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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章 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
第一节 编制依据
第二节 编制原则
第三节 基本资料
第二章 概算文件组成
第一节 编制说明
第二节 概算表、概算附表及附件
第三章 项目划分
第一节 项目组成
第二节 农村部分
第三节 城(集)镇部分
第四节 工业企业
第五节 专业项目
第六节 防护工程
第七节 库底清理
第八节 其他费用
第九节 预备费
第十节 有关税费
第四章 费用构成
第一节 费用划分
第二节 补偿补助费
第三节 工程建设费
第四节 其他费用
第五节 预备费
第六节 有关税费
第五章 单价分析
第一节 补偿补助单价
第二节 工程建设单价
第六章 概算编制
第一节 农村部分补偿费计算
第二节 城(集)镇部分补偿费计算
第三节 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计算
第四节 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计算
第五节 防护工程费计算
第六节 库底清理费计算
第七节 其他费用计算
第八节 预备费计算
第九节 有关税费计算
第十节 分年度投资
第七章 概算表格
投资估算
第八章 投资估算编制2100433B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建设征地移民补偿》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资料、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基本资料、概算文件组成、编制说明、概算表、概算附表及附件、项目划分、项目组成、农村部分、城(集)镇部分、工业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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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精选文档 — 2 总 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 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 关规定,在水建[ 1998]15 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 成及计算标准》 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 制定了本编制 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 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 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 则其初步设计概 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精选文档 — 3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精选文档 — 4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简介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组织专家对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办法、定额和费用标准进行了全面修编,为此就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主要作用与适用范围、主要变化内容、使用中应注意问题及改进方向进行了介绍、说明。
内容简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13]44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近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在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本编制规定。本规定主要用于在前期工作阶段确定水利工程投资,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对水利工程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建设实施阶段,本规定是编制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文件的参考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根据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情况调整相关费用标准。本规定适用于大型水利项目和报送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的中型水利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2100433B
高估冒算是指预算人员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进行工程结算时,有意识地通过提高材料价格,多列、重列、重复计算工程量,套高预算定额、单价等手法,人为地提高了工程预算造价的作法。
高估冒算使工程预算或结算,不能如实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工程造价),造成建设投资的浪费。建设银行在审查预算时,应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认真剔除高估冒算因素,核实工程造价。从而促使施工企业端正思想,加强经营管理与经济核算,提高工程预(决)算编制质量,节约基建投资。 2100433B
“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