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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制图、工程测量、土力学、建筑材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工建筑物、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成本管理与核算、管理经济学、工程经济等。
主要面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预算、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成本控制、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招投标报价编制等相关的工程管理工作。2100433B
培养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预算、造价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属于市政专业的造价。目前造价专业主要有土建、安装、市政、园林造价。造价人员的工作范围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结算、审计等。从事土建造价工作需要具备如下技能:1、对图纸的识图课程...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1)、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概预算定额体系的建立阶段。 2)、工程造价管理结构的恢复和工程造价...
利润不计外购配套件费的。在造价师考试教材上工程造价就是指的是固定资产投资它包括建设投资和建设期贷款利息。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 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拟建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能否节约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质量的优 劣,水利工程建成后,能否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设计环节起决定性的作用。业主 希望得到建筑产品全过程服务, 所以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 应参与从投资可行性 研究至竣工决算的全过程造价控制。连续的全过程管理中,又分不同阶段和层次, 造价人员的工作重点应有所不同, 要把重点放在技术设计阶段, 应协同业主运用价 值功能等有效手段选择最优设计方案, 用价值水利工程原理对水利工程项目的功能 和成本认真分析, 以提高产品价值, 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降低项目寿命周期成本。 造价人员应早期参与设计阶段的决策工作。美国人 CharlesB1Thomsen 于 1968 年提出 CM 承包模式,实现工程项目 “边设计,边施工 ”,改变了设计与施工相分离 现象,让设计和施工两过程尽可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订水利行业工程造价工作中所涉及的计价依据管理、单位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国家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4、审批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5负责组织全国水利划等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6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本流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2、负责对所管辖流域范围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界上的江河治治理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国家委托由其为出资人代表兴建的水利建设项目的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4、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制订地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负责对所辖水利建设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工作;4、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利工程造价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水利工程工程建设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计算工程造价所依据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工程动态价差调整办法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标准。
第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下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保证水利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三)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工程制图、工程测量、土力学、建筑材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工建筑物、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成本管理与核算、管理经济学、工程经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