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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洞头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2〕2号)、《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温财预执〔2013〕458号,制定本办

洞头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2〕2号)、《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温财预执〔2013〕4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主要手段,通过系统自动预警与人工督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出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出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区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代理区级预算资金支出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动态监控资金范围是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监控职责

第五条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区级预算资金

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款单位)和区级预算执行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建设、维护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三)负责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监控用款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预算执行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向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通报相关动态监控情况;

(五)受理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

第七条用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提交用款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五)主管单位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

理职责,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八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用款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

(三)按财政部门的需求,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

(五)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用款单位提供代理服务,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监控内容

第九条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是: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监控系统,按照“系统预警—人工监控—疑点核查—违规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对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纠正财政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收付款人信息、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文件号、功能科目、经济

科目、票据、依据等支付活动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

预算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2.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3.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定;

4.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

5.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6.发放津补贴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7.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

8.预算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是否存在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所有银行账户及专户资金信息

各类银行账户的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规定,资金活动是否正常、安全;

(四)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出业务信息

1.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2.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3.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4.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清算不准确、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根据财政监督职能和国库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监控方式

第十二条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预算执行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系统预警指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预算执行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纠偏的活动过程,主要有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进行判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

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经电话核查与调阅资料仍不能完全核实情

况的个别复杂问题,财政部门可单独或者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上门核查,通过实地翻查账目、调阅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核实。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根据违规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电话提醒。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提醒的方式告知违规单位问题所在及正确操作方法,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无法纠正的,须要求违规单位承诺在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错误。

2.书面警告。对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予以纠正。超期仍不执行书面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可通过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或暂停其财政资金使用权限等方式强制纠正。

3.处罚处分。对于严重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或多

次违规被书面警告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检查,根据违规证据,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并通报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应将违规资金退回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可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代理银行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和回访,并将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款单位通报、反馈监控情况,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供决策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乡级财政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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