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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规,是指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生产,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水土保持法令或条例。
新的《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
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在仍然适用该 条例,并没有被废止。
加快水土保持基础工作 为新水土保持法的实施提供支撑
新水土保持法中有许多新的条文以及针对特定区域的特别规定,既关系到水土保持管理范围与职责,又涉及违法行为的界定和行政处罚。为保障新法的顺利实施,急需加快水土保持基础工作,开展深入研究。一是扎实做好水土流失调查工作,为重点防治区划分和目标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做好水土保持重要区域的调查研究,为水土保持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三是科学确定禁垦坡度,为各省(区、市)划定禁止开垦坡度提供决策依据。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去年11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副省长刘远坤出席并讲话。
2011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为了使地方水土保持法规能够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立足我省水土保持实际,我省制定了《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
袁周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省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治理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依法履职,加强监督,全面推进水土保持工作。
刘远坤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从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要按照《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要突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强大合力。
1.布设水土保持监测、观测站点和试验设施;
2.组织水土保持和试验项目施工,监督、指导、验收、鉴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种植、养护、修整水土保持防护林带、草皮等;
4.维修、加固、管护水土保持设施;
5.使用常规仪器、工具,选采样品,观测、试验水土保持状况;
6.统计、计算、分析数据,整编资料;
7.预防、监督、管护水土流失,协助调查违反水土保持法规的行为。
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
水土保持治理工、水土保持监测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