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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是水利部施行的办法。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监督工作,规范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水利督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队伍包括承担水利部督查任务的组织和人员。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水利部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等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严格规范、专业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水利督查队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负责统筹安排水利督查计划,组织协调水利督查队伍督查业务开展,承担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六条 水利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水利督查队伍相关专业领域业务工作,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专项督查。涉及查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水事违法行为,可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由水政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第七条 部相关直属单位依据职责分工承担有关督查任务执行、督查工作实施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设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督查队伍,负责指定区域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建立健全责任分工、考核奖惩、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从事水利督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并通过督查上岗培训考核;

(三)身体健康,能承担现场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水利督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由水利部督查办具体负责。对培训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水利督查工作证。

第十二条 水利督查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培训。水利督查队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不断提高水利督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实行回避原则,未经批准,不得督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项目)。

第十四条 水利督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督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禁止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禁止违反规定下达停工、停产、停机等工作指令;

(三)禁止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条例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四)禁止违反规定要求被检查单位超标准、超负荷运行设备;

(五)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危险工作区;

(六)禁止篡改、隐匿检查发现的问题;

(七)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向被检查单位或第三方泄露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商业秘密;

(八)禁止受关系人请托,向被检查单位施加影响承揽工程、分包工程、推销或采购材料、产品等;

(九)禁止收受被检查单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参加有碍公务的旅游、宴请、娱乐等;

(十)禁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报销费用或发生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负责、履职不到位等情况的,给予谈话、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清除出督查队伍等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水利督查队伍人员管理负面清单及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水利督查人员作出以下成绩,水利督查队伍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一)为保证安全、避免重大事故(事件)发生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显著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受到上级认可并推行的;

(三)作出其他突出工作成绩的。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为督查工作依据。

第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督查工作应坚持暗访与明查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工作过程实行闭环管理,应包括“查、认、改、罚”等环节。

第二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任务。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人员组成和数量根据实际任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方案。督查方案应包括督查内容、督查范围、分组分工、督查方法、时间安排、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持证开展现场督查,并依据督查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问题清单开展检查,通过“查、看、问、访、核、检”等方式掌握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水利督查人员开展现场督查,应按规定操作仪器设备,做好安全防护,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客观完整保存、记录督查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应与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 水利督查队伍和督查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督查信息或督查报告。督查信息和督查报告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跟踪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复查。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水利督查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各水利督查队伍应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合理编制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保障工作用车,严格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开展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劳保防护用品等,保障督查工作安全高效。

第三十一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合理设置相关服务设施,积极利用水利行业河道管理所、水文站点、执法基地等资源,为水利督查人员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充分利用督查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终端等设备设施,通过督查业务各环节“互联网 ”管理方式,发挥支撑作用,实现问题精准定位、全程跟踪,提高督查工作实效。

第三十三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按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工时考勤、加班加时等办法,给予水利督查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待遇保障,为水利督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督查工作中发生住宿无法取得发票的,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财务[2014]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水利督查队伍应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措施,提高督查过程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十五条 建立督查专家库的水利督查队伍,应制定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专家遴选、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绩效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考核一次,年底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本级督查队伍、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工作考核。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水利督查队伍督查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督查办核备。

第三十八条 考核实行赋分制,考核内容包括能力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绩效、综合评价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督查工作组织存在过失导致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二)督查队伍受到违法违纪处理的。

第四十条 水利督查队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列入督办的督查事项未办结的;

(二)督查工作组织存在过失导致一般责任事故的;

(三)督查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考核结果由水利部督查办负责汇总,报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作为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的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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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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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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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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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1 四川依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试行版) 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 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 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 各部门(中心)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高效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绩效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办 法。 一、 督查督办意义 督查督办工作,是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 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围绕着人员管理开展的工作,一个是 围绕着生产管理开展的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就是基于这两个 职能之间的对人员及生产具有协助管理职能的部门。也可以 说,是个监督检查职能部门。这种监督检查不是对员工的不 信任,是在充分信任各部门及各位员工,尊重各部门、各级 管理者、员工的职权的基础上,作到既杜绝自由主义、本位 主义、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又不过多干预部门内部的事 务。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但种独立只能是 相对的,而不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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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9页

劳 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 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 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 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 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规定印发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监督管理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监督规定(试行)》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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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含财政补助)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

民间资本投资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水利工程,是指概算中工程部分费用在招标规定限额以下(小型指招标规定限额以下、50万元以上的工程,微型指50万元以下的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小微型饮用水工程、河塘、堤防、河道疏浚、农田灌溉、水土保持等各类小微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涉及防洪、饮用水、山塘等公共安全且要求较高或者技术复杂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的小微型水利项目,其建设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可以分为前期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应统筹兼顾,充分论证工程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严格控制山塘建设。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计划,落实资金筹措方案。

第八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应当根据相关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作为工程施工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按工程项目编制,规模较小、较为分散的工程可以集中(打捆)编制。

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业主)、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施工安排、工程招标、产权归属、管护机制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上由具有丙级及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的项目,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相应设计(咨询)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并应达到相应的实施深度。

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可由相应设计(咨询)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承担。

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农户需求,尊重农民意愿。

第十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实施方案原则上由县级发改部门审批,但市本级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审批;各县(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审批手续,以表格形式批复。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建设准备

第十一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当地实际,采用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和集中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村域范围内技术难度不大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推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

(二)列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重点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可由具备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县级水利投资公司、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

(三)除前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或认定项目法人(业主)。

项目法人(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对项目法人(业主)的组建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并发挥受益群众在项目决策、筹备、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作用。

第十四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可采用分区域或者类别集中(打捆)招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采用“一事一议”、“三议三公示”、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也可通过民主程序由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的能工巧匠承接。

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的喷灌、微灌、管道灌溉等工程,可以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直接委托专业施工队或者生产厂家施工、安装。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基层水利站(流域所)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引导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能力的能工巧匠和施工队参与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充实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队伍。

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积极探索实践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考核认定、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备案制度。

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水利建造员管理试行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从事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和能力:

(一)不涉及防洪安全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按工程类别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经验的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或者市政、灌排、建筑类资质的企业承建;

(二)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有水利三级项目经理以上聘用资格或者水利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具备土木工程类建造师执业资格或者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非集中(打捆)招标项目,经项目法人(业主)同意,并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允许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最多可以同时承接3个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项目。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当与承担建设任务的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的能工巧匠签订施工协议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

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应当明确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重点加强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实施施工现场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根据各地实际,由县级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基层水利站(流域所)监督。项目法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

微型水利工程以及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建设的工程,由项目法人(业主)作为责任主体,对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并承担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帮助,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具体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小微型水利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做好全过程控制。

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聘用技术人员、村级水利员和富有工程建设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村民、老干部等组成村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批准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工程标准、工程布置、断面结构、基础和防渗处理方案等)需作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报账、支付、结算、决算等,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实行报账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

(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业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工程进度、工程结(决)算、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三)规范和优化工程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程序,简化工程款支付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验收可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管理手册》,简化验收程序(除较重要的小微型工程外,政府一般只组织竣工验收),并适当简化验收组织和验收资料要求。其中微型水利工程验收鉴定书可以采用表格形式。

第二十七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业主)组织实施。

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无质量和安全隐患,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小微型水利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业主)对档案管理负总责,各参建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应当指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在审批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明确资产权益,财产登记制度,落实公益性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的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第三十一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服从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并承担防汛抗旱义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小微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基层水利站(流域所)、项目法人(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造员)、监理单位、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单位及其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与安全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规定限额”,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标限额。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精神,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三议三公示”,是指兴办村级公益性事业采取的民主程序,暨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及“三议”过程公示、决议结果公示、执行情况公示。

本办法中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基本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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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招标宣传及队伍建设

凤冈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一)招标宣传

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增强宣传影响,扩大宣传范围,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凤冈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队伍建设

加强招投标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由县建设局牵头,对监督部门、项目业主、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等单位的人员开展招投标业务培训,通过采取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形式,每年举办1—2期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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