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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水利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依托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自动预警、在线研判、现场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利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实时监督、纠偏和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目标是通过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监控手段,逐步实现水利财政资金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监控,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动态监控范围为水利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预算单位。监控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水利财政资金。
第五条 动态监控遵循以下原则:全面监控、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查控结合,整改提高、奖惩挂钩。
第二章 动态监控职责
第六条 动态监控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动态监控的具体工作,预算执行中心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部属各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进行动态监控并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
第七条 财务司的职责:
(一)接收、核实和反馈财政部监控互动、审计署在线审计发出的疑点信息;
(二)指导日常监控工作,组织对疑点信息及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等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
(三)提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建议,报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预算执行考核;
(四)通报动态监控结果。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日常监控工作,及时向财务司反映动态监控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出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及时予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
(三)对财务司确认的违反财政法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现场核查;
(四)对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反馈信息及整改核查材料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部属预算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动态监控工作;
(二)准确完整填写支付信息,及时正确填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疑点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
(四)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进行整改;
(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控手段和方式
第十条 动态监控分财政部、审计署的外部监控和水利部内部监控。
财政部和审计署分别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水利审计免疫系统进行在线监控和在线审计。
水利部和部属预算单位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监控。
第十一条 水利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务专项检查。部属预算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水利部和部属预算单位根据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三条 动态监控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国库支付、政府采购、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
(一)基础管理主要从银行账户、现金提取、资金划转、票据使用、合同管理、公务卡结算等方面进行监控;
(二)国库支付主要从支付方式划分、用款计划、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用途、资金归垫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政府采购主要从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政策功能、批量采购、采购项目拆分等方面进行监控;
(四)会计核算主要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支付凭证信息、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监控;
(五)资产管理主要从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租赁)、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监控;
(六)项目管理主要从预算编报的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实际执行与实施方案一致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七)其他依法应当实行动态监控的内容。
第五章 监控程序
第十四条 水利部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
(一)预算执行中心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疑点信息并加以标识,对疑点信息进行研判并予以核实;
(二)有关二级预算单位收到疑点信息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预算执行中心;
(三)预算执行中心收到反馈的核实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
(四)财务司接到处理建议后3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会商,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五)预算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预算执行中心;
(六)预算执行中心汇总整改情况,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动态监控报告报财务司。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发出疑点信息互动反馈的基本流程:
(一)预算执行中心每日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查收财政部发出的疑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发送到有关二级预算单位;
(二)二级预算单位收到疑点信息后,立即组织核查,对确属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整改情况反馈预算执行中心;
(三)预算执行中心对反馈情况进行分析,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报财务司;
(四)财务司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提出相关意见。由预算执行中心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审计署询问函反馈的基本流程:
(一)财务司收到询问函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发送到有关二级预算单位;
(二)二级预算单位收到询问函后,立即组织核查,对确属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整改情况反馈财务司;
(三)财务司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并反馈审计署。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和现场核查的基本流程:
(一)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司制定专项检查(现场核查)计划,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核查);
(二)下发专项检查(现场核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三)组织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核查);
(四)与被查单位沟通检查(核查)情况;
(五)形成检查(核查)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有关问题,财务司向有关二级预算单位发整改通知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监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动态监控发现疑点信息的,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预警功能,实时发出警示信息,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动态监控发现严重问题的,将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视情形采取暂停上报该单位用款计划、驳回直接支付申请或通知代理银行暂停办理授权支付业务等措施,控制相关单位资金支付。
相关问题被确认彻底整改后,再恢复办理有关业务。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财务司汇总动态监控结果,报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考核时,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资金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455号)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动态监控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按照《关于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暂行办法》(驻水纪[2012]4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部属预算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水利部预算执行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重庆个人房产税暂行办法;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
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探析
国库实行集中支付以来,预算资金使用透明度以及政府调控财政资金的能力明显提高。但在集中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资金用途与预算来源相悖,项目支出随意列支情况时有发生。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是内生要求和必然选择。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问题探微
本文概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必要性,分析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推进障碍,探索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水平的要点。
洞头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2〕2号)、《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温财预执〔2013〕4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主要手段,通过系统自动预警与人工督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出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出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区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代理区级预算资金支出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动态监控资金范围是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监控职责
第五条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区级预算资金
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款单位)和区级预算执行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建设、维护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三)负责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监控用款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预算执行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向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通报相关动态监控情况;
(五)受理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
第七条用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提交用款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五)主管单位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
理职责,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八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用款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
(三)按财政部门的需求,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
(五)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用款单位提供代理服务,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监控内容
第九条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是: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监控系统,按照“系统预警—人工监控—疑点核查—违规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对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纠正财政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收付款人信息、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文件号、功能科目、经济
科目、票据、依据等支付活动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
预算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2.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3.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定;
4.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
5.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6.发放津补贴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7.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
8.预算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是否存在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所有银行账户及专户资金信息
各类银行账户的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规定,资金活动是否正常、安全;
(四)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出业务信息
1.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2.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3.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4.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清算不准确、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根据财政监督职能和国库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监控方式
第十二条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预算执行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系统预警指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预算执行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纠偏的活动过程,主要有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进行判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
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经电话核查与调阅资料仍不能完全核实情
况的个别复杂问题,财政部门可单独或者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上门核查,通过实地翻查账目、调阅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核实。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根据违规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电话提醒。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提醒的方式告知违规单位问题所在及正确操作方法,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无法纠正的,须要求违规单位承诺在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错误。
2.书面警告。对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予以纠正。超期仍不执行书面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可通过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或暂停其财政资金使用权限等方式强制纠正。
3.处罚处分。对于严重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或多
次违规被书面警告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检查,根据违规证据,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并通报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应将违规资金退回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可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代理银行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和回访,并将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款单位通报、反馈监控情况,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供决策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乡级财政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100433B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财务〔2012〕45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我部制定了《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1.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
2.《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编写说明(略,详情请登录水利部网站)
水利部
2012年10月23日
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执行考核
努力开创水利部预算执行工作新局面
——水利部财务司司长吴文庆就《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问:《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出台后备受关注,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按照财政部预算改革的总体要求,水利部党组将水利预算执行和保障水利财政资金的安全、效率与效益摆在水利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水利部预算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了财政部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但同时还存在各单位抓预算执行主要依靠外部压力,缺乏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部门预算执行压力大,预算执行序时性均衡性不够等问题。2012年5月,陈雷部长在全国水利财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在预算管理机制上下功夫,“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统筹考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统筹考虑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条件和年度计划安排”。为全面贯彻部党组决策部署,李国英副部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财务司汇报,研究提出建立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考核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三项机制”。在部领导的直接指导下,财务司组织有关单位,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广泛征求有关司局和单位意见,起草完成了《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并经今年9月28日第10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已于10月23日正式印发施行,另外两个办法也将尽快印发施行。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能有效地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部属单位强化自身内在动力,促进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提高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动我部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地资金保障。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过程。
答:按照部领导的要求,财务司举全司之力,发挥全司集体智慧,会同预算执行中心,从部直属有关单位抽调人员,搭建专门起草《办法》的工作班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归纳了近几年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围绕构建“预算执行考核机制”这个核心目标,设计和完善了相关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和管理方式,着力强化了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初步搭建起《办法》的框架。为了验证《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拟订了模拟测试方案,分别选取了部直属10家预算单位开展了3次模拟测试打分,模拟结果基本上进一步验证了《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制定过程中,部领导高度重视,李国英副部长2次召开部长专题办公会听取汇报,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相关要求。财务司4次召开司务会进行专题研究,3次发文征求部机关司局和部直属单位意见,并2次书面征求了财政部预算司、农业司、国库司和审计署农林水利审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家意见,同时还派员进行了当面沟通。可以说,《办法》是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办法》制定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突出影响预算执行的关键环节,办法条文简单明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兼顾奖惩、公开透明。兼顾奖惩既要体现约束,又要体现奖励;公开透明要做到考核标准及过程的客观化,杜绝暗箱操作。三是量化考核、预算挂钩。量化考核要尽可能使用量化指标,减少非量化指标;预算挂钩即将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主要通过什么指标来考核?
答:《办法》共分五章,计22条。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考核原则。第二至第四章,共计17条,分别是考核的组织及方式、考核内容及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等。第五章是附则,共计2条,明确《办法》参照执行及施行时间等。
预算执行工作涉及到单位预算执行管理的各个方面,我们在《办法》的制定中,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按照影响预算执行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因素,将预算执行考核指标分为三大方面,包括:预算执行管理、资金安全和支付进度。这三大指标基本上能够涵盖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讲,预算执行管理是保证预算执行的基础,体现单位对预算执行的重视程度、运行机制和管理水平;资金安全是资金管理的首要环节,要确保在资金使用资金合理、规范、安全使用。加快支付进度既是财政部对预算执行管理的要求,也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客观需要。
问:《办法》涉及到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是不是要对所有单位的预算执行工作进行考核?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与第二十一条结合进行。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水利部负责对水利部机关本级和部直属二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考核。二级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这一规定,使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效地开展预算执行考核工作。规定体现了预算执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问:《办法》有什么突出的特点吗?
答:《办法》特点可以用三个“注重”来反映:
1.注重《办法》的系统性。与预算项目储备、预算执行监控机制相衔接,使三大机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在考评内容中,将预算执行监控机制发现的问题纳入评价体系,予以扣分;在考评结果运用中,对考评结果与各单位部门预算规模和领导干部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2.注重《办法》的科学性。一是体现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设定的科学性。二是体现年内季度得分修正系数的科学性。三是体现年内季度得分权重系数的科学性。四是体现年度间考核结果权重系数的科学性。
3.注重《办法》的可操作性。《办法》条款不多,但内容全面,注重了实际考核中的可操作性。《办法》的考核主体十分明确,考核程序规范严密,考核指标客观合理。整个考核工作环节清晰、程序规范,考核指标全部量化,易于理解和操作。
问:《办法》中实行的预算执行考核结果是如何体现的?
答:依据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水利部对各二级单位进行相应的奖惩。
一是实行预算执行督导整改制度。二级预算单位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水利部对其进行督导约谈。
二是实行预算执行考核结果与部门预算挂钩制度。根据考核时点所计算出的各单位得分,分别与部门预算“一上”“一下”预算挂钩。
三是实行预算执行与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挂钩制度。将年度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作为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
问:《办法》已正式印发施行,直接关系单位预算执行工作。对于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一是分层次组织对预算执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具体规定,吃透《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对《办法》理解不扭曲、不错位,使大家依照《办法》顺利开展预算执行考核管理工作。
二是各单位要层层督导,抓好落实。各单位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履行好赋予自身的职责,以《办法》出台为契机,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高度统一,措施上配合到位,保证预算执行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办法》。做到相关人员耳熟能详,促进各单位切实提高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预算执行序时、均衡、安全、有效,全力以赴做好水利部预算执行及考核工作。
四是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管理水平,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