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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

《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是2005年松桃苗族自治县制定的一份管理办法。

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基本信息

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简介

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依法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黔公通〔2005〕87号、铜署办〔2005〕119号以及铜公通〔200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方针,以整治客运交通安全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黔府发〔2004〕12号重要精神,强化“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实现全县年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客运车辆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持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中有降的稳定态势。

二、时间安排及整治重点

(一)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行文之日起至2005年12月20日。

(二)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一是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整治;二是清理和审核认定夜间客运班线;三是对客运单位、客运站点安全检查评估;四是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强化对客运车辆行车监控管理;五是加大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查处力度。

三、整治措施

(一)加大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工作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充分配合,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开展治理事故多发路段和“黑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县国、省干道路通行安全条件。加快对辖区内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进度,保证完成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任务。对一时不能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要加强日常巡逻和采取临时监控保障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2、立即开展对辖区校园及周边交通环境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学校内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向学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学校通过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合理组织交通、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加强管理等措施加以整改;对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的,拟出整改方案,协调交通、城建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二)排查、整治、消除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点安全隐患

1、要把客运公司列为交通安全重点单位,签订责任状,实施重点管理,重点防范。

2、交通部门要严格运班线管理,严把客运线路和资质审批关。要在2005年11月15日前对辖区夜班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和审核认定,不具备夜间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道路夜班客运班线要坚决取消;对不具备道路营运条件的单位和企业要坚决整改;对违规营运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停业整顿,后果严重的取消其营运资质。交通、公安交警部门要尽快完成“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警示标志牌的设置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整治客运站点秩序,依法打击客运车 辆非法载客、拉客以及擅自改变车辆座、卧位等问题。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点要严格始发站售票、班次安排等管理,做到超员客运车辆不出站,客货混载不发班。对客运车辆私乘私跑、站外拉客的,要采取经济处罚与取消资质相结合的办法,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取消资质的要坚决取消资质。

4、交通部门要组织对客运营运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性能安全大检查,加强客运车辆技术性能管理,严禁带“病”车辆排班。客运企业要强化例保检验制度,严禁脱检车辆顶班。公路沿线各客运车辆例保站点必须严格执行例保制度,严禁不检放行;对有超员行为的车辆不得放行,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处;对不进站例保检验的车辆,要及时向客运企业通报,由客运企业采取停班措施;对放任不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协调配合,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对所有客运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教育和技术技能轮训。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点)要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定班次、定线路”的规定,对挂靠营运客车的运输证、线路牌进行一次清理,对挂靠的客运驾驶员进行一次资质和营运质量检查,把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辆车和每一个从业人员,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6、安监和交通部门要在11月15日前指导和督促运输企业和客运单位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单位特别是个体客运户,要依法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达标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加大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力度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集中整治期间,实行警力向基层、向一线、向路面倾斜,组织足够警力上路,切实加强路面巡逻监控力度。要在重点公路的要口、要点、要段上加强勤务,加大巡逻密度,适时对途径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和其它车辆进行监控管理,严防漏查失管。要保证警力和装备,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密手段,点线结合,动静结合,整体联动,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全程监控,形成严管重治的态势。

2、借鉴春运的做法,要在两个省际公路交界处设立贵州省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在11月15日前,设置完成并开展工作。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超速行驶、无证驾车、占道行驶、酒后驾车、超载超员、违法超车、违法会车、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等8种重点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严纠一起,坚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上限处罚。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必须做到逢车必查。对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超员的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整车违法载人一律采取扣车查纠、卸客转运,严禁罚款放行了事。

3、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存在“双超”违法行为时,对异地车辆驾驶人必须做到查处一起转递一起;对辖区内车辆驾驶人,公安交警处罚后,必须把违法信息以书面形式及时转递给交通部门。对出现两次以上“双超”违法行为的,要进行告诫和问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客运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4、加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部门要依法实施道路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和货运市场监管,规范运输行为,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治超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卸载,严禁只处罚不卸载。公安交警要主动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公路治超工作。派出专人维护治超点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5、积极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目前,我县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超员行驶、非法营运和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FS:PAGE]大量存在,摩托车行车秩序较混乱,并且肇事率较高,成为死亡事故增长的主要因素。要从党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抓起,对无牌无证驾驶、超员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通报,要下决心尽全力争取通过整治,达到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有明显的减少,行车秩序大为好转的工作目标,坚决遏制摩托车事故多发的势头。同时要组织一次清理整顿工作,收缴非法来源的车辆,严厉打击摩托车非法营运和无证驾驶,有力取缔超速超员和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并逐步建立摩托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一)组织领导到位有力。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按照“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重在落实”的要求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务必迅速严格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完成工作部署,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把专项整治行动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批林为组长,安监局局长龙洪勇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公安局局长龙海成、交通局局长田晓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交警大队,张玉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要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总结、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报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领导小组暂作如下分工:①龙洪勇负责督查:蓼皋、太平、大坪、孟溪、冷水、乌罗、石梁、九江、大路、妙隘等乡镇的工作。②龙海成负责督查:长兴、迓驾、木树、黄板、甘龙、瓦溪、永安等乡镇的工作。③田晓军负责督查:世昌、盘石、长坪、盘信、大兴、正大、牛郎、沙坝、普觉、寨英等乡镇的工作。

(二)责任落实全面、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从严查处。对于管辖如黄莲、干川、马屁股、白腊坳、杉树岭、回乡弯等危险路段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到人员日夜坚守,实行24小时监控,要有记录,不能走过场,要真正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要宣传力度到位。要在继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的同时,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紧紧围绕“不开超速车,不坐超员车,不乘‘黑运’车”的主题,重点在客运单位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要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大型专项宣传活动,各客运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宣传活动。要建立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要建立交通违法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式,发动群众举报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到位,不能抽调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包村、包点,更不能安排与安全工作不相适应的工作,如因此造成人员不到岗,出现[FS:PAGE]漏查导致的安全事故,要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五)认真总结报告。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要在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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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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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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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文献

紫金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紫金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紫金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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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紫金学校开展道路交通 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011.9. 紫金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 生,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增强师生及家长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 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自身和学生的生命安全。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 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大 力推进“平安校园” 创建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 生,确保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构建和谐社会。 二、整治目标: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进一步 加强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文明遵章交通规则, 加强其交通

1纳雍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纳雍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纳雍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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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1 纳府办发, 2011? 77号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纳雍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整治△ 方案 主送: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11月 3日印发 共印 85份 纳雍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我县“ 10〃31”特大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县政府决定从 2011年 11月 4日至 2012年 2月 4 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简述

201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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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市城建局开展无障碍市政设施专项整治活动

为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稳步推进,落实“科学创建、依法创建、和谐创建、快乐创建”的创建目标,全面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市民幸福指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7月21号上午,咸阳市城建局在中华广场举办“关爱残障人”开展无障碍市政设施专项整治活动启动仪式,对城区无障碍市政设施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公开工作方案,并向10位残障市政设施义务监督员发放聘书,会后,邀请15位残障人员开展“我与残障人并肩行寻找脚下光明道路”体验活动。

会议指出,市城建局将继续抓好“4+1”工程(即修平百姓门前路、点亮百姓门前灯、管好百姓门前树、优化百姓如厕环境以及督促考评两区环境卫生、垃圾清扫保洁工作的落实),重点解决建成区内已建、在建路段没有建设盲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问题;建成的盲道和无障碍设施有断头、松动、沉陷、破碎等现象;广场、游园绿地、公共厕所出入口和残障人经常活动区域的无障碍坡道开口宽度不够,坡度高、低相差过大、盲道中间障碍物过多、辅助设施缺乏,占用盲道等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整改、强有力的推进、多措施的落实。同时鼓励残障人和出行不方便的人群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参与该项活动,城建局将及时妥善处理反映的问题,确保将工作做到细处,落到实处,注重一点一滴,扎扎实实,全力开展无障碍市政设施专项整治工作,让咸阳的残障人出行方便、活的有尊严。此外,倡导全社会关注、关爱残障人,自觉维护残障设施,主动为残障人的出行提供帮助,做到不私自占用和不损害残障设施,确保残障设施的畅通、无障碍,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到2017年底实现市政设施无障碍化率达100%的奋斗目标。

随后,局属基层单位城市绿化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中心广场管理处分别抽调工作人员,与15名残障人并肩一行对咸通路绿地、公厕以及人民路等14条主干道和6大广场的无障碍市政设施进行现场体验,查找设施问题,寻找工作短板,查漏补缺,通过这次与残障人并肩体验,只是抛砖引玉,触类旁通,举一反三,随后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提出整改方案,彻底解决不合理、不科学的残障市政设施,为残障人的工作、生活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出行便捷的城市环境,为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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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通知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充分认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是健全招标投标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为,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遏制贿赂犯罪;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促进招标投标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有效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做好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置工作,强化市场主体廉洁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招标投标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招标人可以向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或者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查询。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可以自行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

申请查询时,应当申明查询事由,列明被查询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五)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的,可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师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相关工作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的,可以由相关协会申请查询。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网络查询系统,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与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综合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电子化平台,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查询。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会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包括以下内容: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及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九)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十)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查询和应用试点的地区,查询与应用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在招标投标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查询工作要求,保证查询结果应用到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查询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行贿犯罪档案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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