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2]25号发布)

3.《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1993年9月20日水利部水建[1993]454号发布)

4.拍卖“五荒”(未治理小流域)使用权,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7月8日水利部水保[1994]340号发布)

5.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7]142号发布)

6.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发布)

7.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发布)

8.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发布)

9.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水保[1999]398号发布)

10.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水保[1999]470号发布)

11.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5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号发布)

12.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的通知(2003年12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3]166号发布)

13.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2004年9月2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415号发布)

14.关于加强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6年3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97号发布)

二、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

2.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

3.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1999年6月1日水利部、财政部水保[1999]297号发布)

4.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1999年6月11水利部水政法[1999]311号发布)

5.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525号发布)

6.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实施细则(2001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525号发布)

三、予以修改的规章

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门规章(类别)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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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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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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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献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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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2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6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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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正>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决定全文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一系列决定,水利部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废止1件、修改6件规章。

一、废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日水利部令第45号公布)。

二、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巳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三、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公布)第二章的名称修改为“监测站网的建设”。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承担。”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公布)第九条中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七、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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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通过信息

第46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雷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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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简介

文件全文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2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鄂竟平

2019年5月10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款修改:“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公告

2019年第7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件、修改2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印发)。

二、删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11年7月15日水利部水安监〔2011〕374号印发)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删去其中的“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三、删去《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建管〔2015〕377号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同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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