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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篇 总 则
第二篇 施 工 现 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脚手架
第三节 梯子
第四节 常用安全用具
第三章 机电设备
第一节 安装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四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卫生标准
第二节 尘毒噪声测定
第三节 职业病的预防
第五章 季节施工
第六章 防火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基建工地主要防火要求
第三篇 施工风、水、电供应及通讯
第一章 施工供电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安全用具
第三节 线路架设
第四节 变电所
第五节 备用发电厂
第六节 现场临时变压器安装及维护
第七节 防雷与接地
第八节 备用电厂、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九节 电器灭火
第二章 施工通讯
第三章 施工供水
第一节 生活用水
第二节 泵站及水池
第三节 管路安装
第四章 施工供风
第四篇 工 地 运 输
第一章 公路运输
第一节 道路
第二节 机动车运输
第二章 有轨运输
第一节 准轨铁路
第二节 窄轨铁路
第三章 船舶运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航道
第三节 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四节 客轮与轮渡
第五节 行驶
第六节 汛期船舶安全
第七节 雾天航行
第八节 浅滩航行
第九节 拖航
第十节 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十一节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章 索道运输
第五章 起重运输
第一节 起重机具
第二节 主要安全规定
第三节 大件吊装
第五篇 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爆破器材库区
第一节 安全距离
第二节 地面总库
第三节 地面分库
第四节 洞室式地下库
第五节 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卸
第二节 运输
第三节 贮存
第四节 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 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二节 火花起爆药包
第三节 电力起爆药包
第四节 导爆索
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爆破安全距离
第三节 装药及堵塞
第四节 起爆
第五节 瞎炮处理
第六篇 土石方工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土方开挖
第一节 有边坡的挖土
第二节 有支撑的挖土
第三节 土方挖运
第四节 特殊施工方法
第三章 石方开挖
第一节 钻孔
第二节 石方明挖
第三节 石方暗挖
第四节 暗挖临时
第四章 石碴挖运
第一节 大型机械挖装
第二节 装岩机挖装
第三节 人工装运
第四节 暗挖石碴运输
第五章 爆破
第六章 通风及排水
第一节 通风
第二节 排水
第七篇 基础处理工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钻孔灌浆
第一节 设备安装及拆除
第二节 钻进
第三节 升降钻具(灌具)
第四节 水泥灌浆
第五节 孔内事故处理
第三章 化学灌浆
第一节 备料要求
第二节 化学灌浆材料配制
第三节 灌浆施工
第四节 事故处理
第四章 混凝土防渗墙(YKC造孔)
第一节 冲击钻机安装及拆除
第二节 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冲击钻进
第四节 制浆及输送
第五节 导管安装及拆卸
第五章 打桩
第六章 振冲加固
第八篇 砂石料生产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陆上开采
第三章 水下开采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采砂船
第三节 砂驳
第四节 趸船码头
第四章 破碎机械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回旋式破碎机
第三节 圆锥式破碎机
第四节 锤式破碎机
第五节 颚式破碎机
第六节 棒磨机
第五章 筛分机械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振动筛
第三节 共振筛
第六章 连续运输机械
第一节 堆取料机械
第二节 槽式给料
第三节 板式给料机
第四节 圆盘给料机
第五节 电磁振动给料机
第六节 偏心振动给料机
第七节 皮带机
第七章 脱水机械
第一节 洗砂机
第二节 洗泥机
第三节 沉砂箱
第九篇 混凝土工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模板
第一节 木模板
第二节 钢模板
第三节 大模板
第四节 滑动模板
第五节 钢模台车
第三章 钢筋
第一节 钢筋加工及焊接
第二节 钢筋运输及绑扎
第四章 混凝土
第一节 混凝土拌和
第二节 混凝土运输
第三节 平仓、震捣
第四节 毛石埋设
第五节 打毛、冲洗、养护
第六节 预埋件和止水
第五章 水下混凝土
第六章 季节施工
第一节 冬季施工
第二节 夏季施工
第七章 主要机械
第一节 水泥拆包机
第二节 螺旋输送机
第三节 水泥提升机
第四节 制冷机
第五节 片冰机
第十篇 房屋建筑工程
第一章 基础
第一节 土基开挖
第二节 石基开挖
第三节 基础砌(浇)筑
第四节 基础回填
第二章 墙体
第一节 砖墙砌筑
第二节 其他砌体砌筑
第三节 装配式墙板吊装
第三章 楼盖板
第一节预制空心楼板安装
第二节 框架结构安装
第三节 现浇混凝土楼板
第四章 屋面
第一节 屋架安装
第二节 屋面铺设
第五章 装修
第一节 抹灰、粉刷
第二节 油漆、玻璃
第三节 附属设备安装
第十一篇 土建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土石方开挖各工种
第一节 潜孔钻工
第二节 凿岩台车工
第三节 手风钻工
第四节 爆破工
第五节 撬挖工
第六节 装岩机工
第七节 支撑工
第八节 铁道工(非准轨)
第九节 锻钎机工
第三章 混凝土浇筑各工种
第一节 支模工
第二节 钢筋工
第三节 混凝土工
第四节 混凝土泵工
第五节 拌和楼运转工
第六节 混凝土喷射工
第七节 沥青工
第四章 房屋建筑工程各工种
第一节 泥瓦工
第二节 抹灰工
第三节 玻璃工
第四节 油漆工
第五节 制材工
第六节 木工
第七节 锉锯工
第八节 水暖工
第九节 石工
第五章 其它工种
第一节 起重工
第二节 架子工
第三节 装卸工
第四节 竹工
第五节 公路养路工
第六节 潜水工
第十二篇 焊接与切割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电焊、气焊和气剂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手工电弧焊
第一节 焊接场地
第二节 焊接 设备
第三节焊接要求
第四章 气焊与气割
第一节 气瓶的搬运与保管
第二节 电石(碳化钙)的保管与使用
第三节 减压器(氧气表)的使用
第四节 乙炔发生器的使用
第五节 回火防止器的使用
第六节 橡胶软管的使用
第七节 焊割炬的使用
第五章 埋弧焊
第六章 碳弧气刨
第七章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第八章 手工钨极氩弧焊
第十三篇 金属结构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预组装及埋件安装
第三章 闸门安装
第四章 启闭机安装
第五章 钢管安装
第六章 气喷镀锌层安全防护
第七章 启闭机的试运行
第十四篇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第一章 施工用机具
第一节 电动工具
第二节 风动工具
第三节 螺栓拉伸器
第四节 喷灯
第五节 压线枪
第六节 射钉枪
第七节 千斤顶
第二章 水轮机安装
第一节 零部件的清扫与组合
第二节 埋件
第三节 导水机构安装
第四节 转轮组装
第五节 大件吊装
第六节 导轴承与密封装置
第七节 接力器安装
第八节 蝴蝶阀安装
第三章 调速系统安装
第一节 液压部分
第二节 调试
第三节 透平油过滤
第四章 发电机安装
第一节 基础板及基础螺栓
第二节 机架、盖板
第三节 制动闸装配与试验
第四节 轴瓦研刮
第五节 定子组装
第六节 转子组装
第七节 转子吊装
第八节 推力轴承和导轴承安装
第九节 机组轴线检查与调整
第五章 电气设备安装
第一节 变压器
第二节 高压开关
第三节 构架、铁塔
第四节 其它高压设备安装
第五节 母线安装
第六节 17kV以下高压设备安装
第七节 配电盘(柜)安装
第八节 电缆安装
第九节 蓄电池安装
第六章 桥式起重机安装
第一节 清扫
第二节 轨道铺设与本体安装
第三节 桥机负荷试验
第七章 水轮发电机组试运转
第一节 充水试验
第二节 空载试验
第三节 负载试验
附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分类
第十五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锅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锅炉房
第三节 安(移)装
第四节 点火、升压
第五节 正常运行
第六节 停炉
第七节 消烟除尘
第八节 检验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制造与安装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四节 检验
第四章 氧气站与乙炔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氧气站
第三节 乙炔站
第五章 气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充装
第三节 运输 贮存
第四节 使用
第五节 检验
第六章 溶解乙炔气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充装
第三节 运输、贮存
第四节 使用
第五节 检验
第七章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充装
第三节 运输
第四节 维护保养
第五节 检验
第十六篇 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
第一节 模型工(木模)
第二节 造型工
第三节 冶炼工
第四节 浇注工
第五节 清砂工
第六节 热处理工
第七节 钳工
第八节 机修钳工
第九节 车工
第十节 铣工
第十一节 镗工
第十二节 磨工
第十三节 刨工
第十四节 钻工
第十五节 铆工
第十六节 电镀工
第十七节 锻工
第十八节 锯床工
第十九节 冲天炉修炉工
第二十节 冲压工
第二十一节 砂轮机使用
第二十二节 电焊工
第三章 起重、运输各工种
第一节 门式起重机司机
第二节 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工
第三节 塔式起重机司机
第四节 桥式起重机(天车)司机
第五节 缆索起重机工
第六节 履带式起重机工
第七节 卷扬机工
第八节 皮带机工
第九节 汽车司机
第十节 电瓶机车司机
第十一节 内燃机车司机
第四章 机械维修各工种
第一节 汽车修理工
第二节 施工机械修理工
第三节 内燃机车修理工
第四节 轮胎修理工
第五节 白铁工
第六节 扳金工
第七节 喷漆工
第五章 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各工种
第一节 推土机司机
第二节 挖掘机司机
第三节 铲运机司机
第四节 装载机司机
第五节 拖拉机司机
第六节 锅炉工
第七节 空压机工
第八节 制氧工
第九节 冷冻机(氨压机)工
第十节 水泵工
第十一节 柴油发电机工
第六章 永久设备安装各工种
第一节 水轮机安装工
第二节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
第三节 卷线安装工
第四节 电气安装工
第五节 管路安装工
第七章 电气及通讯各工种
第一节 外线电工
第二节 维护电工
第三节 汽车电工
第四节 充电工
第五节 通讯电工
第八章 监测及试验各工种
第一节 金属材料试验工
第二节 混凝土材料试验工
第三节 化验工(含水质化验)
第四节 无损探伤工
第十七篇 常见危险物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易燃物品
第一节 仓库和贮存
第二节 运输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 化学毒品
第一节 库房及保管
第二节 装卸运输
第三节 使用及防护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贮存运输
第三节 使用
第四节 防护措施
附则
作品目录
第一篇 总 则
第二篇 施 工 现 场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高处作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脚手架
第三节 梯子
第四节 常用安全用具
第三章 机电设备
第一节 安装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四章 工业卫生
第一节 卫生标准
第二节 尘毒噪声测定
第三节 职业病的预防
第五章 季节施工
第六章 防火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基建工地主要防火要求
第三篇 施工风、水、电供应及通讯
第一章 施工供电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安全用具
第三节 线路架设
第四节 变电所
第五节 备用发电厂
第六节 现场临时变压器安装及维护
第七节 防雷与接地
第八节 备用电厂、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九节 电器灭火
第二章 施工通讯
第三章 施工供水
第一节 生活用水
第二节 泵站及水池
第三节 管路安装
第四章 施工供风
第四篇 工 地 运 输
第一章 公路运输
第一节 道路
第二节 机动车运输
第二章 有轨运输
第一节 准轨铁路
第二节 窄轨铁路
第三章 船舶运输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航道
第三节 码头与临时停靠
第四节 客轮与轮渡
第五节 行驶
第六节 汛期船舶安全
第七节 雾天航行
第八节 浅滩航行
第九节 拖航
第十节 预防大风、台风的规定
第十一节 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章 索道运输
第五章 起重运输
第一节 起重机具
第二节 主要安全规定
第三节 大件吊装
第五篇 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爆破器材库区
第一节 安全距离
第二节 地面总库
第三节 地面分库
第四节 洞室式地下库
第五节 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 装卸
第二节 运输
第三节 贮存
第四节 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 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二节 火花起爆药包
第三节 电力起爆药包
第四节 导爆索
第六章 爆破作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爆破安全距离
第三节 装药及堵塞
第四节 起爆
第五节 瞎炮处理
第六篇 土石方工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土方开挖
第一节 有边坡的挖土
第二节 有支撑的挖土
第三节 土方挖运
第四节 特殊施工方法
第三章 石方开挖
第一节 钻孔
第二节 石方明挖
第三节 石方暗挖
第四节 暗挖临时
第四章 石碴挖运
第一节 大型机械挖装
第二节 装岩机挖装
第三节 人工装运
第四节 暗挖石碴运输
第五章 爆破
第六章 通风及排水
第一节 通风
第二节 排水
第七篇 基础处理工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钻孔灌浆
第一节 设备安装及拆除
第二节 钻进
第三节 升降钻具(灌具)
第四节 水泥灌浆
第五节 孔内事故处理
第三章 化学灌浆
第一节 备料要求
第二节 化学灌浆材料配制
第三节 灌浆施工
第四节 事故处理
第四章 混凝土防渗墙(YKC造孔)
第一节 冲击钻机安装及拆除
第二节 开机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节 冲击钻进
第四节 制浆及输送
第五节 导管安装及拆卸
第五章 打桩
第六章 振冲加固
第八篇 砂石料生产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陆上开采
第三章 水下开采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采砂船
第三节 砂驳
第四节 趸船码头
第四章 破碎机械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回旋式破碎机
第三节 圆锥式破碎机
第四节 锤式破碎机
第五节 颚式破碎机
第六节 棒磨机
第五章 筛分机械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振动筛
第三节 共振筛
第六章 连续运输机械
第一节 堆取料机械
第二节 槽式给料
第三节 板式给料机
第四节 圆盘给料机
第五节 电磁振动给料机
第六节 偏心振动给料机
第七节 皮带机
第七章 脱水机械
第一节 洗砂机
第二节 洗泥机
第三节 沉砂箱
第九篇 混凝土工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模板
第一节 木模板
第二节 钢模板
第三节 大模板
第四节 滑动模板
第五节 钢模台车
第三章 钢筋
第一节 钢筋加工及焊接
第二节 钢筋运输及绑扎
第四章 混凝土
第一节 混凝土拌和
第二节 混凝土运输
第三节 平仓、震捣
第四节 毛石埋设
第五节 打毛、冲洗、养护
第六节 预埋件和止水
第五章 水下混凝土
第六章 季节施工
第一节 冬季施工
第二节 夏季施工
第七章 主要机械
第一节 水泥拆包机
第二节 螺旋输送机
第三节 水泥提升机
第四节 制冷机
第五节 片冰机
第十篇 房屋建筑工程
第一章 基础
第一节 土基开挖
第二节 石基开挖
第三节 基础砌(浇)筑
第四节 基础回填
第二章 墙体
第一节 砖墙砌筑
第二节 其他砌体砌筑
第三节 装配式墙板吊装
第三章 楼盖板
第一节预制空心楼板安装
第二节 框架结构安装
第三节 现浇混凝土楼板
第四章 屋面
第一节 屋架安装
第二节 屋面铺设
第五章 装修
第一节 抹灰、粉刷
第二节 油漆、玻璃
第三节 附属设备安装
第十一篇 土建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土石方开挖各工种
第一节 潜孔钻工
第二节 凿岩台车工
第三节 手风钻工
第四节 爆破工
第五节 撬挖工
第六节 装岩机工
第七节 支撑工
第八节 铁道工(非准轨)
第九节 锻钎机工
第三章 混凝土浇筑各工种
第一节 支模工
第二节 钢筋工
第三节 混凝土工
第四节 混凝土泵工
第五节 拌和楼运转工
第六节 混凝土喷射工
第七节 沥青工
第四章 房屋建筑工程各工种
第一节 泥瓦工
第二节 抹灰工
第三节 玻璃工
第四节 油漆工
第五节 制材工
第六节 木工
第七节 锉锯工
第八节 水暖工
第九节 石工
第五章 其它工种
第一节 起重工
第二节 架子工
第三节 装卸工
第四节 竹工
第五节 公路养路工
第六节 潜水工
第十二篇 焊接与切割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电焊、气焊和气剂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手工电弧焊
第一节 焊接场地
第二节 焊接 设备
第三节焊接要求
第四章 气焊与气割
第一节 气瓶的搬运与保管
第二节 电石(碳化钙)的保管与使用
第三节 减压器(氧气表)的使用
第四节 乙炔发生器的使用
第五节 回火防止器的使用
第六节 橡胶软管的使用
第七节 焊割炬的使用
第五章 埋弧焊
第六章 碳弧气刨
第七章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
第八章 手工钨极氩弧焊
第十三篇 金属结构安装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预组装及埋件安装
第三章 闸门安装
第四章 启闭机安装
第五章 钢管安装
第六章 气喷镀锌层安全防护
第七章 启闭机的试运行
第十四篇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第一章 施工用机具
第一节 电动工具
第二节 风动工具
第三节 螺栓拉伸器
第四节 喷灯
第五节 压线枪
第六节 射钉枪
第七节 千斤顶
第二章 水轮机安装
第一节 零部件的清扫与组合
第二节 埋件
第三节 导水机构安装
第四节 转轮组装
第五节 大件吊装
第六节 导轴承与密封装置
第七节 接力器安装
第八节 蝴蝶阀安装
第三章 调速系统安装
第一节 液压部分
第二节 调试
第三节 透平油过滤
第四章 发电机安装
第一节 基础板及基础螺栓
第二节 机架、盖板
第三节 制动闸装配与试验
第四节 轴瓦研刮
第五节 定子组装
第六节 转子组装
第七节 转子吊装
第八节 推力轴承和导轴承安装
第九节 机组轴线检查与调整
第五章 电气设备安装
第一节 变压器
第二节 高压开关
第三节 构架、铁塔
第四节 其它高压设备安装
第五节 母线安装
第六节 17kV以下高压设备安装
第七节 配电盘(柜)安装
第八节 电缆安装
第九节 蓄电池安装
第六章 桥式起重机安装
第一节 清扫
第二节 轨道铺设与本体安装
第三节 桥机负荷试验
第七章 水轮发电机组试运转
第一节 充水试验
第二节 空载试验
第三节 负载试验
附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分类
第十五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锅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锅炉房
第三节 安(移)装
第四节 点火、升压
第五节 正常运行
第六节 停炉
第七节 消烟除尘
第八节 检验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制造与安装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四节 检验
第四章 氧气站与乙炔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氧气站
第三节 乙炔站
第五章 气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充装
第三节 运输 贮存
第四节 使用
第五节 检验
第六章 溶解乙炔气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充装
第三节 运输、贮存
第四节 使用
第五节 检验
第七章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充装
第三节 运输
第四节 维护保养
第五节 检验
第十六篇 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
第一节 模型工(木模)
第二节 造型工
第三节 冶炼工
第四节 浇注工
第五节 清砂工
第六节 热处理工
第七节 钳工
第八节 机修钳工
第九节 车工
第十节 铣工
第十一节 镗工
第十二节 磨工
第十三节 刨工
第十四节 钻工
第十五节 铆工
第十六节 电镀工
第十七节 锻工
第十八节 锯床工
第十九节 冲天炉修炉工
第二十节 冲压工
第二十一节 砂轮机使用
第二十二节 电焊工
第三章 起重、运输各工种
第一节 门式起重机司机
第二节 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工
第三节 塔式起重机司机
第四节 桥式起重机(天车)司机
第五节 缆索起重机工
第六节 履带式起重机工
第七节 卷扬机工
第八节 皮带机工
第九节 汽车司机
第十节 电瓶机车司机
第十一节 内燃机车司机
第四章 机械维修各工种
第一节 汽车修理工
第二节 施工机械修理工
第三节 内燃机车修理工
第四节 轮胎修理工
第五节 白铁工
第六节 扳金工
第七节 喷漆工
第五章 施工机械设备运转各工种
第一节 推土机司机
第二节 挖掘机司机
第三节 铲运机司机
第四节 装载机司机
第五节 拖拉机司机
第六节 锅炉工
第七节 空压机工
第八节 制氧工
第九节 冷冻机(氨压机)工
第十节 水泵工
第十一节 柴油发电机工
第六章 永久设备安装各工种
第一节 水轮机安装工
第二节 水轮发电机安装工
第三节 卷线安装工
第四节 电气安装工
第五节 管路安装工
第七章 电气及通讯各工种
第一节 外线电工
第二节 维护电工
第三节 汽车电工
第四节 充电工
第五节 通讯电工
第八章 监测及试验各工种
第一节 金属材料试验工
第二节 混凝土材料试验工
第三节 化验工(含水质化验)
第四节 无损探伤工
第十七篇 常见危险物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易燃物品
第一节 仓库和贮存
第二节 运输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 化学毒品
第一节 库房及保管
第二节 装卸运输
第三节 使用及防护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贮存运输
第三节 使用
第四节 防护措施
附则
水利水电工程工作条件如下: 施工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
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水利工程包...
水利水电工程工作条件如下: 施工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6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 267-88(六 ) 第六篇 土石方工程 组织编写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 资司 主 编 部 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 力部第二、三、四、六 、 十二工程局、 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水利部 试 行 日 期: 1988 年 7 月 1日 第六篇 土石方工程 目 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土方开挖 第一节 有边坡的挖土 第二节 有支撑的挖土 第三节 土方挖运 第四节 特殊施工方法 第三章 石方开挖 第一节 钻孔 第二节 石方明挖 第三节 石方暗挖 第四节 暗挖临时支护 第四章 石碴挖运 第一节 大型机械挖装 第二节 装岩机挖装 第三节 人工装运 第四节 暗挖石碴运输 第五章 爆破 第六章 通风及排水 第一节 通风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建设(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规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建设需要,保护建筑安装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建设(矿井建设除外)和民用建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第四条 工地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和上级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安全技术人员、工会劳动保护干部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条 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于高空作业工人,应该供给工具袋。
第七条 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如果上下两层同时进行工作,上下两层间必须设有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它隔离设施;否则不许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
第八条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第九条 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该随时清扫,如果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条 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应该有常用电灯外,并且要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第十一条 寒冷地区的施工单位,冬季施工的时候,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置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施工现场和职工休息处所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应该合乎防火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十二条 进行汽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采取防止工人被蒸气或者配汽设备烫伤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进行电热法施工的时候,应该在作业地区设置围栏或悬挂警告标志。用60伏特以上电压加热的时候,除测温工作外,应该在作业地区内禁止进行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该合乎安全卫生的要求。在现场上的附属企业、机械装置、仓库、运输道路和临时上下水道、电力网、蒸气管道、压缩空气管道、乙炔管道、乙炔发生站和其他临时工程的位置、规格,都应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 在施工现场周围和悬崖、陡坎处所,应该用篱笆、木板或者铁丝网等围设栅栏。
第十六条 工地内的沟、坑应该填平,或者设围栏、盖板。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该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应该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该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八条 工地内架设的电线,它的悬吊高度和工作地点的水平距离,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一般不许架设高压电线;必要的时候,应该按照当地电业局的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者工作地点保持安全的距离,并且适当加大电线的安全系数,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设电线保护网;在电线入口处,还应该设有带避雷器的油开关装置。
第二十条 工地内交通运输道路,应该经常保持通畅,并且应该尽量采用单行线和减少不必要的交叉点。载重汽车的弯道半径,一般应该不少于15米,特殊情况应该不少于10米。
第二十一条 工地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应该平坦,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上述车辆都应该备有制动闸。铁轨终点应该向上弯曲,或者设车挡。
第二十二条 轨道和人行道、运输道的交叉处所,应该满铺和轨顶取平的木板;在火车道口两侧应该设落杆、标志和信号。
第二十三条 工地内应该有适当的排水沟。排水沟应该不妨碍工程地区内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该搭设能确保安全的桥板。
第二十四条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存放脚手杆要设支架。现场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废料等应该及时清理,并且将钉子拔掉或者打弯。
第二十五条 在山沟、河流两岸,铺设交通线路或者设置一切临时建筑,都应该事先了解地形、历年的山洪和最高水位的情况,以防灾害。
第二十六条 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必须和厂矿、房屋、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和高压线等保持安全距离。仓库要用耐火的材料(砖、石等)建筑,库顶应该采用轻型结构和安设避雷针,库内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和温度表,门窗应该向外开,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铁钉不能外露。仓库周围应该设防爆掩护物,50米内严禁烟火,并且应该设有消防设备。
第二十七条 工地临时存放少量的炸药、雷管、引线等,必须以有盖的木箱分别存放于安全处所,并且应该派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保管和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雷管、引线和炸药应该分库存放,不能混淆;各库之间应该保持安全距离。在存有爆炸物的仓库内,严格禁止火药加工和装插雷管引线等工作。存放爆炸物的仓库内,应该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第二十九条 危害工人健康的颜料和其它有害物质,应该存放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舍内。沥青应该存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场所。
第四章 脚手架
第三十条 木杆应该以剥皮杉木和其他各种坚韧的硬木为标准,杨木、柳木、桦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应该以四年以上的毛竹为标准,青嫩、枯黄、或者有裂纹、虫蛀的都不许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木杆做脚手架的,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7厘米,大横杆、小横杆(排木)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8厘米使用竹竿做脚手的,立杆大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7.5厘米,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能小于9厘米(对于小头直径在6厘米以上不足9厘米的竹竿,可以采取双竿合并使用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一点二公尺,大横杆间隔不能大于1.2米。木脚手的立杆间隔不能大于1.5米,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1米。竹脚手必须搭设双排架子,立杆的间隔不能大于1.3米,小横杆的间隔不能大于0.75米。
第三十三条 架子必须设斜拉杆和支杆,高在7米以上的工程无法顶支杆的时候,架子要同建筑物连结牢固,立杆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应该视土壤性质决定;在埋入杆子的时候,要先将土坑夯实,如果是竹竿,必须在基坑内垫以砖石,以防下沉;遇松土或者无法挖坑的时候,必须绑扫地杆子。
第三十四条 凡是搭设高达10米以上的竹脚手架,要在立竿旁加设顶撑或者使用双行立竿。竹脚手的小横竿,它的两头伸出大横竿部分不能短于30厘米。斜拉竿和立竿的交叉处都要绑牢。
第三十五条 搭架子可以根据各地经验采用坚韧的麻绳、棕绳、草绳、铁丝或者篾条切实扎绑,并且要经常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斜道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条的间距不能大于30厘米,拐弯平台不能小于6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脚手板必须使用5厘米厚的坚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编制的竹脚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于5厘米,螺栓孔不能大于1厘米,螺丝必须拧紧。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和斜道板要满铺于架子的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高在3米以上的脚手架的工作面外侧,应该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且要加设1米高的防护栏杆。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负荷量必须加大,架子应该适当地加固。
第四十条 悬吊式脚手架应该以坚固的材料构成,脚手板间不能有空隙,并且应该设防护栏杆。吊架挑梁应该插在墙壁的牢固部分,严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应该垫入5厘米厚的垫木。
第四十一条 吊架所用的钢丝绳,它的粗细应该按照负荷量决定。升降用的卷扬机或者滑车,应该合于吊架的计算荷量,并且要设双重制动闸。
第四十二条 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者移动。
第四十三条 金属脚手架的立杆,必须垂直地稳放在垫木上,在安置垫木前要将地面夯实、整平。
第四十四条 安装金属脚手架的地点,如果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金属脚手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条 里脚手架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5米,高度要保持低于外墙的20厘米。砌墙高达4米的时候,要在墙外安设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墙身每砌高4米,防护挡板或者安全网应该随墙身提高。
第四十六条 里脚手使用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坚固的材料作成,伸出墙外部分不能小于1.2米,所铺脚手板不能有空隙,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
第四十七条 跳板要用5厘米厚的坚固木板,单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0.6米,双行跳板宽度不能小于1.2米;跳板的坡度不能大于一比三,板面并且应该设防滑木条;凡是超过3米长的跳板,必须设支撑。
第四十八条 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的间距不能大于40厘米。
第四十九条 两梯连接使用的时候,在连接处要用金属卡子卡牢,或者用铁丝绑牢,必要的时候可设支撑加固。
第五十条 梯子要搭在坚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应该采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60度为适宜。
第五十一条 凡是承载机械的或者超过15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设计,并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设。
第五十二条 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五十三条 进行土方工程前,应该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下设备(如瓦斯管道、电缆、自来水管等)的调查和勘察工作。
第五十四条 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严禁随意敲击或者玩弄。
第五十五条 在深坑、深井内操作的时候,应该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并且注意对于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可疑现象,应该立即停止工作,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条 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十八条 挖掘基坑、井坑的时候,应该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对于土质疏松或者较宽、较深的沟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撑方法,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撑。挖出泥土的堆放处所和在坑边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离坑边0.8米,高度不能超过1.5米。对基坑、井坑的边坡或者固壁支架应该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如果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者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该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九条 拆除固壁支架的时候,应该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支撑时,应该先装上新的,再拆下旧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撑的时候,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第六十条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挖土的时候,在挖土机挺杆旋动范围内,不许进行其他工作。装土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上。
第六十一条 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在沟坑边使用机械工作的时候,应该详细检查计算坑内支撑强度,必要的时候另行加强支撑。
第六十二条 一切爆炸物的运输,要指定专人负责。雷管和炸药不许放在同一舟车或者同一容器内运输。运送的时候,应该妥为包装捆扎,不能散装、改装,也不能震动、冲击、转倒、坠落和摩擦等。运输时严禁抽烟,或者携带烟火等易燃物品。运输途中,不许在人多的地方休息。
第六十三条 爆炸石方工作应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打眼、装药、放炮要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进行,并且应该有严密的组织和检查制度。
(二)在闪电打雷的时候,禁止装置炸药、雷管和联接电线。捣填炮药,严禁使用铁器。所用引线,要加以检验。
(三)使用电雷管的时候,应该指定专人掌握电爆机,并且必须等待电线完全接妥,员工全部避入安全地带后,才可以通电点炮。电爆机距炮眼电线的长度应该视现场情况决定。联接雷管和引线要用特制的钳铗挟紧,严禁用牙齿咬紧和用力敲压。
(四)使用炸胶爆炸石方的时候,应该以挤压办法使炸胶结实,严禁捣击。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者半溶化的炸胶。已冻炸胶的解冻处理工作,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谨慎进行。取用炸胶应该戴手套。炸胶溶化时避免和皮肤接触。
(五)在城镇房屋较多的场所爆炸石方的时候,最好放闷炮(药量较少的炮),并且要在施放前在石上架设掩护物。
(六)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才可以前往检查。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七)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危险区内的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并且在危险区四周设立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通行。
第六章 机电设备和安装
第六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或者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部分,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电线和电源相接的时候,应该设开关或者插销,不许随便搭挂;露天的开关应该装在特制的箱匣内。
第六十七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工作的时候,行灯电压不能超过12伏特。
第六十八条 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时候,都要有保护性接地。
第六十九条 电动机械和电气照明设备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该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
第七十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符合规格,并且应该进行定期试验和检修。修理的时候,要先切断电源;如果必须带电工作,应该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每座工业锅炉都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七十二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维护保养、检查修理和水压试验制度,并且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司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动的时候不能碰撞。
第七十四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该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七十五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距离明火10米。
第七十六条 焊接场所应该保持通风良好。进行电焊、电割和气焊、气割工作前,应该清除工作物和焊接处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处所采用防护设施。
第七十七条 风动工具的气阀,必须不漏气和易于开闭。风动工具在使用中不能进行调整和更换零件。
第七十八条 一切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器的时候,应该防止它由于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动和倾倒。
第七十九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八十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八十一条 起重机械、牵引机械和辅助起重工具,都要标明最大负荷量;起重和牵引机械并且要标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条 各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该有起重量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必须安有夹轨钳。
第八十三条 起重机在使用前要经过试车,试车前应该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的时候应该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的时候,驾驶人员不能离场。
第八十四条 传送带的起卸处应该装设专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带上直接卸取材料。传送机运转时,禁止用手清理卷轮、滑车和传送带上的附着物。
第八十五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条 安装机械的时候,不许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许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车的支架。
第八十七条 擦洗和修理机械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以防止机械转动部分因受电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转动。擦洗机器不能使用含铅的汽油。
第八十八条 安装、拆洗、试运和修理机器的时候,应该对各种转动部分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一切和工作无关的人员都不许接近。
第八十九条 各种机电设备都应该由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操纵、装拆或者检修。
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九十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可以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二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第九十三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第九十四条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第九十五条 拆除建筑物,应该自上而下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坍塌。
第九十六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九十七条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三分之一,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二)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三)建筑物推倒前,应该发出信号,待全体工作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才能进行。
第九十八条 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的时候,应该按照本规程有关爆破的规定执行。用爆破方法拆毁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构部分有危险征兆,要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时候,楼板上不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发生危险。
第一百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者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于一定处所。
第八章 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并且要规定发放、保管、检查和使用的办法。
第一百零二条 对下列工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一)架子工: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
(二)砌砖工:供给帆布指套或者手指涂胶的线手套。
(三)不使用卡砖器的搬砖工:供给手垫。
(四)抹灰工:供给套袖、手套、风镜。
(五)喷灰工:供给工作服、风镜、口罩、手套、鞋盖。
(六)淋筛、合白灰工:分别供给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风镜、口罩、手套、披肩头巾。
(七)混凝土搅拌、捣固、平灰、养护工:分别供给围裙、手套、胶靴(或者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
(八)石工:分别供给防护眼镜、口罩、帆布手套。
(九)打桩工:供给手套、裹腿。
(十)水磨理石工和电磨理石工:分别供给胶鞋或者胶靴,电磨理石工加发绝缘手套。
(十一)水暖工:供给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时候供给工作服、胶靴、口罩。
(十二)钢筋工:供给帆布手套、垫肩、帆布围裙、口罩。
(十三)白铁工:供给手套、围裙。
(十四)油漆工和喷漆工:油漆工供给带袖围裙、手套;喷漆工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五)扛挑工:供给垫肩或者有领垫肩,搬运水泥、石灰的时候,加发披肩头巾、口罩、风镜、鞋盖、长袖手套。
(十六)木工:分别供给套袖、围裙。
(十七)电锯工:供给口罩、风镜、帆布围裙、套袖。
(十八)挖土机、平土机、推土机、起重机的司机和助手:分别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
(十九)电气操作工: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线手套、风镜、套袖、裹腿等。
(二十)钳工、铆工、焊工、锻工、起重工:根据工作情况不同,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分别供给坚实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或者过滤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盖和防护油膏。工作完毕后必须洗澡。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发柳条帽或者藤帽:
(一)在高空作业的下方进行工作的工人。
(二)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
(三)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在水中工作的工人,应该供给胶靴,在深水工作的时候,应该供给胶皮工作服。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没有防护装置,应该供给安全带。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在雨中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胶鞋、胶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
第一百零八条 对于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寒用品。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护用品。
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指本规程内未提出的工种),都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程制订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行政法规(类别)
内容介绍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替代SD.267-88)》内容简介:根据水利部《关于下达2003年第四批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通知》 (水规计[2003]540号)的安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原能源部、水利部于1988年7月1日颁布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 267-88)进行修订。
标准修订后分为以下4个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2007)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SL 401-2007)
4个标准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在处理解决具体问题时,4个标准应相互配套使用。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的第一、二、三、四、五、十二、十五、十七等篇内容进行修编,并增加了“施工排水”、“现场保卫”、“安全防护设施”、“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运行”等内容的安全技术规定,本标准有11章。
由于原标准经修订分成的4个标准在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因此,在处理解决具体问题时,4个标准应相互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