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制订水利行业工程造价工作中所涉及的计价依据管理、单位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执法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国家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4、审批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5负责组织全国水利划等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6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的管理工作。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本流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2、负责对所管辖流域范围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界上的江河治治理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国家委托由其为出资人代表兴建的水利建设项目的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4、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制订地方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计价依据和规章制度,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负责对所辖水利建设的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和管理;3、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工作;4、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管理工作;5负责组织辖区内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利工程造价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