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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修改日期: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由工程实施的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联合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示,并纳入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作为工程监督检查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公示要体现客观、真实、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公示分工程施工前公示和竣工自验后公示。
第七条 施工前公示:工程正式开工前,项目县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治理任务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以公告牌形式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名称、责任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建设工期,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投劳数量,分项措施资金补助标准等。
第八条 竣工自验后公示:工程在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竣工自验后,根据工程验收结果,将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数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主要内容以标志碑的形式公示。
第九条 市、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示制的实施情况,对未实行公示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条 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对公示制实施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工程所在区群众公告。
第十一条 对未实行施工前公示的工程暂停工程实施计划,待公示合格后再恢复实施计划;未实行竣工后公示的,由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其限期公示,逾期仍未公示的将取消所在县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第十二条 在公示中弄虚作假、不按公示内容执行的,由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工程实施;情节严重的,工程所在县五年内不予安排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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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保[2004]665号
各流域机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农民投劳的管理,报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际,我部制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地方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以下简称“投劳”)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本辖区投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投劳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遵循“谁受益、谁负担”,“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筹集。
第六条
投劳承诺应作为县级以上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期工作重要依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有关政策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协助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投劳承诺工作。
第八条
申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前,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合实际的工程建设方案,并协助村民委员会将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预期效益和所需投劳数量等,以预案方式在工程受益区范围内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九条
预案公布后,经充分酝酿,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对工程投劳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在受益区群众签字认可投劳的基础上,出具投劳承诺书。
第十条
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根据落实的投资计划,确定工程的投劳任务,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下达到有关乡级人民政府,落实到各行政村。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投劳任务,分解到受益区农户,并张榜公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投劳可按面积大小、措施难易、受益多少分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可由他人代工,或本人出资代劳(雇工),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农民投劳数量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登记,并配合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投劳数量登记到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进度、劳动力承受能力,合理安排投劳,避免影响当年生产。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投劳原则上不能跨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投劳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对于跨村受益工程所需的投劳,由乡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第十七条
投劳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额筹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不得跨项目或结转下一个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加强对投劳的监督检查。县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要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检查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县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一事一议”、未达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规定人数签字承诺的和未按计划完成投劳任务,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任务完成的,省级水利水土保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工程实施。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为了能够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可以采取( )等措施。
A、中小河流治理
B、淤地坝建设
C、坡耕地整治
D、造林绿化
E、生态修复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参见教材P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