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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成果汇编》的数据资料均来源于水利部资产清查成果,在吸取和借鉴以往清产核资成果汇编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在资产清查过程回顾、文件资料汇编、报表数据分析等方面有所突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水利部组织开展了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本次资产清查圆满完成了单位自查、实地督导、审计审核、核实批复、完善制度等各项工作,共盘盈资产37.88亿元,核销财产损失9.40亿元。根据清查,截至2006年12月31日,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352.17亿元,负债总额31.07亿元,净资产总额321.10亿元。此次资产清查,全面摸清了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底”,为编制水利部部门预算和建设水利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了数据基础,为进一步理顺水利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提供了客观依据,意义重大。2100433B
页 数:501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
你要去的单位可能是国资委,岗位可能是在建项目管理。也可能是财政局,基本建设管理岗位。要求具备工程经济、项目管理、项目评价的基本知识。如果是财政局,要求高一些。国资委的要求低一点。考试不会深,要求比较广...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您好,我也是事业单位的职工,事业单位是按照非居民用电收取电费,因为分高峰用电和非高峰用电,我单位的平均电价为9毛多一度
前言
第一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讲话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水利部副部长翟浩辉在水利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
中纪委、监察部驻水利部纪检组组长张印忠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
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司长张红兵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座谈会上的讲话
水利部财务经济司副司长郑通汉在全国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第二篇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第一部分水利部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回顾
第二部分水利部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成果
第三部分水利部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成果分析
第四部分水利部200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篇 水利部部分直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黄河水利委员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长江水利委员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海河水利委员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松辽水利委员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珠江水利委员会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太湖流域管理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
第四篇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图示分析
一、人员结构分布图
二、各类资产情况分布图
三、资产盘盈明细分布图
四、资产损失明细分布图
第五篇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资料
一、水利部行政单位人员和资产清查汇总(明细)报表
二、水利部事业单位人员和资产清查汇总(明细)报表
三、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损益事项汇总(明细)报表
四、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工作报告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地督导工作报告
水利部资产清查专项汇总审计报告
水利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第六篇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简报
提高认识 认真部署 扎实工作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推进
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展顺利
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入专项审计阶段
水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督导工作圆满完成
第七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文件汇编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
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07]5号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07]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清查督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7]16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07]21号
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7]30号
关于开展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核工作的通知财办行[2007]44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7]76号
财政部关于表彰200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单位(中央部门)的通知财办[2007]52号
财政部关于表彰2007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进个人(中央部门)的通知财办[2007]54号
水利部关于开展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水财经[2007]615号
关于召开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的通知办财经函[2006]677号
关于成立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水人教[2007]21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财经[2007]5号
关于举办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培训班的通知财经资[2007]7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经资[2007]25号
关于召开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座谈会的通知办财经函[2007]136号
关于开展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会审工作的通知财经资[2007]91号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控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服务者、监督者、管理者的行政事业单位,面对新的经济形势,急需解决目前预算控制上的问题,以期更好的应对经济社会新的挑战。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控制的现状入手,分析了目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借以给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表_
填表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小计 已缴 收入 数 应缴未 缴数 批准 留用 小计 已缴收 入数 应缴 未缴 数 批准 留用 合 计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2、 ⋯⋯ 二、政府性基金合计 1、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 ⋯⋯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表 ××年收入情况 ××年收入情况 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非税收入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日 行政性收费票据 (含专用票据) 银钱 收据 罚没 票据 一般 缴款 书 表 单位:元 收缴时所用票据 备注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要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年度中间还要分不同情况,对材料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也要进行盘点,并据以办理交接手续.
库存材料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式,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与材料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点数,过磅等实地盘点方法确定实存数量.在确定材料实际结存数量的同时,还应查明造成材料短缺,积压等方面的原因.
库存材料清查的结果,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明各种材料的账面数,实存数,盘盈盘亏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的原因.经审批后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库存材料的自然损耗,应根据本公司(部门)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合理的损耗范围.对超规定的损耗部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若超定额损耗的材料可查出有关责任人,则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