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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维护水利统计信息系统,为水利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提高水利统计能力和水平。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环节数据审核程序,加强数据质量检查与评估,不断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水利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水利统计资料。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归口负责水利统计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承担水利统计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设置水利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本部门统计负责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级水利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统计调查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利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开展水利统计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建立和管理本级水利统计数据库。
(四)实行水利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水利统计分析和预测、专题研究及业务交流。
(六)指导下级水利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水利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培训。
(七)负责水利统计资料的管理。
水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水利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与统计有关的行政记录,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水利统计资料,要求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水利统计数据。
(二)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水利改革发展相关情况进行分析预测与统计监督,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利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开展水利普查等重大专项统计调查,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
水利统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水利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需要变动的,应提前做好培训和交接工作。
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可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水利基本信息和总体发展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具体反映水利各专业领域工作的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确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做好水利统计调查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其他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水利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说明调查目的和意义,明确调查内容和方法、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时间和频率、调查组织方式和渠道、调查具体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内容。
水利统计调查制度中所采用的指标释义、统计标准、计量单位、统计编码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组织制定,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制度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组织制定,经水利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由有关职能机构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水利统计调查表应按要求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从已批准实施的各种水利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凡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能够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
(三)制定水利统计调查项目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并征求有关职能机构、基层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开展试点。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统计调查项目,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相抵触。
水利统计调查可采取普查、统计报表制度、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对重要基础水信息应定期开展水利普查。
水利统计资料包括以纸质、磁盘、光盘等各种介质存放,在水利统计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数据、文件、报表、分析材料、统计报告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利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统计资料档案。水利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水利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或提供水利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由部门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涉密水利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各级领导机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水利统计资料的,应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水利部定期对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对在水利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水利统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机关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干预或阻挠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三)一年内迟报统计报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自行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五)未经核定和批准,违反保密规定,自行对外提供或公布统计资料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揭发检举在水利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6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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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各流域机构: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8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322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水利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实际,我部对1999年出台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水规计〔1999〕7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水利统计工作水平,加强基础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08]154号)文件要求,我厅决定近期开展2007年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及时发现水利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研究提出提高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措施和办法,为水利统计改革、水利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检查对象
2007年水利综合统计、建设投资统计、服务业统计年报的填报单位,包括水利系统内部组织实施年报工作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填报基层统计报表的各类水利单位。其中,重点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管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质量、填报过程、填报依据和填报基础。
三、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本单位报出的和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是否存在漏报、漏填、错填等问题,是否存在编造、伪报、瞒报、冒报、拒报、迟报等现象,统计数据提供是否存在混乱、矛盾和不一致等问题,统计数据是否查之有据、有原始记录,数据的变化是否给出明确解释和说明。具体包括以下五方面的数据质量检查内容:
(一)水利综合统计年报主要指标。主要检查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有关灌溉节水、除涝治碱、水土保持、堤防水闸、饮水安全、城市水务和蓄、引、提、机电井等供水工程设施的能力效益指标的填报质量。
(二)水库和灌区统计年报主要指标。重点检查水库、灌区是否存在漏填(尤其是系统外管理的水库)和重复统计(尤其是灌区)的情况以及水库、灌区主要指标的填报质量。
(三)水利投资建设统计年报主要指标。重点检查当年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是否漏报,非政府投资的水利项目是否存在漏报,反映项目概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形象进度、新增能力和效益的指标是否存在填报质量问题等。
(四)水利服务业统计年报主要指标。主要检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年报,填报单位个数是否重填、漏填,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固定资产原价、资产及负债、本年收入及支出合计、收支结余等指标是否存在填报质量问题。
(五)水利统计工作基本状况。包括基层统计工作的办公条件、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统计台账、统计手段、数据管理情况等。
四、组织方式
本次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和上级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自查。由各设区市、厅直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各级单位所开展的水利统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2007年年报上报的主要统计指标进行审核评估,评价上报数据整体质量状况,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抽查。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省厅将对部分基层单位进行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单独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三)结果通报。根据数据质量抽查结果,结合各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对当前水利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问题,通报各单位2007年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状况。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2007年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提出自查报告,于7月15日前报省厅规划计划处。
2100433B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 境 保 护 部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