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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19/08/07270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集约化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全州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提供技术服务。

州大数据管理局解读:《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保障项目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集约化发展,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对全州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提供技术服务。

一、申报范围

州、县(市)两级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州级或者是县级的信息化项目,只要是涉及到上级或者是本级财政部门资金的(政府出资方式分为:财政预算资金、本级政府基金、本级政府债券、本级政府融资),都属于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

二、申报对象

非涉密电子政务工程和大数据应用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

为支撑黔南州政用、民用、商用而新建、扩建、升级、数据处理及购买服务,并且没有经过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认定为涉密系统的信息系统属于申报对象。

三、申报原则

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并以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黔南州信息化项目的网络环境以黔南州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工程为依托,硬件环境以智慧黔南综合平台为基础。系统建设在技术上要有具有先进性,系统所承载的业务数据要实现整合共享。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申报的不予审批建设、在建项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并暂停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暂停拨付运维资金。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我州信息化专项规划以及信息化建设发展需求。2、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费用预算。3、可行性研究经过论证后,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4、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方案切实可行。5、遵守信息化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

五、申报流程

(一)州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州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州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5、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6、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7、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8、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9、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

10、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1、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州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县级项目

1、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相关材料。

2、业主单位到黔南州大数据管理局抽取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业主单位将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4、县(市)信息化项目须由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技术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核准。

5、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发改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立项批复。符合非招标采购的项目,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州大数据管理局审查或核准意见对信息化项目按程序进行批复。

6、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

7、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原则上不得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调整,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论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复,未批复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8、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设计变更、建设进度、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要求定期报送。对不按规定报备项目情况,以及未经报告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项目验收、事后调概(预)算申请。

9、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须及时向本级发改、财政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10、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单位向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专项验收意见按程序组织综合验收。县(市)信息化项目综合验收结束后,将初步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相关材料报州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11、对未按照黔南州大数据规划相关要求、未梳理数据资源目录、未能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不予验收和结算。

12、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每年须组织绩效评价。县(市)财政局会同本级发改、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项目绩效评价作为该单位项目运维费、新建项目资金等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2018-02-02 


文章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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