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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拆除,涉及保密、抢险救灾房屋建筑拆除,临时建筑、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建筑拆除,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建筑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各区(县)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管理,督促房屋建筑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各区(县)住建部门可委托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高新、保税、华侨试验区按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拆除工程信息统计制度,每月向市住建部门报送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等信息。
第二章 拆除备案管理
第六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处置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第九条 房屋建筑拆除前,建设单位应在新闻媒体发布和在拆除区域显眼处张贴房屋建筑拆除公告,公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工期等需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建部门办理拆除备案。
房屋建筑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有关发布拆除公告的情况报告;
(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证明材料;
(三)施工合同;
(四)监理合同(委托监理的);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
(六)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七)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八)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有关许可文件;
(十)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拆除工程任务情况;
(二)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警示标志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建筑废弃物清运、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 各区(县)住建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予以备案的,备案有效期为20日,有效期届满建设单位未开工的,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备案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迁移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现场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规定设置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编制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房屋建筑拆除作业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控,并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清运及处置应遵守相关规定。
施工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拆卸物料应当使用经有关门部门核准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离场前进行清洗,严禁带泥土上路。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并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对《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应制定监理方案,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区(县)住建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对辖区房屋拆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拆除工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拆除备案手续擅自施工,或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等违法行为的,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涉及违法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住建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2100433B
汕住建〔2018〕44号
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海湾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我局制定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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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山四路,靠近市镇府,应该属于石岐区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赤峰市喀喇沁旗河滨南街734 乘坐5路在运管局站下车后步行617米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建筑拆除的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依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修改调整后应当重新进行审核。
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一)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二)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等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后、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市、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申请表(包括规划批准拆除意见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腾空的说明);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信用证明);
(四)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拆除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以及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围挡及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意见,并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现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以及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措施(包括建筑废弃物堆放方案和堆放区域示意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证明和交费证明)。
第二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区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
县级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施工备案管理,也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拆除备案管理职责。
前述有关备案管理单位在10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爆破作业项目、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
第九条
拟采取爆破方式拆除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式,并据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机构编制拆除工程投资估算和房屋残值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拆除(含爆破,下同)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拆除。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其中,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可以依法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应当纳入市、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达到规定限额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规定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具有综合监理资质和房屋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纳入名录管理。
实施爆破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管理要求选择爆破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确定的施工企业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于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重新备案。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所需图纸资料、工程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拆除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拆除施工现场及周边区域可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或者保护工作。当被拆除建筑外侧有架空线路或者电缆线路时,应当与管线设施产权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市、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环保、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建筑违法拆除施工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