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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是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加快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迫切需求,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务实举措,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部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方案》明确,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紧紧围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大板块,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任务,推动带动性好、示范性强、受益面广、影响力大的项目建设,不撒胡椒面,把投资用在“刀刃上”。
基础教育注重补短板
在基础教育方面,《实施方案》提出要注重补短板,集中支持832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别是“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等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扩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和义务教育巩固率,保障群众受教育权利,加快缩小与其他地区教育差距,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实施方案》提别提出,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已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等将不纳入支持范围。
职业教育注重树精品
《实施方案》提出,要重点支持一批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相关院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打造一批精品职业院校,带动职业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有效增强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的人才支撑。
在遴选标准上,《实施方案》提出,将优先考虑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的院校,优先考虑纳入“双高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办学基础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中等职业院校将优先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高等教育注重创一流
在高等教育方面,《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瞄准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卡脖子”问题,加强“双一流”高校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优化高教资源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一批在京中央高校疏解转移到雄安新区,支持一批南疆高校建设,支持一批中西部地方本科高校建设。支持一批优质医学院校建设,重点打造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支持一批优质师范院校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师范教育基地。
《实施方案》提出,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所需建设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和中高等学校自有资金等相关渠道共同筹措解决。
《实施方案》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21年起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内容建设。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方要根据中央支持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在合理控制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加大自身投入。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深化产教融合改革,支持行业企业通过资金投入、横向课题、联合攻关、人员交流、师资互派、委托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项目建设运行。 2100433B
“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普及水平实现大幅度、跨越式提升,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公平有力促进,教育改革全面推开,教育质量显著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同时,区域、城乡之间教育发展还存在明显差距,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有待提升,人才培养结构与社会需求契合度不够,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高校办学特色仍不够鲜明,同质化发展倾向突出,创新活力尚未充分释放。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明确,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是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加快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迫切需求,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务实举措,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部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完善现代化教育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服务发展,进一步聚焦关键、突出重点,基础教育补短板、职业教育树精品、高等教育创一流,发挥投资精准支撑和撬动作用,全面提升教育体系内在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全面提升教育服务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服务大局,落实重大战略。对标对表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重大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等重大规划要求,提升大局意识,强化工作手段,进一步发挥中央投资推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作用。
(二)突出重点,聚焦关键领域。紧紧围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大板块,聚焦关键领域关键任务,推动带动性好、示范性强、受益面广、影响力大的项目建设,不撒胡椒面,把投资用在“刀刃上”。
(三)投资引领,带动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好中央投资“四两拨千斤”作用,注重以投资换机制,促进有关领域、有关区域形成整体性制度设计和解决方案。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带动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市场成熟后及时退出。
(四)一钱多用,统筹多方需求。中央投资既要加强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又要对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等,并服务重大科技攻关、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到一钱两用、多用,满足多方需求。
四、建设任务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主要包括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等三部分建设内容。
(一)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
1.建设目标。
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积极扩大基础教育学位供给,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和义务教育巩固率,保障群众受教育权利,加快缩小与其他地区教育差距,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2.建设任务。
(1)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
用房、学生宿舍、供暖取暖设施、无障碍设施、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卫生保健室、足球场等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场所、“互联网 教育”设施等教学和生活设施,以及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35 平方米),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达到规定标准。(2)公办幼儿园建设。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集体办园。主要加强幼儿园活动、生活场地等设施土建;支持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居民小区配套用房等场所装修改建幼儿园园舍;支持购置必备的玩教具、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
3.实施范围。
集中支持 14 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 832 个县。
4.项目遴选。
(1)坚持以义务教育学校为重点,统筹学前教育建设。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市、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幼儿园范围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2)坚持城乡统筹、合理规 划布局,既补齐农村地区短板,也要积极顺应趋势推进县城新型城镇化,消除“大班额”“大校额”,切实将投资用在“刀刃上”,坚决避免资源低效利用甚至闲置浪费。
(3)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以及《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2-2002)》等进行测算,教学、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的学校,优先予以支持。
(4)以下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已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等。
(5)各省(区、市)应建立基础教育项目储备库,并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1.建设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
办学主体作用,推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应用型本科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打造一批精品职业院校,带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建设任务。
集中支持一批优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具体包括,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基本教学型技能实训设施建设,依托职业院校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突出模块化实训特色;保障职业院校教学设施建设,持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同步推进学校实习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
3.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等职业院校优先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纳入支持范围的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十四五”期间地方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分省限额另行研究确定。
4.遴选标准。
(1)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与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有效服务地方传统产
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区域产业转移和保障改善民生。重点储备纳入一批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家政、养老服务类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
(2)优先考虑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的院校,优先考虑纳入“双高计划”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办学基础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应用型本科高校编制并发布学校转型改革方案,具备较强的服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应用创新能力。学校整体办学实力位于本区域、领域和行业同类院校前列,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职工培训。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覆盖面超过 80%,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实践;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基本覆盖主干专业,探索构建行业企业参与学校治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制度。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职业院校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达到相当比例;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任教师达到一定比例,实训实习课时占专业总课时达到一定比例。
(5)原则上不安排县级(隶属于建制县管理的)职业学校。
(三)高等教育内涵发展。
1.建设目标。
加快“双一流”建设,大力加强急需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显著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加快破解“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服务疫情防控、健康中国和教育强国建设需要,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医学和教师人才。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布局优化调整,有效提升高等教育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能力。
2.建设任务。
(1)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重点加强主干基础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等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建设一流学科综合实验研究项目;在集成电路、储能技术等关键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2)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支持一批在京中央高校疏解转移到雄安新区,支持一批南疆高校建设。 (3)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支持一批 中西部地方本科高校加强优势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教学实验平台、校企联合实验室、先进技术研究院和现代产业学院,统筹加强其他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
(4)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支持一批本科医学院校(含综合类院校中的医学院)教学科研设施建设,统筹支持国家及区域院校医学教育发展基地、医药基础研究创新基地等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支持一批本科师范院校(含综合类院校中的师范学院)加强教学科研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师范教育基地。
3.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支持范围的“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原则上应为《三部门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 号)名单中的中央高校,后续根据“双一流”整体工作进展适时调整。纳入支持范围的在京高校疏解转移雄安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南疆高校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支持范围的地方中西部高校(应将教育部部省合建高校全部纳入)、医学院校、师范院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调整,“十四五”期间地方高校分省限额另行研究确定。
4.遴选标准。
(1)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国家战略需要,瞄准
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卡脖子”问题,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和科技创新,加快培养国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相关高校。
(2)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或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高校。学校债务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 (3)在具体项目谋划和安排上,按照关于加 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优先考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量子科技、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生物技术、医学攻关、数字经济(含区块链)、生物育种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学和科研设施建设。
(4)产教融合创新平台聚焦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实施“揭榜挂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5)在京高校建设项目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精神,严格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控增量、疏存量相关政策意见要求,并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做好衔接。在京五环内的中央高校,原则上仅支持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续建项目或不增加建设规模的内涵建设项目。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
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所需建设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和中高等学校自有资金等相关渠道共同筹措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从 2021 年起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内容建设。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方要根据中央支持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上报的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文件中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在合理控制债务负担的前提下加大自身投入。积极拓宽投资渠道,深化产教融合改革,支持行业企业通过资金投入、横向课题、联合攻关、人员交流、师资互派、委托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项目建设运行。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资,原则上使用直接投资的资金安排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对于安排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原则上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原则上按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对地方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比例并投资限额管理;对中央高校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投资限额管理。
1.投资比例管理要求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川省涉藏州县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同时,基础教育项目,中部地区脱贫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80%的比例进行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最高在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职业教育项目,位于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的职业教育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的比例进行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2.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1)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成果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支持分别不超过 1000 万元、500 万元。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新建项目,可适当上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述投资限额的 200%。“十四五”期间,每县支持额度不超过 4000 万元。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每所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支持不超过 8000 万元,每所中等职业院校支持不超过 3000 万元。
(3)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双一流”建设中央高校支持额度逐校测算确定。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单列,原则上不计入高校支持额度。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委内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等规定执行。每所部省合建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1.5 亿元,每所中西部高校(非部省合建)、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支持额度不超过 1 亿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建立国家和省级层面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工程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各项目单位推进工程实施。
(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各地、各部门按照《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1〕525 号)等相关法规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把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成熟一个、启动实施一个。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及时将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未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的项目,同一实施周期内此前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同一项目(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不得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法规,建设项目在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师资队伍、运行保障等诸方面应均具备条件。如有选址搬迁等复杂情况和不定因素,在相关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列入年度方案。要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的发生。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健全项目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进行督导,及时纠正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展、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将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同步推进改革情况以及检查落实情况等定期进行总结,做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并要加强建设效益分析,做好项目绩效评估。
(四)完善奖惩机制,及时评估反馈。
强化投资计划执行严肃性,需跨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第二批次投资下达前尚未开工的,暂不继续安排。对因未能及时开工等原因造成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学校,三年内不再安排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申请调整特别是跨专项调整投资计划的省份,下一年度在正常测算额度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当年实施进度明显滞后,以及被有关方面发现资金项目管理不规范的省份或部门,在下一资金年度正常测算额度基础上酌情扣减直至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纳入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统筹实施。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1〕67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现将《“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年5月10日
设计案封面内容照明器具表LIGHTING - EUROBAY EB250M CMH GY CWL 230V EBR 灯具资料表 平面图 照明(位置图) 测光结果 ...
都可以作为参考文献。另外,如果你的论文需要发表的话可以找我(*^__^*) 嘻嘻……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步伐,全面消除校舍安全隐患,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工作环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生活区照明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解读
1 第一章 编制依据 1.1 编制依据 1.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258-1996)》 1.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1996)》 1.1.3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01)》 1.1.4 福建 LNG生活区项目工程室外总体照明工程总体照明平面(设计号 06-04-04) 1.2 编制原则 1.2.1 满足业主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要求, 在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以设计文件及国家和有关方针﹑政策﹑法 规和规范为依据,紧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经济科学﹑切实可行的施 工方案。 1.2.2 采用先进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严格管理﹑合理组织,坚持质量 第一,确保施工安全。关键部位重点控制,在平面﹑空间﹑时间方面统筹 安排,合理﹑高效地安排施工进度
“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十三五”以来,各级政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兜底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不断优化,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服务体系更加高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切实兜住了民生底线。但是,社会服务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较为突出,兜底服务保障能力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具体表现在:一是供给总量不足。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尚未实现地级市全覆盖,基本殡葬服务设施缺口较大,残疾人服务设施仍然不足,标准化的军人公墓尚属空白。二是功能布局不优。部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还是强制收容设施,与当前关爱型救助理念不符。中西部地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数量少、缺口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服务质量不高。儿童福利机构、光荣院服务设施条件不优。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未得到充分满足,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还不高。优抚医院大多数未达到三级医院服务水平。四是发展活力不够。优抚医院、光荣院配置不平衡,设施设备老化,专业人才短缺,服务能力较弱,与保障退役军人权益和加强练兵备战的要求不相适应。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加强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建设,体现着国家的民生温度和治理精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题中之义,是推动共享发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共同富裕。完善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有利于褒扬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做出的牺牲和贡献,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筑牢困难群众、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重点群体救助、托养、养老、医疗、康复等需求,推动社会服务设施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模、存量设施资源、服务练兵备战等因素,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合理确定服务功能和建设规模,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分级建设,明确管理责任。(二)保障基本,突出重点。补齐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精神卫生福利、殡葬服务、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等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突出彰显军人贡献与保障对等、关爱与服务一致。(三)因地制宜,节约实用。科学谋划用地选址,践行绿色生态理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倡导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避免邻避效应,防止贪大求洋,坚持节约实用,不搞重复建设。(四)多元投入,提高质量。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引导地方政府推动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供给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四、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社会福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员配置进一步强化,殡葬、退役军人等体制机制改革迈出新步伐。——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方面,儿童福利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流浪救助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网络进一步优化,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服务体系方面,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或确认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建尽建;稳妥建设军人公墓,满足基本安葬需求;实现每个省(区、市)至少有 1 所水平较高的区域性优抚医院,提高光荣院保障水平和床位利用率。——残疾人服务体系方面,实现每个省(区、市)都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每个地市都有 1 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或托养设施,建设若干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五、建设任务(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童福利设施。支持地级市建设区域性儿童福利设施,整合集中配置资源,提升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2.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支持建设省级、地市级区域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进一步提升关爱救助、应急救助服务能力。4.殡葬服务设施。支持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尚未覆盖的县市补齐短板。5.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支持建设地市级区域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主要包括承担困难精神病患者收治功能的社会福利院(福利中心)、精神病人福利(康复)医院等,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养护、康复服务。(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烈士纪念设施。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或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建设的烈士纪念设施,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确认建设的地市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是烈士陵园中的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碑、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纪念广场等主体建筑物,二是以烈士陵园为基础的小型纪念堂馆,三是烈士陵园配套的排水、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不依托烈士陵园、独立的大型纪念馆不予支持。2.军人公墓。综合考虑部队驻防部署、兵源输出、平战状态等因素,支持安葬需求大、退役军人数量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军人公墓。3.优抚医院。支持每个省建设 1 所服务全省的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支持集中供养需求较大、交通较为便利、医疗康复条件相对薄弱的地级市建设区域性优抚医院(荣军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配置医疗设备。4.光荣院。支持优抚对象数量较多的地市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域建设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优先支持具备医养结合功能和长期照护能力的光荣院。(三)残疾人服务设施。1.残疾人康复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康复设施,形成专业化的康复网络。2.残疾人托养设施。支持建设省、市级区域性残疾人托养设施,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提升区域性统筹集中托养能力。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支持建设盲人按摩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提升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能力。(四)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的建设项目。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该领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统筹实施。
六、遴选标准(一)项目应符合项目建设标准。(二)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原“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要应保尽保。(三)优先支持尚无民政、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补齐设施“空白点”。殡葬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火葬区尚无殡葬服务设施地方的项目,做到应建尽建,不留空白。对于改扩建项目,要优先支持建设年代久、服务功能严重不足的项目。(四)对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且已经中央资金支持过的烈士纪念设施项目,本实施方案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七、支持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分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 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上述支持标准的 50%申请。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对中部地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原深度贫困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投资的 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各项目分别设置了单个项目支持标准。(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童福利院。建设床位控制在 100—45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35—43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2 万元测算。2.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床位控制在 50—10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30—35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9 万元测算。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床位数控制在 30—200 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 27—32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9 万元测算。4.殡仪馆和火化设备配套。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下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 2000—7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6 万元测算。地市级和人口规模在 50 万以上的县(区、市),建设规模控制在 7000—16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6 万元测算。新建殡仪馆可配套购置火化设备,每套按 100 万元标准予以支持。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公益性骨灰堂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 平方米之间,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 万元测算。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床位数控制在 500 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 50—6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5 万元测算。(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烈士纪念设施。按平均总投资 1000 万元测算。2.军人公墓。按平均总投资 1500 万元测算。3.优抚医院。床位面积控制在 30—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5 万元(含设备购置)测算。4.光荣院。床位数控制在 100—200 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30—50 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15 万元(含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购置)测算。(三)残疾人服务设施。1.残疾人康复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 4.2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 万元测算。2.残疾人托养设施。省级、市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 1.3 万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0.3 万元测算。3.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床位数控制在 100—200 张之间,床位面积控制在 75 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不高于 22 万元测算。
八、建设标准(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1.儿童福利设施。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10)有关要求执行。2.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有关要求执行。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标准》(建标 171—2015)有关要求执行。4.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按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有关要求执行。5.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有关要求执行。6.精神卫生福利设施。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和《关于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附件 1《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0〕2267 号)有关要求执行。(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1.烈士纪念设施。按照《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2.军人公墓。按照《军人公墓建设标准(暂行)》《军人公墓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要求执行。3.优抚医院。建设标准参照《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 号)》《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 年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4.光荣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建设标准参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有关要求执行。(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13 —1.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有关要求执行。2.省级盲人按摩医院。按照《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试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下达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要列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在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时进一步明确投资安排方式。各地要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和《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 号)规范资金下达方式,完善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排合法合规。
十、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和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推进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的思路、规划和措施,推动将有关内容及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社会服务保障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衔接,依法保障设施用地。(二)完善投入机制。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相关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逐年安排,滚动实施。地方政府、项目单位等要发挥主体责任,落实好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及设施运行保障资金。遵循绿色、低碳、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三)明确责任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强化项目组织实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对项目投资规模的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指导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按标准做好项目储备和实施。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全程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开工,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四)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及时更新、调整、补充重大项目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保证建设质量,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将择机组织检查和评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2100433B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联共同编制了《“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残联
2021年4月22日
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深化我省“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重点围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升价格治理能力,确保价格总水平在合理区间运行,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的价格均交给市场。
——坚持放管结合。对于政府定价领域,动态完善政府定价目录,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将价格改革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协调互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把握好时机、节奏、力度,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科学定价机制全面确立,能源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基本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二、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
(一)健全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分析预警工作机制。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完善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健全覆盖重要商品和服务信息采集的网络体系。做好重要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关键时期价格监测工作。深化与行业协会、市场机构合作,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力量,加强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的科学性,强化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研究制定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实施意见,加强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逆周期调节,有效保障粮油肉蛋菜果奶等供应,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健全以储备调节为主的调控手段,加快构建和完善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常规储备与临时储备、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有机结合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体系。坚持“调高”与“调低”方式并重,完善突发应急调控机制,注重预调微调,提升价格调控能力。探索建立价格区间调控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物流平台、协会商会等积极参与价格区间调控。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稳价保供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做好大宗商品价格异动应对。密切关注大宗商品市场动态、价格走势,跟踪分析对行业的影响,及时提出综合调控政策措施,推动有关方面做好保供稳价工作。(省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建立完善预期管理制度,聚焦价格总水平和重点商品,提高预期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创新丰富预期管理手段,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解读市场基本面的积极变化、政府保供稳价举措等,及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主动释放正面信号,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规范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行为。(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能源价格改革
(五)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原则,加强输配电价监管,有序推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解决全省各价区间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推进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建立暂未从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及规则,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动完善跨省电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健全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峰备用电源的价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六)不断完善绿色电价政策。明确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具体认定办法,大力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电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同。继续实施促进污水处理、岸电、新能源汽车、海水淡化等产业发展的支持性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环境治理成本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天然气建设运营机制和价格机制改革进程,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联动机制,探索推进终端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研究推进大用户结算机制改革。推进接收站、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平开放,探索建立天然气市场服务中心,加快形成主体多元、竞争适度、价格合理的天然气供应格局。(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输配气环节价格监管。结合“省内一张网”改革方向,逐步推进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同网同价,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完善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推进城镇管道燃气供气管网整合,压减供气层级,减少层层加价,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按用气量分类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非居民配气价格,规范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系统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九)完善水资源费政策。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规定的情形外,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按照应缴尽缴、应收尽收的原则,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优化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推进水资源费分级分成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各地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项目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和水量等,推进供水工程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围绕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2025年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包括:进一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强成本核算,农业水价逐步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推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建立健全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制度;加快推进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完善,实现精准用水计量;完善工程管护机制,健全和落实终端用水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推动节约用水制度化;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合理界定水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发挥市场力量推进用水节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二)持续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分档价差;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提高加价标准,从严核定用水定额计划,提高收缴率。加大差别水价实施力度,鼓励各地扩大差别水价实施范围,细化操作办法,提高加价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三)切实完善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各地应结合当地农村资源禀赋和条件,因地制宜实行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按照“覆盖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鼓励城镇供水企业向邻近农村延伸供水,抄表到户,减少层层趸售加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对工程维修养护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四)不断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等情况,将收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实行动态调整。推行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各地可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公共服务价格改革
(十五)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认真落实《广东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262号)要求,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坚持清费顺价,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六)健全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结合固体废弃物处理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固体废弃物价格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进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探索研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建立农户生活垃圾处理付费制度。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机制,结合危险废弃物处置全流程监控情况,研究放开工业危险废弃物和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管理,健全医疗废弃物处置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七)深化重要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机制,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建立与新业态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定价机制,合理制定城市公交票价。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公共交通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市场化改革试点,对网络预约出租车实施市场调节价,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价格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港口收费政策,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推动城际轨道交通公交化运营,鼓励铁路运输企业综合考虑运输时段、运输线路、通勤频次等因素,完善城际轨道交通多元化票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国铁路公司广州局集团、省铁路投资建设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八)完善教育收费管理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研究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完善学前教育收费政策。完善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从严监管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以及学校课后服务性或代收费政策。优化调整教育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改革中小学教辅教材定价方式,简化中小学教材定价审核流程。(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养老、殡葬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养老服务价格以市场形成为主的原则,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养老服务收费政策,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鼓励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对象扩大至本省非户籍人口。加强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推行公益性景区免费开放和低票价政策,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政府定价景区目录清单制度和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挂钩机制,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和仲裁服务收费政策,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法律服务收费项目放开由市场形成;对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政府定价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益类公证服务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放开律师服务收费。落实非行政事业单位的仲裁服务机构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收费的政策措施,适时动态更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推动做好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分工负责)
六、加强成本监审和价格认定工作
(二十三)加强成本监审。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制定完善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和监审操作规程,探索建立标准成本制度。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制度,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产供储销成本调查。组织开展输配电、天然气管道运输、供水、供气、污水处理、教育收费等重点领域成本监审。强化成本监审约束作用,逐步引入成本激励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强价格认定工作。做好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和涉行政事项价格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价格认定维护党纪、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保障作用。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探索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五)强化改革统筹。全面深化“十四五”价格机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落实改革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改革具体方案或计划,明确各领域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积极做好政策协同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方案平稳出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兜住民生底线。推行涉及民生领域的价格机制改革特别是出台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把握好改革时机、力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针对改革对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民生保障措施。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完善价格法治。跟踪评估价格法规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清理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不适应改革形势的政策文件,推进价格管理机制化、制度化。动态评估并适时修订定价目录,完善成本监审、价格监测等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八)加强能力建设。加大成本监审调查、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队伍建设力度,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价格调控相关研究基地,强化价格领域重大问题、基础理论和前瞻性政策研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