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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信息
备案号:45079-2014
备案公告: 2014年第6号(总第174号) 2100433B
合作社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推进自身的信息化建设:(1)构建合作社产供销一体化物流管理系统。随着合作社的合作链条由以生产环节为主向产供销全程延伸,根据销售订单合理安排种植计划,严格按照订单的要求进行生产...
防洪决策、抢险救灾,都需要了解险情、灾情发生的准确位置,虽然拥有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和卫星遥感影像,但是灾情的位置仍然难以确定,“5.12”抗震救灾行动中就出现过类似的窘境,因此利用GPS技术将灾情发生...
信息化工程监理分为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验收四个阶段,并根据每个阶段的特点,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等监理工作。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引进监理机制,这...
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验收规范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验收环节的管理,规范项目 验收流程, 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依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验收管理 办法》(穗信息化字〔 2007〕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经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信息办) 立项审核通过的 广州市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 以下简称“信 息化项目” )的验收。 1.3 验收依据和标准 项目验收依据和标准主要有 : (1)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有关批复文件,签定的项目有关合同、合同附件 及有关技术文件; (2)硬件、软件、布线、信息安全、网络等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 方标准。 1.4 测评 测评是对信息化项目进行检测和评价, 信息化项目应根据建设内
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2)
膃 薁项目验收规范 蕿 莃1.项目结束制度 羁 一个项目从启动到结束将经历复杂的过程,可能出现许多意料 之外的情况,在项目即将结束之际,对项目进行完整的回顾和总结, 是非常必要,也是对项目的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具体表现,项目结束 制度以下工作要做: 蚁检查项目的总体实施规划,确认每一项阶段都经过验收 罿检查项目的验收标准,确认项目的每一阶段都经过验收 肅检查项目的项目目标,确认项目目标全部实现 羄检查项目的问题管理,确认所有问题和待办事项已完成 螁审查项目的全部文档,确认所有文档齐全、规范、内容翔实 肆审查项目的规章制度,确认所有规章制度完整,紧急处理手段齐 备完整的项目总结 螇正式办理交接,完满的完成项目。 螃项目启动制度确保项目规范地开始,确定项目管理规则;日报、 月报及周例会制度使项目透明地进行, 使项目组成员良好沟通, 及时 暴露出实施中的问题、 矛盾;里程碑会议制度及时总结项目没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县、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市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市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即市大数据发展局。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柳州市信息化规划的编制,市本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制订、投资计划下达、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为市大数据发展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协助开展相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调剂、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安全防护建设监督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备案。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如下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全市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订部门信息化规划,并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二)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县、区、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全市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柳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内容。
(三)统一使用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允许各单位新建机房。新建信息应用系统统一部署在柳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上,已建的信息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云平台上,实现信息基础设施的集约化管理。
(四)统一使用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租用网络线路、租用互联网出口,确实需要的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已有的线路资源具备迁移条件的按计划迁移到电子政务外网,逐步取消各部门相关网络线路运维经费。
第三章项目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度,全市党政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工作,于每年8月1日前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落实资金来源,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拟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设资金。
第十条未列入柳州市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新增的工作任务或紧急业务需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权限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建设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市级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审批。
(二)申请国家、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的,属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前,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项目立项;属自治区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将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市财政局。
(三)各县、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审批项目,并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所有审批、核准、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在每月末由各县、区、新区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流程
为简化审批流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将拟建项目情况送市大数据发展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实施。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立项审批。
(一)投资总额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仅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五)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将项目预算控制价文件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为避免概算调整幅度过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可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编制要求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另行制订。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代表应参与项目评估会。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初步设计方案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局部调整,且投资概算调整未超出已批准投资估算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与市大数据发展局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保持一致。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大数据发展局的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概算调整不超过项目总概算10%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需履行报批手续,可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说明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一)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的新政策、新任务要求,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第十八条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而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六章验收评价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大数据发展局出具竣工验收证明,项目建设单位才予支付项目尾款。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尾款暂缓拨付,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资料,以及项目软件的可执行代码和源代码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涉及商业秘密在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恶意投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后不按投标文件建设或供货的承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推进力度和建设成效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跨部门协同应用和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作为绩效考评重点。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质量维护制度。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由项目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负责维护,维护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质保期外的运行维护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护经费保障。项目运维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行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数据共享交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新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停用,信息系统停用前应做好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做好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三十条建立信息化项目效益评价体系,市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信息化项目进行效益跟踪评价,各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贪污、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要服从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在市大数据发展局统一协调下,逐步实现整合。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54号)同时废止。
项目统计子系统的用户是各级招标人。
该系统用于每季度统计该单位本季度标段招标情况及截至本季度的招标情况。
项目统计子系统需要实现各级招标人的项目基础数据填报、报表管理(含生成、保存、打印)及查询统计功能。
项目统计子系统分为:数据填报(招标人)、招标人层级关系树维护、字典表维护、数据备份及统计汇总、数据查询。前面4项皆可视为数据维护。
数据填报:录入项目统计所需的基础数据,操作对象是除了招标人层级树顶层外的其他招标人,各相关招标人的上级单位只能访问所管辖下级招标人的上报数据。
数据统计汇总:生成各类需要的统计表或汇总表并提供打印输出的功能。系统要求提供报表导出的功能,满足报表导出到Excel中进行排版输出和备份的实际需要。
数据查询:按照权限的不同,不同的用户能查询不同范围的数据。
州大数据管理局解读:《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集约化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全州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提供技术服务。
一、申报范围
州、县(市)两级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州级或者是县级的信息化项目,只要是涉及到上级或者是本级财政部门资金的(政府出资方式分为: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都属于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
非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和大数据应用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
为支撑黔南州政用、民用、商用而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并且没有经过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认定为涉密系统的信息系统属于申报对象。
三、申报原则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并以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的网络环境以黔南州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工程为依托,硬件环境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系统建设在技术上要有具有先进性,系统所承载的业务数据要实现整合共享。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我州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需求。2、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费用预算。3、可行性研究经过论证后,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4、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方案切实可行。5、遵守信息化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
五、申报流程
(一)州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州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州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5、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6、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7、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8、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9、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
10、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1、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州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县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县(市)信息化项目须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核准。
5、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6、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7、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8、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9、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10、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县(市)信息化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将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11、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2、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县(市)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